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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跨国犯罪处置的法律冲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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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跨国犯罪是全球化秩序的一种表现形态。当前,对跨国犯罪的处置突出存在着法律冲突理由,主要是刑事管辖权方面的法律冲突,法律定性和刑罚适用方面的冲突。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跨国犯罪有权行使领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但在行使过程中经常会产生法律冲突。另外,在犯罪定型和构成标准之刑法规定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别,经常使得跨国犯罪人规避法律、逃避罪责。
关键词:跨国犯罪全球化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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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球化与跨国犯罪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以交通、通讯和信息技术等先进科技为支撑,以经济全球化运动为先导,人类开始进入了全球化时代。不过,在吉登斯看来,全球化的本质并非为一个经济理由,“全球化实际上是关于空间和时间的转变。我把它界定为远距离行动。”[1] “全球化可以被定义为: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强化,这种关系以这样一种方式将彼此相距遥远的地域联系起来,即此地所发生的事件可能是由许多英里以外的异地事件而引起。”[2]这种判断无疑道及了全球化的实质,全球化概念所要表述的根本上就是一个社会关系和行为秩序的性质理由。在全球化时代,社会关系不再被限定于特定的地域空间范围,人类行为经常会在世界的另一端发生影响。
社会关系的全球式界定和人类行为的世界性影响作为全球化时代的根本性质,不仅在经济、政治、科学技术等领域得以深刻体现,犯罪理由也因循这一时代的秩序性质而日益凸显其国际化趋势,或者说,犯罪的国际化也是全球化秩序的一种构成成分。犯罪的国际化理由我们应当进行双向理解:它既是全球化秩序的一种状况,也是型构全球化秩序的一个因素,尽管它是一个消极因素。
对于全球化秩序的形成与跨国犯罪的增加之间的内在理论关联,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读解。首先,作为全球化进程之推进动力的交通、信息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扩大行为之作用范围和影响能量的同时,也促就了犯罪行为的国际性影响。它们不仅只是当代社会生活的一类优越条件,也成为跨国犯罪可资利用的一种技术资源。其次,经济作为全球化进程的主导因素,它在推进贸易空间扩大和形式多样、更为紧密的经济协作关系体制的同时,也为跨国犯罪提供了依附条件、可能形式,甚至国际犯罪本身就构成全球化时代的一种经济样态。第三,全球化要求法律全球化进程和法律本土化进程的协调和融合,从而以犯罪定义、犯罪构成标准为根本题旨的“犯罪化”理论必将遭遇一个世界取向与民族法律文化认同的两难选择或法律融合理由。这样,全球化秩序也必定引发出一个地域性行为的国际“犯罪化”理由,本来属于民族国家地域内的非犯罪行为经常遭遇国际刑法上的“犯罪化”理由,在此,法律的全球化本身也制造了犯罪。
当前,跨国犯罪已严重地危害了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妨害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也成了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理由。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世界毒品交易额每年高达500亿美元,同时大约有用于毒品交易的1000亿美元在国际金融系统中流通,近年来这一数字又以每年800-1000亿美元的数字增长[3]。在1968~1997年的30年间,全球发生的恐怖主义事件至少有1.36万起,平均每年约453起,造成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难以记数。“9·11”事件以来,恐怖分子的打击目标也越来越多地选择普通民众,恐怖袭击的手段多为能产生轰动效应的自杀式人体炸弹。除了传统的恐怖犯罪方式,还有如政治性暗杀、绑架人质、劫持飞机、爆炸、纵火、施放毒气和广泛性投毒等,已经出现了生化恐怖主义、网络恐怖主义、金融恐怖主义、信息恐怖主义等新型恐怖主义。近年来,跨国有组织经济犯罪日益严重,尤其是贩毒与跨国秘密融资紧密联系,在形式上已形成共生关系。每年经过伦敦各大金融机构的洗钱数额已经达3000亿英镑[4]。当前,跨国犯罪呈现出犯罪主体的跨国性流动、犯罪行动的国际性分工、犯罪收益的国际性转移以及作案手段的智能化发展的共同特点。面对这一状况,国际社会的应对措施却时常显得捉襟见肘,世界各国的刑事策略往往也存在滞后的现象。尤其是在对跨国犯罪的处置过程中,由于触及不同的法域,实施管辖和法律适用上往往存在矛盾与冲突,致使各国在对其惩治的力度和有效性上大打折扣。因此,如何有效惩治跨国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和理论界亟待应对的课题。当前,处置跨国犯罪遭遇到的突出理由是法律冲突,只有在有效解决法律冲突理由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国际刑事司法协作措施,有力遏制跨国犯罪。
二、处置跨国犯罪的法律冲突
全球化秩序必定地要求着法律的全球化,法律全球化首先意味着一定程度的全球统一的法律制度框架的建构和完善。然而,在大量犯罪以跨国方式实施之时,却突出存在着处置跨国犯罪的法律规范冲突理由。所谓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是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法律冲突广泛地存在于国际法律、区际法律、人际法律和时际法律等各类法律之中,它存在于私法领域,也存在于公法领域。在刑事管辖权方面、刑事实体法方面以及外法域刑事判决的效力即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等都存在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实质是法律效力的抵触和法律适用时的冲突。法律冲突产生的最根本理由在于互异而独立的法域的法律对同一法律关系规定上的差异而又竞相要求适用本法域的法律。跨国犯罪之国际性犯罪特点和全球化趋势,往往要触及不同的法域,在处置过程中,实施管辖和法律适用上存在矛盾冲突是难免的,不可能一厢情愿地只根据本国的情况,做到既能维护本国主权,又能惩治犯罪,还要同时兼顾其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情况,即要附条件地对外域法的效力予以承认。这无疑给跨国犯罪的处置带来了难度。当前,处置跨国犯罪的法律冲突突出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刑事管辖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就其性质来说,有国内法范围内的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范围内的刑事管辖权两种类型。跨国犯罪是“犯罪人非法进出两国或两国以上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5]跨国犯罪是国际性犯罪,但又是国内法作用上的犯罪,属于国内法管辖范围。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跨国犯罪有权行使领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按照领土管辖权原则,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犯罪活动,不论犯罪行为人是哪国公民,都必须接受该国的法律管辖。从理论上说,外国人在一国犯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全球化时代跨国犯罪处置的法律冲突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犯罪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犯罪、而另一国法律不认为构成犯罪的情况。第三,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差异明显。比如,虽然大多数国家都对贪污、受贿、行贿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各国对于这些犯罪的构成标准确立不尽相同。如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能要求或鼓励外国政府及其代理人给价值100美元以上全球化时代跨国犯罪处置的法律冲突的礼品或奖品;而新加坡政府对官员收受礼品的规定,一切赠与的礼品都必须请示、上交,否则均被认定为构成犯罪;日本《刑法》规定:只要与职务有关,接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都构成贿赂罪,不论其贿赂物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凡是能满足人的需求和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应包含在内。第四,在对犯罪的量刑标准方面,各国之间也存在不少差异。以毒品犯罪为例,新加坡法律规定:凡贩卖15克海洛因或30克吗啡,30克海洛因200克大麻精,500克大麻或1200克鸦片的贩毒者处以极刑,贩卖的毒品低于上述数量的处30年的监禁及15下鞭刑。美国的禁毒法则规定:对毒品有关的刑事犯罪者,轻的判5至10年徒刑,重的判40年或无期徒刑;对贩毒走私者罚款200万至400万美元;对在距离学校1000英尺以内从事毒品犯罪者,刑罚加倍。相比较而言,荷兰、瑞士等国家禁毒法相对宽松。
在犯罪定型和构成标准之刑法规定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别,经常成为跨国犯罪人规避法律、逃避罪责的“制度资源”。正如鲍曼所言:“假如地方秩序的管理者太专横跋扈,令人憎恶,那么总是有可能求助于全球法则以更改地方制度和地方游戏规则。而且,如果地方上日子不好过,那当然可能移居它处。”[7]以2005年百余中国儿童在北欧被贩卖案为例,此案中,贩卖人口的一对华人夫妇已加入瑞典籍,从而其犯罪行为便有可能被判6—10年徒刑。因为在瑞典,人口走私罪的最高徒刑为6年,而人口贩卖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这在瑞典均属于较严厉的处罚了。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可见,这起案件若发生在中国,刑罚就会很重,因为它牵涉到的受害者都是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儿童和少年,是有组织的严重犯罪。各国刑法上关于量刑幅度规定的明显差异经常成为跨国犯罪人的利用条件。
全球化把整个世界连成了一体,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犯罪也有了全球化的趋势。因此,研究处置跨国犯罪的法律冲突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大课题,只有找到合理的处置策略才能对跨国犯罪进行有效的遏制。
参考文献:
[1] [英]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M].李惠斌,杨雪东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4.[2] [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56-57.[3] 王铮.办案规范指南——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M].群众出版社,1999:193.[4] 胡联合.试论当代恐怖主义活动的基本特点[J].社会科学战线.1999(5).[5] 赵永琛.跨国犯罪策略[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2.[6] 刘旺洪.全球化:法律统一的范围和限度[J].金陵法律评论.2001(1).[7] [英]齐格蒙特·鲍曼.全球化——人类的后果[M].郭国良,徐建华译.商务印书馆,2001:122.责任编辑:琰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