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的公告(精)_电子产品废弃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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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83号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审核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处理,保障基金使用安全,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现予以发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 补贴审核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附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

一、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指导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审核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处理,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制定本指南。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拆解处理企业申请拆解处理补贴的审核,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审核机构

原则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1 审核机构可邀请税务、会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和机构参加审核。

三、审核方式和要点

申请补贴的处理企业应当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入库日报表,拆解处理记录日报表,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入库日报表,以及相关的基础记录表和原始凭证等(可参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指南执行)。

审核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审查以随机抽查为主,即随机抽取拟审核时段(如2011年1月1日—3月31日)内的一定天数的证明材料(如2011年1月5日,2月15日,3月29日)进行审核。抽查率(即抽查的天数/审核时段内的天数)原则上不低于10%;经抽查存在问题的(如数据异常或不符合逻辑的),应继续抽查未经审查的证明材料,并提高

抽查率至20%;仍然存在问题的,应对证明材料进行100%审核。要注重核查基础记录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相关基础记录和原始凭证应编号,其日期应在拟审核的时段内,有相关人员(如交接人、经办人、审核人)的签字等。可通过与当事人(如作业工人、记录员、统计员或生产主管)面谈,核查相关人员的考勤记录、工资的实际发放情况,核查相关视频记录以及生产设备的所耗用的水、电、原材料等方式,审查基础记录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要着重核查关键拆解产物去向的合理性。其去向应具有统一发票,合同,交接记录等证明文件;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具有转移联单等证明材料。

要对处理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逻辑分析。如累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数量应当大于或等于处理数量;拆解产物出入库基础记录,与拆解处理基础记录中有关拆解产物的数量应当相对应等等。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定原则

(一)以下情形,不计入处理数量:

1.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或报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2.处理企业接收和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具有表1所列主要零部件的。表1 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主要零部件

3.处理企业不能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的。包括因故遗失相关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损毁的。

(二)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要扣减处理数量。有关要求另行发布。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以处理企业日常生产所记录的处理数量为主进行核定,并与依据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见附二)核算的数量进行核对。当两个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处理数量取二者的小值。

(四)关键拆解产物(见表2)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处理完毕;在6个月内未处理完毕的,暂停补贴的审核。表2 关键拆解产物

(五)对有关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

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核算的步骤

(一)核定审核时段内处理数量A1

审核资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日报表,拆解产物的出入库日报表,拆解处理基础记录表,拆解产物的出入库基础记录表及相关原始凭证等。

(二)核定审核时段内关键拆解产物的产生量

审核资料:关键拆解产物日报表、拆解产物的出入库日报表,拆解产物出入库基础记录表和拆解处理基础记录表等。

(三)根据物料平衡计算审核时段内处理数量A2 依据本《指南》关键拆解产物的物料系数(见附录)计算审核时段内处理数量A2,计算公式如下:

审核时段内处理数量A2=审核时段内拆解关键产物产生量÷(单台平均重量×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举例如下:

对有多个关键拆解产物的,同样计算后取其最小值。

(四)审核时段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数量的校核和扣减 将A2与A1进行比对校核。当A1小于

A2时,处理数量取A1;当A1大于A2且差异率大于25%,处理企业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处理数量取A2。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应当在上述基础上再扣减相应的处理数量。

六、关键拆解产物处理情况审查

(一)核定关键拆解产物处理数量

审核资料:关键拆解产物日报表、拆解产物的出入库日报表、基础记录表和原始凭证,如销售合同、销售票据、称重磅单。属于危险废物的,出厂应当附转移联单。自行处理关键拆解产物的,应当核查生产记录。

(二)计算关键拆解产物前6个月(如审核时段为2011年4月1日—6月30日,则前6个月为2011年1月1日—6月30日)的累计产生量B。

(三)计算关键拆解产物的累计产生量D(自审核以来至审核时段末日的产生量)和累计处理数量E(自审核以来至审核时段末日的处理量),计算其差值F,即F=D-E。

(四)比较F和前6个月的累计产生量B。如果F大于B,则说明关键拆解产物未在6个月内处理完毕,则暂停审核。如CRT锥玻璃未在6个月内处理完毕时,暂停对彩色电视机和电脑处理数量的审核。

七、审核工作要求

(一)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廉政、高效”的原则。

(二)审核人员应经培训。熟悉《条例》、本指南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掌握审核方式、程序和要点、工作规范等。

(三)审核前,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处理企业的以下情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接收和处理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和要求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类型、产生工序及去向;企业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接收、贮存和处理,拆解产物的出入库和销售,最终废弃物的出入库等的基础记录表及相关报表等。

(四)每次审核,审核人员不少于两人。

开展审核工作前,审核人员应当首先宣读有关廉政的规定和相关纪律要求。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

(五)审核人员实地审核时,应记录并保留相关工作资料备查。实地审核记录,应当注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审核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八、部分拆解产物的处理要求

1.黑白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玻璃和彩色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屏玻璃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提供或委托给CRT玻壳生产企业利用,或以其他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利用处置;

2.彩色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锥玻璃应提供或委托给CRT玻壳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交由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或处置。3.废印刷电路板等危险废物应提供或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或处置;自行处理废印刷电路板的,产生的非金属组分应当自行或委托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进行最终无害化利用或处置。

4.电冰箱或房间空调器的制冷剂应当回收并提供或委托给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经所在地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回收、再生利用或者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销毁。

5.电线电缆、电机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或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拆解处理。6.电冰箱保温层材料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填埋或焚烧,或以其他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利用处置。附录:

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

注:彩色电视机CRT的屏玻璃与锥玻璃的重量比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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