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实施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一票否决权行使文件”。
关于印发《达县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达委办发[2006]15号
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达县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达县县委办公室 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28日
达县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推进平安建设工作,全面深化落实整体联动治安防范各项措施,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以下简称“一票否决权”),旨在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机制与制约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督促后进单位改进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保证我县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一票否决权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推行目标管理、完善治安责任制、经常进行考核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 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第五条 一票否决权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乡镇及各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第六条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驻在辖区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严重的要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并在做好调查、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否决的建议,为县综治委行使否决权提供可靠的依据。县综治委要在充分考虑乡镇意见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一票否决审批权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实施。县综治委对各乡镇,县级机关、团体、县属企事业单位,驻县的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行使一票否决审批权。需对市级机关、团体“一票否决”的,报请市综治委审批。
第八条 否决内容包括:县、乡镇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评选综合性的荣誉称号;上述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九条 县、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检查驻在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的综治工作,发现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议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改通知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预告书》等方式,督促其及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在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文书的同时,抄送上级综治领导机构、“五部委”及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时,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对综治工作存在特别严重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一票否决;对综治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可给予黄牌警告;对综治工作存在较大问题的,可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考核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
(二)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四)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件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干扰、影响案件查处工作的。
(五)收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预告书》后,不认真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六)一年内凡被黄牌警告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
(一)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百人以下单位年内发生2次可防性案件,百人以上单位年内发生3次可防性案件;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交通事故、爆炸、集体中毒、建筑物垮塌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三)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四)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有1名受刑事处分或2名受治安处罚的。
(五)收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不认真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效果的。
(六)一年内凡被限期整改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期整改:
(一)对综治工作不重视,人、财、物等保障措施不落实的。
(二)单位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处罚的。
(三)辖区内出现非正常进京赴省上访;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导致上市、到县群访的。
(四)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以致发生火灾事故、食物中毒、重大交通事故、治安灾害事故的。
(五)因防范不力,辖区内发生邪教反宣案的。
(六)辖区内涉毒案件的“八类专报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的。
(七)其它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该限期整改的。
第十四条 一票否决权的具体事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在事实清楚、手续完备后,按本规定第七条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在作出否决决定后,县综治委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决定书》送达被否决单位或个人,同时抄送上级综治领导机构、“五部委”、目标办及被否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否决决定下达后,被否决者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坚决执行。当事人不服者,可书面向行使否决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书面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诉。接到申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在申请复议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
第十七条 一票否决的个案,有教育意义的可内部通报,或公示、公开登报、广播。
第十八条 实行一票否决权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凡触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由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同级综治办备案。
第十九条 凡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当年度评选综合工作先进集体、文明单位、企业晋升等级的资格,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在当年内不得参加评先受奖、晋职晋级,同时扣发全年奖金;严重失职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黄牌警告的单位,在年终综合考核时降低两个等级,并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凡被限期整改的单位,整改合格后才有权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应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不得拖延。对已命名的综治模范、优秀单位及安全文明单位实行年度复查。复查后被一票否决的,收回证书和奖牌,职工不再享受综治、文明、安全工作奖励待遇,荣誉次年可申请重创;被黄牌警告的,职工中止享受综治工作奖励待遇,限期整改合格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一条 综治工作一票否决的适用范围和内容应纳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发展计划、经贸、安监、精神文明办、目标办等有关部门评选晋级考核标准。各有关部门应将初评意见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审核,已评先晋级的,综治领导机构有权对其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重新进行评定;如评定不合格,应取消原评定的称号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如实地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件、事故。如虚报事实获取奖励、荣誉称号、职级提升等,一旦发现,要坚决撤销,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用于达县县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村的群众自治组织和上述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达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