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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产权交易所电子竞价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产权转让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竞价,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采用限时、连续、竞争报价的方法,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选择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在产权交易中经公开征集两个及两个以上受让方、且以价格作为唯一受让条件的项目,均可采用电子竞价的方式。
第四条电子竞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产权交易市场的产权转让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监督机构。
第六条西部产权交易所是产权转让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人,为电子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
第七条在交易所正式委托挂牌的项目单位均可以提出以电子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的申请,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
第八条转让方在交易所确定电子竞价交易方式后,应于竞价7日前在西部产权交易网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竞价委托人(除委托人要求保密外);
(二)竞价标的简介;
(三)领取竞买文件时间;
(四)竞价时间、地点;
(五)联系人及方式;
(六)其它应告知事项。
第九条转让方应在交易方式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竞价须知文件的制作并提交交易所;受托会员应当协助转让方依据挂牌内容及相关规定制作竞价须知文件。
竞价须知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竞价标的的情况、竞价程序、竞价时间安排、委托竞价底价、应价响应时间、加价幅度、竞价保证金等内容。
竞价保证金的提交数额一般应当约定为竞价底价的10%--50%。
转让方在竞价须知文件中确定的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应当经交易所同意,自竞价须知文件发出之日起至竞买文件送达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所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竞价须知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条转让方对已发出的竞价须知文件需要作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在要求提交竞买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个工作日前,由交易所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价须知文件的组成部分。
转让方修改竞价须知文件可以适当顺延提交竞买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交易所应当在转让方提交竞价须知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有竞买人的委托会员发送竞价邀请函,并通知领取竞价须知文件。
第十二条转让方有义务公开、公平、公正、如实的向每一个竞买人及其受托会员介绍出让标的情况,带领竞买人及其受托会员对出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转让方及其受托会员应当确定尽职调查的截止期限,并经交易所同意。每个竞买人及其受托会员的尽职调查和现场实地踏勘应当分开进行,避免串通竞价。
第十三条转让方如不能履行出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交易所支付与保证金同等价值的违约金,并向竞买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原则上不应高于保证金的数额,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申请仲裁机关裁决确定。
第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法规政策或行政决定,造成转让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让义务的,以政府或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竞买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文件,对所竞价标的的所有资料作详细论证,可以要求对竞价标的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充分了解企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产权交易合同范本及其他材料的修改建议,在同意接受转让方所有关于该项目的竞价材料、限定条件、违约责任的前提下,签署《竞价保证书》,未能在产权交易机构限定或许可的时限内签署《竞价保证书》,视作竞价人放弃,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竞价资格。第十六条竞买人在签署《竞价保证书》后,表明已接受竞价标的的现状和条件,无权再提出其它条件或以任何理由撤销受让意向,否则交易所有权按一定比例扣缴竞价保证金。第十七条交易所、转让方、受托会员应当对竞价须知文件的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转让方在发出竞价须知文件后不得终止竞价程序:
(一)竞买文件送达时间截止,没有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产权出让文件中规定数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竞价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省国资委提出或者竞价须知文件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九条竞买人的受托会员应当协助竞买人,根据竞价须知文件的要求制作竞买文件。竞买文件应当对竞价须知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竞买人应当对其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会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盖章的竞买文件提交交易所,交易所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竞买人可以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竞买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竞买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后,竞买人不得撤回已提交的竞买文件。
第二十一条竞买人在提交竞买文件时,应当按竞价须知文件的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应当用于赔偿因竞买人违规而造成的损失。竞价结果通知书发出后,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可转为履约定金或交易价款,也可退还受让人。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二十二条竞买人向交易所书面承诺接受竞价须知文件规定的出让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与受托会员到达交易所指定的竞价场地,办理登记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交易所电子竞价交易系统。
第二十三条电子竞价可以通过局域网或因特网进行。
第二十四条电子竞价可采取一次性报价和多次连续报价两种方式。竞买方报价不得低于竞价底价。最高报价相同的,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五条一次性报价,是指竞买方通过电子竞价系统,在电子竞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报价,报价最高者即为受让方的电子竞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多次连续报价,是指竞买方通过电子竞价系统,在电子竞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时段内多次报价,报价结束时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电子竞价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用多次连续报价方式的,首次报价不得低于竞价底价,下一轮报价应高于前一轮报价,成为当前最新报价。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低于竞价须知文件规定的加价幅度。每一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60秒钟,加价幅度由转让方根据竞价底价确定,一般不得高于竞价底价的10%。
第二十八条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所有竞买方均未报价的,电子竞价活动终止;有竞买方报价的,最高报价的竞买方为受让方。最高报价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记录为准。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应当根据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确定的竞价结果,当场出具《场内电子竞价成交价格确认单》,由受让方确认并签收,并向转让方和所有竞买人发送《场内电子竞价报价记录表》,由监督方、公证方、转让方和所有竞买人确认签字。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自收到《竞价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竞价须知文件、受让方的竞买文件和《电子竞价确认单》,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条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竞价须知文件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对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二)竞买人相互串通报价,排挤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损害转让方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竞买人及其受托会员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转让方串通竞价,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四)受托会员为转让方或者竞买人的违规行为提供代理服务的;
(五)交易所会员同时以竞买人和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产权竞价交易的;
(六)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名义参与竞价、制造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擅自泄露转让方或者竞买人的相关信息、扰乱竞价交易正常秩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一条转让方违反本办法的,交易所应当中止其转让行为;转让方属国有的,交易所应当将其违规情况向所出资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通报,由上述部门予以处理;转让方有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违反本办法或者发生下列情形时,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用于利益受损方的赔偿,竞价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竞买人属国有的,交易所应当将其违规情况向所出资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通报,由上述部门予以处理;竞买人有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交竞买文件截止时间后,竞买人坚持要求撤回已提交的竞买文件的;
(二)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
(三)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按照竞价须知文件和竞买文件订立合同的;
(四)竞买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的;
(五)竞买人与转让方、其他竞买人串通竞价,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竞买人及受托会员对转让方、电子竞价机构和交易所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电子竞价公正性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交易所会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因转让方、竞买人的违规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交易所应当按照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交易所有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电子竞价活动中当事各方发生的争议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西部产权交易所。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