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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主体管理
一企业主体管理的管理内容
(一)名录登记管理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
(二)名录变更管理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 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二 企业主体管理的操作流程 监测系统网址: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一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范围从境外、境内保税区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支付的进口货款,保税区内企业和境外贸易货款收付。从离岸帐户、境外机构境内帐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帐户、境外机构境内帐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4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5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6 境内机构通过境外账户收入的出口货款与支付的进口货款纳入管理范围。二 核查信息的申报和管理
(一)申报单证管理 申报单证类型
I 支出申报单证: 境外汇款申请书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境内汇款申请书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Ii 收入申报单证: 涉外收入申报单 境内收入申报单
(二)贸易外汇支出信息申报管理向境外付款 : 基础信息 申报信息 进口付汇核查专用信息 2 向境内付款 : 基础信息 进口付汇核查专用信息
(三)贸易外汇收入信息申报管理从境外收款:基础信息 申报信息 出口收汇核查专用信息 2 从境内收款:基础信息 出口收汇核查专用信息 三 出口收入待核查帐户管理 1. 待核查帐户收入管理
I 办理外汇资金入帐前审核收汇资金性质,并划入待核查帐户
Ii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货物贸易进待核查帐户,服务贸易部分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Iii 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
Iiii 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不进入待核查帐户,直接划入企业人民币账户 2 待核查帐户支出管理 待核查帐户资金必须先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后方可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直接结汇的相应的人民币按实际支付需要使用代理出口业务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划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的外汇款无需进入待核查帐户
第三章企业报告
一 义务性报告: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I 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预收预付和B、C类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预付,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进、出口日期;
Ii 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延收延付和B、C类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的(不含)延收延付,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收付款日期; 2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
对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结算付汇,预计付汇日期在进口日期之后的,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报告。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I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业务,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 报告
Ii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业务,在付汇之日起30天内 报告。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 5辅导期义务报告
辅导期内发生的业务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收入与支出数据,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外汇局。二主动性报告:
1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须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资料现场报告。2差额业务报告
I 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付汇额、出口报关金额与收汇额存在差额的根据匹配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报告否。
Ii 对于存在多收汇或多付汇差额的可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在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
3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义务报告或转口贸易业务报告
I A类B、C类企业30天以内(含)预收预付和A类企业90天以内(含)延收延付 Ii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内的业务;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未超过90天(不含)的业务 二 企业报告的操作流程
(一)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预收帐款: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收货款管理---预收货款报告新增查询出需要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出口日期、预计出口对应的预收金额---提交 修改: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收货款管理---预收货款报告修改/删除 调整: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收货款管理---预收货款报告调整对截止上月月末未到期的报告数据调整
预付帐款: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付货款管理---预付货款报告新增查询出需要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进口日期、预计进口对应的预付金额---提交 修改: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付货款管理---预付货款报告修改/删除 调整: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付货款管理---预付货款报告调整对截止上月月末未到期的报告数据调整
延期收款: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新增查询出需要报告的出口数据,录入预计收款日期、延期收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提交 修改: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修改/删除 调整: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调整对截止上月月末未到期的报告数据调整
延期付款: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新增查询出需要报告的进口数据,录入预计付款日期、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提交 修改: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修改/删除 调整: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调整对截止上月月末未到期的报告数据调整
(二)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同延期付款报告
(一)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新增
(二)差额业务报告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新增
(五)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现场报告
(六)辅导期业务报告: 报送纸质资料
(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八)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新增查询出需要报告的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录入影响时间、金额、影响情况----提交
第四章登记管理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收入登记 5 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2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 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从待核查帐户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持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办理登记手续:进口、出口合同;收入申报单证和支出申报单证;相关货权凭证(进出保税仓库的还需提交进仓单和出仓单)。二 流程 持书面申请和资料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非现场监测与分析
一 非现场监测与分析的管理内容专项检测主体:对企业贸易信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来料加工、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进出口退汇等业务,以及区内企业、辅导期企业等主体 2 监测指标:
(1)总量差额指标: 其中∑计算范围为核查月倒推12个月
总量差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出口额)
(2)总量差额率指标:
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收入额+∑调整后出口额+∑调整后支出额)×100%(3)资金货物比指标:
资金货物比=(∑调整后收入额+∑调整后支出额)÷(∑调整后出口额+∑调整后进口额)×100%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指标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 6 二 操作流程 1 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查询非现场核查指标信息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查询在系统计算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时调整后的出口额、进口额、收汇额、付汇额。
第六章 现场核查
一 企业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1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1)任意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2)任意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3)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
(4)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5)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6)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7)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现场核查方式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1)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2)约见被核查其余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3)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4)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现场核查实施
(1)现场核查通知:
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外汇局将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核查原因、方式、时间及业务范围等情况。.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通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2)现场核查材料 7 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
外汇局约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或授权书等身份证明到外汇局说明情况,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及以往现场核查纪录等情况对该企业进行风险警示谈话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准备好完整的文件、资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现场核查记录:
形成现场核查情况记录,签字盖印,录入监测系统。(4)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 4涉嫌违规业务移交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将被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a.未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
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b.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 c.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或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未
付汇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d.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违反规定付汇,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未按规定
收汇或由委托方收汇;
e.未正确提供信息,导致贸易收汇未能进入待核查帐户,且办理结
汇;未按规定将贸易收汇纳入待核查帐户,待核查帐户收支超范围、待核查帐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等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f.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g.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
h.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单证、资料或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未按
规定留存相关资料或留存不全; i.拒绝、阻碍外汇局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核查 j.其他违反外汇局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 流程 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 8
第七章 分类管理
一 分类管理主要内容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一)分类管理主体范围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
(二)分类标准
1. A类企业标准: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企业
2. B类企业标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列为B类企业
I 核查期内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 核查期内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i 核查期内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ii核查期内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iii核查期内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iiii核查期内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iiiii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Iiiiiiii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Iiiiiiiii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得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Iiiiiiiiii应海关、税务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iiiiiiiiiii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3. C类企业标准 9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列为C类企业
I 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企业因逃套汇、违反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理案调查,Ii 阻扰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Iii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Iiii 因存在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海关、税务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Iiiii外汇局认定其他情况
(三)分类结果确定 1 确定预分类结果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获取的材料和信息,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以及企业以往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核实企业核查期内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出口的一致性并确定预分类结果。预分类结果包括: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注销名录 2 预分类结果告知企业与企业签收反馈
外汇局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后,对现场核查企业发放《分类结论告知书》,告知其预分类结果和申述期等情况。采取电子或纸质方式。
企业应在告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需要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到柜台办理签收的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交给企业。企业在回执联签字加盖公章后反馈外汇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告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通过电话督促其尽快签收反馈;电话无法联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联系方式,或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并加盖业务章后,将纸质通知书邮寄企业。3 申述及异议处理
企业对预分类结果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申述,超过规定期限的外汇局不予受理;受理的外汇局对其被核查业务进行复核,并于企业申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复核方式可采取按原预分类结果确定权限报上一级领导审核或通过集体审议方式进行; 4 预分类结果调整、(四)分类结果公布
外汇局在分类结果确定后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发布分类结果为B、C类的企业名单
(五)分类监管有效期
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外汇局可对监管期进行调整
B类企业管理措施:
(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款、预收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款、预收款结算的,应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金融机构应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凭《登记表》办理
(3)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需按企业报告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4)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监管期内企业进口报关后须在90天(含)内付汇。
(5)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监管期内企业出口报关后须在90天(含)内收汇(6)其他
C类企业管理措施:
(1)逐笔外汇收支业务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到金融机构办理。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款、预收款除外),外汇局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将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企业报告规定报送信息
(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
(4)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延期付款业务:监管期内企业进口报关后须在90天(含)内付汇
(5)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合同:监管期内企业出口报关后须在90天(含)内收汇
(6)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7)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8)其他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被列为C类企业的,企业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天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二. 分类管理操作流程企业签收反馈: 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分类结果查询: 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