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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税收政策及司法解释
一、营业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七,问: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通知书‣、•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建设用地文件中当事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益。
(三)国税函[2005](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解答(法发[1996]2号)
五、关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建房问题
18、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2、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可按合同实际性质处理。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认定合同有效,不因以合作建房为名而认定合同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