劳动法_劳动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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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律政策解读与律师实务》(2013年度无锡实习律师培训讲稿提纲)

背景

1.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四)》,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3.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目标

1.了解法律变化

2.洞悉法律风险

3.提供应对方案

目录

1.劳务派遣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订立

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6.非全日制用工和顶岗实习

一、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2.违法劳务派遣的后果

3.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2013年54.同工同酬与社保缴纳

5.新法的过渡期和溯及力

1.1 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新法限制劳务派遣的三板斧

1.“一般”变“只能” 2.明确界定“三性” 3.用工数量比例控制

1.2 违法劳务派遣的法律后果 1.责令改正:如何改正?

2.处以罚款:罚款多少?

3.赔偿责任:如何赔偿?

1.3 能否以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4同工同酬与社保缴纳 1.同工同酬:

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社保缴纳: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1.5过渡期以及溯及力

1.修改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2012年12月28日修改决定公布前已经发生的劳务派遣,继续履行,但应按新法规定就同工同酬进行调整。3.过渡期内能否突击劳务派遣?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规避办法

2.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后,单位是否有终止的选择权?

3.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告知义务

4.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5.企业如何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规避办法 2.1.1规避办法

·不发生“劳动关系” ·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连续订立”、不“10年” ·忽悠!回避!符合条件也不签!

2.1.2 规避办法是否有效?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

·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关联企业轮流订立合同: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四)第五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约定续延或协商延长: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

2.2.1 老问题:单位是否有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立法官员:无

·北京高院:无

·广州中院:有

·江苏高院:?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2.2.2老问题: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续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2.3 新规定: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单位应至少提前30日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

·问题:

·单位未主动书面告知的法律后果如何?

·如果双方实际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法律后果如何?

2.4 新规定: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

·问题:

·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两个双倍工资?

2.5如何应对?

1.合理使用第一次劳动合同的考察期。2.以双方协议终止替代单方通知终止。

3.严格守法,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制定规章制度,完善绩效考核,规范用工管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合同文本的交付与签收

2.三类特殊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应对

3.试用期因医疗期而中止的利弊与应对

4.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订的法律后果

3.1合同文本的交付

·单位应当在合同订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给劳动者。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应对:

·单独制作劳动合同签收单,交员工签收。

3.2 三类特殊人员的劳动关系

3.2.1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双倍工资。

3.2.2 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对比: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一条

·问题:

·新法有无溯及力?如何理解溯及力?单位如何应对?

3.3试用期中止

·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问题:

·试用期中止,对单位利弊影响如何?如何防范和应对?

3.4合同期满续订

·合同期满后,应在一个月内续订,否则,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续订满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高温津贴

2.特殊工时工作制

3.非因本人原因变动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4.保密与竞业限制

5.口头变更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以及后果

4.1高温津贴

·单位应当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

4.2特殊工时制

·实行特殊工时制,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书面同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

4.3非因本人原因变动用人单位

·非因本人原因变动用人单位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五条

·1.组织委派或任命;

·2.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合并、分立;

·3.下属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流动或轮流订立合同;

·4.变动用人单位,但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的;

4.4脱密期

·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脱密期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

4.5竞业限制

1.能否在合同期内提前支付经济补偿?

2.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3.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4.竞业限制效力是否受解除合同原因影响?

5.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后果如何?

6.竞业限制期内单位能否解除竞业限制义务? 7.劳动者退休,竞业限制是否继续有效?

8.除要求支付违约金外,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问题1: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四)冲突,地方法规与司法解释打架,法律如何适用?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问题2:

·普通员工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无锡中院典型案例vs江苏高院典型案例vs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4.6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无效,但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四)第十一条

·口头变更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只要内容不违法,有效。

4.7劳动合同中止

·中止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缴社会保险,不计算工作年限。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的法律后果如何?没有工会怎么办?

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删除了原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无需提前30天通知。

5.2单方解除通知工会

·未通知工会的法律后果如何?是可在“起诉前”补正,还是可在“仲裁前”补正?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四)》第十二条

·没有工会的,是否需要通知当地工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5.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无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需鉴定:

·原劳动部《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第七条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5条 新旧条例对比

·(旧条例)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新条例)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问题:

·医疗期满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能否直接通知解除?

六、非全日制用工和顶岗实习 1.非全日制用工

2.学生实习与顶岗实习

6.1非全日制用工

·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

6.2学生实习与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应当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提醒:

1.订立书面协议。

2.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安全培训,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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