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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所得税处理
国税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的出现,是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福音。公告第五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众说纷纭的筹建期“业务接待费”终于有统一待遇,但是回顾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扣除的过往历史,财税界的两种观点争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扣除。
依据分别为筹建期开办费的核算内容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前业界普遍认为,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理由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管理费用科目的规定,明确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
所以,业内一直解读为: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限额扣除。
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及现在的国税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税函〔2009〕98号中,关于开(筹)办费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依据国税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筹办期的业务接待费,不再有收入的限制,按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
学习和回顾了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今生和前世,作为财务人员不得不思考: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剩余40%部分的处理。尽管新税法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也规定,企业的开(筹)办费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但是,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可是,依照15号公告的新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同时,依据前述,会计准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这样分析,关于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用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虽存在差异,但由于税前扣除限额仅是所得税纳税中的概念,不影响会计账务处理。正式经营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业务招待费40%的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