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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法律风险防范思考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
法律风险防范思考
红河供电局法律顾问 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傅毓军 地址:蒙自县银河路与红河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红河供电局9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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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是供电企业在电网建设和电力线路运行维护工作中无法回避且非常棘手的问题。该问题直接影响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电力供应的稳定,是造成触电人身伤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供电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也影响供电企业生产营的正常进行,带来民事赔偿等法律风险。但是,只要供电企业能够充分依靠各级政府,依法合规进行电网建设,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对等和及时妥善处理,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问题的法律风险是完全可以有效防范的。
【内容摘要】:电力设施 其他设施 妨碍 法律风险防范
【正 文】: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是供电企业在电网建设和电力线路运行维护工作中无法回避且非常棘手的问题。该问题直接影响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电力供应的稳定,引发许多社会矛盾,是造成触电人身伤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供电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也影响供电企业生产营的正常进行,带来民事赔偿等法律风险。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法律风险防范思考
本文试从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问题的成因、法律性质、法律风险、对策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就如何依法合规处理好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问题,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可靠,维护合法权益,防法律风险,提出一些对策建议,可供供电企业领导决策参考。
一、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问题的成因
(一)已建成投运的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
1.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遗留问题引发的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 在电网建设快速发展时期,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在征地、架线等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难免存在工作方法简单、乱承诺、甚至欺骗电力设施附近单位或个人的问题,从而遗留了一些问题。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部分村民开始到政府、供电企业信访,以电网建设过程中占用、征用土地或其他设施没有支付或没有足够支付经济补偿或其他鬲为由,要求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引发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
2.人们基于安全、健康要求引发的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 在电网建设过程中,由于地形或设计不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少数电力线路跨越其他设施或与其他设施距离相对较近的情况。随着人们安全意识、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许多媒体对电力事故不全面或不适当报道的增多,人们开始对生活、工作场所附近电力设施的安全性、危害性产生疑虑,要求供电企业搬迁或拆除;有的以电力设施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噪音等危害他们的健康,引起各种疾病为由,要求给予高额的经济补偿。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法律风险防范思考
例如,2008年起,大理州茹村村民就以某电力线路与房屋距离不足、危害村民们的身体健康、导致种种疾病为由,要求搬迁电力线路和赔偿经济损失,并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二)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或其他设施相互妨碍问题 1.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或其他设施引发的相互妨碍
随着城市化进程,城镇人口和上学适龄儿童数量的大幅增多,许多学校、医院都需要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医疗条件。新建、改建、扩建的教学、医疗等公共设施,与原来跨越上空或附近的电力设施产生相互妨碍问题。在新建电力设施过程中与附近的其他设施也会产生相互妨碍问题。
例如,2007年10月18日起,个旧某小学重建西教学楼,其中的阶梯教室位于35KV个马线下方,存在安全隐患,被供电企业发现制止而停建。于是某小学便要求供电企业搬迁35KV个马线以消除安全隐患。
2、房地产开发、厂矿建设、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
近年来,经常出现政府建设规划部门未与供电企业沟通和协商,就将包含一条或几条电力线路及他电力设施的成片土地,出让给企业进行商品房开发或兴建厂房的情况;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原房屋基础上改建、扩建房屋,与电力设施安全距离不足,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引发相互妨碍问题。
例如,2008年,个旧某房地产公司就以其依法取得的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某片土地上,几条电力线路影响其正常开发为由,要求供电企业搬迁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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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电力线路。
3.更新改造或除险改造老旧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
许多电力设施由于建成投运年代久远而老化,存在安全隐患或供电能力不能满足现有要求,而需要进行更新改造或除险改造。无论是电力线路在原线路路径上升高或是使用新的路径,路径附近的单位和个人出于发展的需要或自身安全、健康的考虑,往往要求供电企业彻底将电力线路搬迁他处,甚至直接阻扰电力线路的改造施工,从而引起相互妨碍问题。
例如,2008年12月,某供电企业为消除某10KV、400V线因附近居民违法建房而产生的安全隐患,决定对原线路采取升高杆塔、更换新绝缘线等方式进行除险改造,不料受到路径附近其他居民的阻扰,要求将电力线路搬迁他处,就是较为典型的例子。
二、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利的矛盾和冲突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双方主体,即供电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是供电企业基于电力设施产权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其他单位、个人基于其他设施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之间所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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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是供电企业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法律风险防范思考
四、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依靠和发挥各级政府及其成立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的作用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法律风险防范思考
(四)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 供电企业应当善于运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