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甘肃省财政部”。
附件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甘肃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征收和监缴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4]15号)及财政部印发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整(试行)》(财监[2005]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甘肃省内的中央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以政府名义捐赠的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第三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授权依法对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员办对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实施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五条
甘肃省内各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缴纳单位、执收执罚单位、代收金融机构和国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有关征缴办法,做好征缴、入库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以及应缴不缴、少缴中央非税收入。各有关单位应按财政部要求,主动接受专员办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缴纳单位、执收执罚单位、省内各级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专员办的工作联系、分工协作,支持、配合和协助专员办依法实施对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细则中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负有征收(含代征代收)入库职责的单位;缴纳单位是指负有直接申报缴库义务的单位;执收执罚单位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收取行政性收费、有权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单位;代收金融机构是指按国家罚缴分离的规定代收行政性收费、罚款的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票据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专员办负责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员办对甘肃省内中央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就地监督核销。
甘肃省内有关中央单位领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财政部规定保存期满五年以上需要销毁时,应当统一造册报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专员办负责监督销毁。在核销工作结束10日内,专员办对核销情况抄报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
第十条
专员办对就地征收中央非税收入所使用的票据,建立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定期向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提供票据购取、使用、结存情况。征收使用开具的票据存根,专员办按财政部规定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登记造册,经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三章
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管
第一节
就地征收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规定,专员办依法负责对甘肃省内以下中央非税收入就地征收缴入中央国库: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二)库区建设基金;
(三)烟草商业税后利润。
第十二条
专员办负责征收中央非税收入实行申报缴纳制。各有关中央非税收入缴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专员办申报缴纳。上缴中央国库后,各中央非税收入缴纳单位将“一般缴款书” 第四联经代收银行盖章后返专员办。具体申报缴纳办法如下: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由甘肃省电力公司汇总全省电力企业两项政府性基金应缴数,按月申报,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申报、十日内持填专员办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就地上缴中央国库。申报表按本文附表一、二填制。
(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由甘肃省烟草公司汇总全省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的税后利润应缴数,按季度申报预缴,在每季终了后十日内申报、十五日内持竹专员办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就地上缴中央国库。申报表按本文附表三填制。
各缴纳单位申报缴纳中央非税收入时要报送申报缴纳表、同时附报中央非税收入报表和申报期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专员办对申报资料实行经办人初审、处长复核、办领导终审的“三级审核”制。对收到的申报资料在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缴纳单位开具 “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当年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中央非税收入有关预算科目填写。2005年预算科目: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类80、款8002;库区建设基金收入、类84、款8406、项840602;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类80、款8013。
第十四条
专员办在年度终了后4个半月内,按照国家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缴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和清算工作。
中央非税收入缴纳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的,有关缴纳单位必须及时向专员办提出延期缴纳申请,经专员办审核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延期缴纳。不按期缴纳的,专员办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延期缴纳申请表见本文附四表。
第十五条
专员办根据负责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数据,每年5月以前与国库部门进行一次收入对账工作。
第十六条
专员办征收项目和征收办法遇政策调整时,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二节
就地监缴
第十七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规定,建立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机制,指定业务处室、安排专人负责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缴工作,保证中央非税收入按时、足额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八条
鉴于中央非税收入涉及单位多和项目较多,内容复杂,为有效加强对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入库和上缴的监缴工作,应充分发挥中央非税收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专员办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掌握和汇总所辖市(州)、县单位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和数据并及时报送专员办。
(一)甘肃省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缴单位要与专员办建立监管工作关系,专员办在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项建立中央非税收入征缴台账和基础资料数据库。
(二)甘肃省各项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缴纳单位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业(系统)各单位中央非税收入有关数据(含集中汇缴中央主管部门)后,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按季度向专员办报送《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和所属各单位缴纳明细表,在甘无主管部门的中央非税收入缴纳单位直接报送。本季征缴情况变化较大时,要附简要情况分析说明。《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报表》式样见本文附表五。
(三)专员办根据甘肃省各项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缴纳数据,每年4月15日前与有关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有关财政部门进行一次收入对账工作。
(四)专员办根据日常监督工作情况,每年有针对性选择部分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实施抽查。
(五)专员办将中央非税收入监管情况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监督分析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按时上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缴纳单位、执收执罚单位对政策界限不清的问题要及时向专员办反映,专员办按规定予以答复;专员办不明确的,要及时向财政部请示后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建立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专员办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由国库、有关财政部门、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缴纳单位、执收执罚单位和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
第三节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授权和安排,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每年选择甘肃省部分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缴纳和入库(专户)情况。
(三)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有关会计账务处理情况;
(四)银行账户管理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有关单位向专员办的检查工作提供以下资料:
(一)征收中央非税收入的文件依据;
(二)征缴中央非税收入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银行账户资料;
(四)征收票据资料;
(五)委托地方代收中央非税收入的相关资料;
(六)缴纳单位网络化资料、信息;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员办在检查中发现征收部门、缴纳单位、执收执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收入库管理规定的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依法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发现的混库问题,将按财政部规定向有关国库发文并附《更正通知书》,有关国库应及时办理调库手续,并将调库凭证复印件返回专员办备案。对按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还要根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员办对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要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四章
收入退(调)库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按财政部规定负责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库事宜。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退付按有关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专员办可以办理收入退(调)库:
(一)由于工作失误,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
(二)实行预缴办法的,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
(三)政策性减免需要退库的;
(四)其他需要退(调)库的。
第二十八条
退(调)库程序。需要退(调)库的,由缴纳单位提出退(调)库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专员办审核。申请材料包括:
(一)退库申请报告;
(二)中央非税收入退库申请表(见附表六);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专员办对退(调)库申请材料在5日内按照“三级审核”的要求审核完毕,按审核同意的退(调)库级次、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或“收入更正书”,送缴纳单位所在地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调)库事宜。
第三十条
专员办在就地监缴、专项检查中发现国库部门、缴纳单位预算科目错列,错填,造成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发生混库的,应在发现问题后的2日内按规定开具“收入更正书”,国库部门收到“收入更正书”后2日内将调库手续办理完毕并向专员办进行反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专员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附表: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缴纳申报表
二、库区建设基金缴纳申报表
三、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缴纳申报表(1、四、中央非税收入延期缴纳申报表
五、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
六、中央非税收入退库申请表
2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