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摘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湖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摘要
第三条湖北省推广实施时间暂定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品种范围:电视机、电脑、空调、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补贴品种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
第六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湖北省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并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其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
第九条家电补贴: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第二十四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湖北省境内,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企业的回收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应具有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
4、近三年内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信誉好;
5、具有合理的网点布局、覆盖面广的回收渠道和网点,具备较完善的上门收购能力;
6、有经过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7、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指标由招标文件统一规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回收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设有连锁网点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回收企业,应到网点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仓储场地、上门收购及运输能力等简介;
2、回收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中标回收企业在本区域内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3、回收企业与分支机构(网点)的关系证明及授权书;
4、分支机构(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有健全规范财务核算制度的证明材料;
6、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湖北省境内,经营实力较强,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与家电生产企业有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有长期经销或代理协议,有严格的商品进货质量保障体系;
3、销售网络健全,连锁企业应在县及主要乡镇拥有销售网点;
4、销售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5、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具备较完善的家电送货上门、安装调试、退换货等售后服务体系;
6、近三年内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7、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开拓能力;
8、能较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9、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指标由招标文件统一规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十五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中标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中标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中标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中标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五十七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2、《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原件;
3、《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
4、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复印件;
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法人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