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领导问责制_领导干部突发事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20: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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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突发公共事件领导问责制的规定

一、从重情节

修水县领导干部具有违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二、从轻情节

修水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问责方式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再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乡党委针对上述干部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

后,如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需经修水县党委研究决定。

四、问责程序、实施及纪律要求

对领导干部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意见,对需要问责的,县监察局形成调查报告,向县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问责线索,县监察局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意见,对需要问责的,形成调查报告,向上一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调查中,应当听取被问责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四)修水县党委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 并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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