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改法规_太原综改示范区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15: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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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法规

一、领导工作机构

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委,与建管委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内设综合计划处、规划建设处、社会事务处和法规调研处。

二、城中村改造办理流程

1.纳入改造计划

2.土地测绘、人口统计

3.用地控制规划编制、报审

1)市城改办会同市规划局确定并下达城中村用地控制规划编制计划

2)市城改办组织有关单位划定城中心改造用地范围,市城改办、市规划局双方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4.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编制及报审

5.城中村改造总平面图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编制及报审

6.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7.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原集体企业改制

9.土地转用、供地

10.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城中村改造主体与村民签订《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城中村改造主体与区城改办签订《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管协议》

11.申请规费减免

12.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

1.纳入近期改造的城中村,村民原则上不得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纳入中期改造的,进行控制管理;

3.纳入远期改造的,村民可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层数不得超过2

层,每户建筑总见面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土地处置

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中属于经营性项目的,再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五、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1.在土地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村民建设用地标准按人均133平方米控制,建设用地应包括

其安置村民住宅用地、小区级公建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红线30米以下)、小区级及以下配套公共绿地、预留的生产发展用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及两侧绿化用地不计入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中。

2.城中村改造非农户房屋拆迁改造人均安置用地为30-50平方米,其中包括住宅、配套公

建、道路、绿地、为实施改造的资金筹措开发用地。

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二层及二层以下

1)货币补偿

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货币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市场评估价的120%

2)房屋安置

一是按拆一还一标准补偿,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原面积的120%

二是按被拆迁人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60%计算,被拆迁人房屋面积不足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60%的,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补交不足部分面积的拆迁时的重置价。

2.三层及三层以上

1)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2007】9号文件发布前,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三层及三层

以上的,三层按2007年建安成本价的90%给予货币补偿,四层、五层逐层递减,五层以上不予补偿;

2)并政发【2007】9号文件发布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不予补偿。

七、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5%收取。

八、改造计划的下达

1.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城改办审定下达计划;

2.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城改办审核、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工作全

会审定下达计划。

九、城中村改造旧村拆迁分期安置

1.对于实施一次性整村拆除难度较大的城中村,在所有土地统一规划前提下,经区政府审

核,区城改办报市城改办批准,可分两期拆完(期限不超过3年)。

2.村民安置房建设必须在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完成,第一期村民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安置

房总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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