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兴大学师资培育中心院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章程(推荐)_大学教师规章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11: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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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師資培育中心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經98年3月23日97學年度第6次中心會議通過

98年4月13日呈請校長核定備案

經98年4月27日97學年度第7次中心會議通過 經98年8月24日98學年度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經98.9.9 呈請校長核定備案

本章程依據「國立中興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訂定之。

本中心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本中心主任

二、推(遴)選委員:由主任及教師共同商議後,並推薦校內外相關領域具教授資格者之二倍人選,交由主任報請校長遴聘之,並由校長指派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

三、推(遴)選委員應為學養俱佳、教學認真、公正、熱心之教授,且最近三年曾主持二年以上國科會研究計畫或個人RPI值達國科會各學門研究計畫申請人之RPI平均值以上或於各學院認可之國際期刊發表論文二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上(人文、社管學院包含國科會獎勵之優秀期刊或發表專書)。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召集人缺席,由委員中推選一人擔任主席。本會開會時,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惟遇有碩博士班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四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學術合作關係者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辦理教師升等改聘前,應邀請申請升等改聘之教師,就其代表著作舉行公開發表,並就其年資、教學、研究、服務及著作等項,依據本中心訂定之評審標準,辦 理評審。

第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有關規章辦理。第七條 本章程經中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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