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和残疾人证的区别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残疾人劳动能力鉴定表”。
劳动能力鉴定和残疾人证的区别
一、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级别的(共十级),可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如:工伤保险基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伤残津贴等(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二、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依据:《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
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保障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第十条)。
综合上述:
1、劳动能力鉴定为了是享受工伤待遇;残疾人证是为了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2、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人可自愿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规定,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己总结。
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2、《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附件2:《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3、《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