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审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一、审批依据:
1、原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 2002 年第二号部长令;
2、原外经贸部外经贸合发(2003)137 号《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
3、商务部商合发(2003)第 44 号《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4、省外经贸厅苏外经贸经字(2003)第 310 号《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5、苏外经贸经(2003)420 号省外经贸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6、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7、原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合发第 333 号《关于下放劳务项目审批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经营资格企业
三、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经营公司与外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如已签订);
3、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4、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5、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6、我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意见
(二)审批时限:初审上报5个工作日
(三)联系电话: 3824403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
经营资格审查
一、审批依据:
1、外经贸部 [1999] 外经贸政审函第 748 号《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种类型企业的经营权申报材料中需省外经贸厅的申请文件
二、大型实体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经营资格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2、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二)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三、设计院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经营资格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二)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要的申报材料。
四、外经窗口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经营资格程序
(一)申报条件:
原则上对县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外经权。对地(市)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仅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具体申请条件为:
1、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地(市)外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所在地地(市)国民生产总值沿海地区须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须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应达到50亿元人民币;
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3、通过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三年以上;
4、申请前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的营业额不少于200万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100人;
5、必须是国有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五、对外劳务经营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经营资格程序
(一)申报条件:原则上不再审批单纯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但对自有船只总吨位10万吨以上,自有船员1000人以上,申请前两年年均外派船员不少于100人,并设有船员培训基地的大型航运企业,可赋予与航运业相关的对外劳务经营权。
(二)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信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六、外经公司子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经营资格程序
(一)申报条件:主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中央部委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5年以上,申请前两年年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外派劳务人员超过500名;
2、子公司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美元,与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楚;
3、子公司须具有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七、审批时限:初审上报5 个工作日。联系电话: 3824403
外贸公司及生产企业申请外经权程序
一、外贸公司申请外经权
(一)申报条件:
1、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
2、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专业外贸公司,可同时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二)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最近两年外贸500强的名次和出口额);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外经权
(一)申报条件: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二)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三、审批时限:初审上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3824403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程序
一、审批依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二、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独资企业免);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所在国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由省外经贸厅征求);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审批时限:初审上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3824403
境外投资企业增资核准程序
一、审批依据:
二、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二)审批时限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项目名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实施机关:商务部
审批类型: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商务部终审并批复
审批内容:许可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业务的资格及范围 依据及全文: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
三、《补充规定》(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14号令)
四、《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商务部2005年第15号令)
五、《商务部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
六、《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合发[2004]474号)
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的通知》(商合字 [2004]83号)
八、《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网上公示的通知》(商合字 [2004]85号)
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申领或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四、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地方商务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商务部15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原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六、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