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尴尬_反垄断法的成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10: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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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尴尬

关键词: 尴尬、《反垄断法》、消费者的利益、难以执行、行政垄断 正文摘要:

1.《反垄断法》简介。

2.《反垄断法》并没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难以执行《反垄断法》。

4.《反垄断法》不反行政垄断。

一、关于《反垄断法》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

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

1.禁止卡特尔。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

2.控制企业合并。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禁止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获得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它的宗旨是预防

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反垄断法没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维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宗旨之一,然而,这一宗旨并未得到很好地实现。

反垄断法第一案出现在该法正式实施当月,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案,北京市一中院以该案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被称为“反垄断法民间第一案”的案例出现在2008年9月。这一次,网通成为被告,因为律师起诉的理由是“不是北京户口而不能享受电话后付费业务以及该业务的多项优惠”,案子在朝阳法院立案,转到二中院受理,但是,结果仍然让人失望,网通提出涉及商业秘密,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至今仍无结果。

此后,消费者以《反垄断法》为武器,向石油电力价格、电信资费、火车票价格、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机场建设费等事涉垄断的定价、规定发难,却屡遭败绩。事到今天,《反垄断法》实施满一年,中国消费者却没有从这部法律实施中获取任何好处。

三、《反垄断法》——难以执行

《反垄断法》实施情况很不理想,执法程序不公开、程序规范性不够、执法周期过长等,甚至可以说系统的反垄断执法操作程序和司法审判程序还没有建立起来。截至目前,中国反垄断执法还没有一起非常经典的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行政垄断的执法案例。这是最近几年法律

实施中情况最糟糕的事件。

《反垄断法》缺少程序保障。由于《反垄断法》实体性条文多于程序规范,《反垄断法》实施缺少规范化程序和司法监督程序保障,这才导致反垄断法实施效果很不理想。《反垄断法》把大量的反垄断执法程序规则和司法解释留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最高法院。这样客观上就造成了《反垄断法》粗线条,而反垄断执法机构获取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反垄断法》操作困难。

《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谁有权提起反垄断之诉。《反垄断法》虽规定了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权利,但是依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人有权利提起反垄断行政诉讼。在这个大背景下,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消极解释为只有受到垄断经营行为损害的企业才能提起反垄断行政诉讼,却没有将诉权直接赋予消费者。

《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谁来提交反垄断证据。通过诉讼途径进行反垄断维权,能够节约行政执法成本,但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中,对于起诉方提交证据的责任要求很高,原告经常因为举证不能而面临较高的败诉风险,在反垄断诉讼中更是如此。毕竟,像一些市场份额等证据,除非一些公权力介入调查取证,普通的公民和法人很难获得这些证据。

《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要多少证据才算举报。《反垄断法》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这一条赋予了公民、法人等的举报权。在目前的情况下,要想举报成功也不是件容易事。实践证明,《反垄断法》实施后的一年时间里,国家

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对举报有关企业涉嫌垄断经营的举报材料,没有公开宣布一起进入反垄断执法调查程序,或者作出反垄断执法判断的。只要举报人的举报材料中有一个证据存在就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否则,举报人的证据已经很充分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调查了。反垄断执法程序中,对举报人的证据要求应当以简单的证据存在为原则,不宜过于要求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反垄断法》承载着亿万民众的期望,但是中国市场的“零垄断”是对这部法律的极大讽刺,也是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嘲讽。在万般无奈之下,亿万民众对《反垄断法》的期待只能如肥皂泡般破灭。

四、《反垄断法》不反行政垄断

坊间曾盛传,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较大改动,即反行政垄断章节被整体删除,同命相怜的还有其相应法律责任条款。关于《反垄断法》(草案)删除反行政垄断章节的说法,之前一直以来都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较大改动。其中,一直被视为中国《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特色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即反行政垄断被整体删除。对于种种传言,权威部门国务院法制办一直缄口不言。

反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的一大特色。禁止行政垄断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而迫切。然而我国的反垄断法却仍然在襁褓中。究其原因,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的目标指向反经济垄断,而由于我国当前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间,反垄断的内容和形式不同于其他国家,所以反行政垄断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特色。

计划经济时代,生产、经营、分配等要素,全由政府一手包办,无从谈垄断概念。而转型之后,政府将生活用品、不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等一部分领域交给了市场,让其参与市场竞争,放宽了对它们的管理。目前这一份额在不断扩大,因此,这些竞争领域呼唤公平竞争环境的声音越来越高,为了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欧美国家一样需要反经济垄断的规则。

不过,这些领域中也出现了一类畸形现象。政府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力边界不明确,行政权力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晰,使得滥用行政权力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很严重,引起社会上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因此,在我国市场中的垄断除了经济垄断外,还有其他国家都无的行政垄断,即政府之手形成的垄断。

我国的行政垄断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政策性垄断,基于管制经济时期而形成的政策,支持某些主体。二是,政府和国企改革没到位形成的垄断,主要是一些与政府关系密切的部门。三是,原国有企业形成的垄断。四是,地方性垄断即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为扶持本地企业所出台的政策。五是,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行政力量来支持企业合谋、并购。

显而易见,行政垄断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此外,那些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还为某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为腐败分子创造了有利条件,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既然,反行政垄断具有现实意义,《反垄断法》不反行政垄断呢? 反行政垄断是民意所向,但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实施反行政垄断条件尚不成熟,写入只是形而上学。

从立法技术上看也不适合,规制反行政垄断的手段也有问题。一般的实体搞垄断,可要求其罚款、承担民事责任。而反行政垄断的规制对象是政府部门,对政府如何罚款、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现行法律都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尤其是,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体系,而反行政垄断的规制手段和法律责任明显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将带有浓厚行政法色彩的反行政垄断写进《反垄断法》(草案)中,会让整部法律显得不伦不类。

尽管如此,但反行政垄断势在必行。作为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的《反垄断法》,它的任务是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又怎能对行政垄断视而不见呢?

五、《反垄断法》遇到尴尬,在所难免

《反垄断法》实施不到两年,并未成熟,须知反垄断任重而道远。《反垄断法》的出台已经为我国反垄断迈出了一大步。但垄断行业、垄断公司断然不会自己主动让出既得好处,反垄断需要一个漫长的博弈过程,需要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消费者等多方人员的努力。在反垄断的过程中《反垄断法》虽遇尴尬,饱受挫折,但我们对未来依旧充满信心。

参考文献:

1.《经济法学》教材

2.百度百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4.《实施一年,中国市场“零安案例”》

5.《反行政垄断立法何去何从,五月底将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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