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城区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实行_河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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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城区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实行 信息化发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坨院街道办事处、黄岩旅游度假区管理处:

现将《鹤城区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实行信息化发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鹤城区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实行信息化发放管理实施方案

2005年10月21日

附件:

鹤城区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实行信息化发放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实行信息化发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退耕还林补助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有利于规范补助发放程序和行为,形成安全快捷的资金发放渠道,杜绝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现象的发生,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利于实现各级财政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二、发放程序

1、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在当前中央高度重视和加强“三农”工作的背景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规范退耕还林补助发放程序,维护农民利益,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及时、足额到位,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等现象;要组成专门的领导班子,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抓此项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

2、严抓基础数据录入,确保数字真实有效。(1)退耕还林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任务重。实行补助款发放信息化,是一项阳光工程,必须把好事办好。各乡(镇)林业站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把第一手退耕还林基础数据收集完整。(2)各乡(镇)林业站按照填写表格的要求,将退耕还林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面积、标准、金额等内容,进行收集、整理,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汇总装订成册,然后在汇总表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区退耕办审批签字。经过审批的汇总表由区财政局审核后再转送乡(镇)财政所,时间要求在11月25日以前完成。11月26日后,财政所将交来的汇总表进行数据录入工作。(3)乡(镇)财政所根据乡(镇)林业站报送的原始基础数据认真进行审核,将审核无误的数据录入电脑。(4)财政所将原始基础数据录完核对无误后,用票据打印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打印出来,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间为15天。公示期过后,乡(镇)财政所对变更情况进行修改。(5)乡(镇)财政所将完整的补助数据和由村组提供的已经公示的补助项目录入财政补贴子系统——退耕还林,数据将自动汇入区农税局中心机房服务器,由中心机房生成全区财政对农民退耕还林补助数据。

3、完善发放程序,实行补助款发放信息化。(1)区农税局中心机房将补助数据汇总后,到本局相关业务部门(经济建设股、农业股)进行核对。经相关业务部门核对无误后,进行补助数据锁定,再将补助数据打包加密传递给区农村信用联社和乡(镇)财政所,同时将财政对农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划入区农村信用联社。(2)区农村信用联社通过接口程序,将区农税局提供的打包加密数据解包转换为信用社专用数据,再将补助数据和资金分配到各乡(镇)信用社。(3)各乡(镇)信用社将应发数据与上折数据进行自动比对,核对无误后,将上折数据传给乡(镇)财政所打印,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发放兑现补助通知书。农户领款时凭原来粮食直补存折、补助发放通知书到指定的信用社上折或取款。新增加的退耕还林户领款,需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补助发放通知书到指定信用社领取。信用社上折时必须在存折摘要栏内注明“退耕还林补助”字样。(4)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存折不得销户。如存折丢失的,必须按规定到信用社办理挂失手续,并凭有关证件补领存折。信用社补发存折后,应将其账号和户名报其所在乡(镇)财政所修改数据,并留底备查。(5)财政所将补助花名册打印出来,报送信用社。农户在上折或取款时在补助花名册上签字认可。补助资金发放完毕后信用社将补助花名册报送乡镇财政所,并将签字名册原件送区财政局存档,复印件送区退耕办备案。

三、管理措施

1、各乡(镇)林业站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要把财政对农民的退耕还林补助基础数据收集作为当前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确保退耕还林基础数据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漏报、重报等现象出现。

2、各乡(镇)财政所积极搞好退耕还林补助发放工作,认真审核退耕还林各种基础数据,严把退耕还林补助发放、数据录入质量关。

3、实行信息化管理后,林业部门对所提供的钱粮兑现花名册、数据负责,财政部门对钱粮补助资金的发放负责。

4、各乡(镇)信用社在办理发放财政对农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时,不得向农民和其他部门收取任何费用,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财政对农民退耕还林补助款抵扣原乡(镇)政府或其他部门的借款。若发现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发送范围:厅领导、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局全体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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