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解读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重庆控制性详细规划”。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完善控制性详细性规划修改的相关规定,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市规划局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12年9月10日公布,将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一、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局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管理。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二、阶段划分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避免行政程序的反复,〘办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分为规划行政许可前的修改和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修改。
规划许可前的修改指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规划许可中的修改指受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
三、对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界定
〘办法〙对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一)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前,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相关地块规划指标、控制要求和边界修改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1、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规划,修改道路、轨道、管线的相关设计参数和其它规划指标或根据土地权属修改用地边界的;
2、经专项论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绿地的;
3、结合具体情况对交通及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或其他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
4、经市规划局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需对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
5、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居住建筑面积;
6、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二)对已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的建设项目,在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内容、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用途、公共绿地面积和公共设施配套条件的前提下(市政基础设施除外),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1、对用地范围内各类用地边界进行修正的;
2、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同一地块范围内,对交通出入口位置进行调整的;
3、在不影响航空、军事、国安、文物、重要党政机关、重要视线通廊等对周边建筑控制高度的要求,以及不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限高提出的强制性控制要求,对规划建筑控制高度调整、优化的;
4、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作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形式、风格、色彩、建筑密度和地块内不涉及公共绿地的绿地率等内容进行修改的;
5、对同一宗土地出让合同或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统筹平衡的;
6、结合具体情况对城市道路、轨道、市政管线规划的线型、标高、用地位置及范围或对交通及公用设施进行修改的;
7、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四、申请主体 规划行政许可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可由相关区政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也可由市规划局主动进行修改。规划行政许可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由规划分局提出。
五、公示程序
为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划修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办法〙规定,市规划局在批准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六、其他
(一)本办法附件中规定的在七个工作日拟定〘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入库说明表〙报送审签,不包含公示的时间。
(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0〕38号)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许可与控规内容不一致时规划许可信息入库管理流程(暂行)〗的通知〙(渝规发〔2010〕95号)同时废止。
七、相关政策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