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边区直、镇街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_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16: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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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边区直、镇街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区直、镇街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根据《辽宁省市级以上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辽组通字[2000]6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在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过程中,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争、群众评议、组织考察,产生拟晋升人选,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干部任用的一种职务晋升方式。

第三条推行竞争上岗,应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门、镇街机关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职位。

第五条上述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一)职位出现人员空缺的;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六条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机关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开选拔。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机关工作人员跨部门竞争上岗,应符合转任条件。

第七条下列职位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党和国家安全和重要机密的职位;

(二)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形不成竞争的职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

第三章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勇于进取,开拓创新;

(三)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

(四)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共事;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符合回避、交流的规定。

第九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晋升股级职务,需任副股级职务二年以上;晋升副股级职务,需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实施竞争上岗,原则上应按照资格条件逐级晋升。对优秀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其中晋升副股级职务的科员,任职时间应二年左右;晋升股级职务的,副股级职务任职时间不能少于一年,并在近二年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职位专业性较强,工作特殊需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越一级参加竞争上岗: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均被评为优秀等次;

(二)获得县(区)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县(区)以上党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及相当此层次的荣誉称号;

(三)在任现职期间内荣立过一次二等功以上奖励。

第四章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实施竞争上岗,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公布职位。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也可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

(三)资格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本部门人事(干部)科对报名参加竞争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经审查同意参加竞争者的简要工作经历以书面形式向群众公布;

(四)演讲。参加竞争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介绍自己主要工作业绩、对所竞争职位的认识、竞争该职位的主要优势和做好该职位工作的设想。有条件的部门也可组织答辩;

(五)民主测评。在一定范围内对参加竞争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2人以上竞争一个职位的,一般应得到相对多数信任票;特殊情况下,一个职位只有1人报名的,一般应得到60%以上的信任票;

(六)组织考察。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对拟晋升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察思想政治素质、所竞争职位必须具备的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情况;

(七)决定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依据组织考察情况研究决定晋升人选,并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其中,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应按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担任机关中层职务人员在竞争上岗中失去原职务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另行分配适应工作,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拟破格和越级晋升的,竞争上岗前应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拟破格和越级晋升人选的考察,原则上以本单位为主,组织、人事部门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人事(干部)科应结合年度考核,对担任机关中层职务人员进行考察,及时掌握其履行职责情况。根据考察结果,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正副股级干部,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调整职位或免职。

第十六条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要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领导。要加强思想教育,引导机关干部正确认识竞争上岗的目的意义,鼓励符合条件的干部积极参与竞争。

第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按照“三定”方案,认真搞好职数限额核对、资格条件审核,同时要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竞争上岗中的违纪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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