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的中国竞争政策与立法_国竞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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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的中国竞争政策与立法

2005-04-27 11:

21发展中的中国竞争政策与立法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 尚明

2005年4月22日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早上好!

很高兴参加中欧竞争政策研讨会。中欧竞争政策研讨会是中欧双方在竞争政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一次盛会。对中欧双方关注的竞争政策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中欧双方进一步完善竞争政策,促进中欧经贸关系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借此机会,我愿向大家简要介绍中国竞争政策和立法的有关情况,希望我的介绍能进一步增进诸位对中国竞争政策与立法的了解,促进中欧双方在竞争政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我的介绍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我将回顾中国竞争政策的发展历程;随后,我会简要介绍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情况;最后,通过竞争政策与行业管制、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的比较分析,说明竞争政策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中国竞争政策的发展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一个从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与此相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经过20多年努力,中国竞争政策与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可简单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2年,第二阶段是1993年至今。

(一)第一阶段:1978-199

2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前,中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允许有限度的市场竞争。竞争政策方面的立法比较零散,也不多,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对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必要性、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竞争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自此之后,我国的竞争政策与法律开始受到重视,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保护竞争的政策和法规。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1987年9月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认定“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等。

总之,在这个阶段,竞争政策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开始发挥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竞争政策和竞争立法问题开始受到重视。80年代一系列有关竞争政策的规定,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初步探索。

(二)第二阶段: 1993年至今

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中国的竞争政策与立法开始进入一个重要的时期,其重要标志是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6种属于一般所称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包括假冒、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侵犯商业秘密、高额有奖销售等;有5种属于垄断行为或称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掠夺性定价、搭售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国家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定》等,进一步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一时期的竞争立法还包括: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价格卡特尔、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等价格垄断行为作出了规定;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及处罚作出了规定等。

除了以上这些法律外,国务院还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颁布了不少涉及竞争政策的经济法规。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其中对各种地方保护、地区封锁行为及其处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明确规定“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此外,《电信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对限制竞争行为也做出了规制。

从这些立法中可以看出,中国现行的反垄断立法主要存在着以下的问题:第一,反垄断立法过于散见于各种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法律、法规、暂行规定、通知中,没有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典,更没有形成一个专门和完整的反垄断法体系;第二,反垄断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比较简单,只是笼统地禁止垄断或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至于该行为的概念、定义究竟是什么,这种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什么,违反法律禁令的后果等问题,法律法规中一般未做详细性规定,使执法机关难以有效地稳健地操作该法律规定;第三,大部分反垄断法规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权威性不够,导致这些规定法律效力不强,规范性差,约束力较弱;第四,反垄断法律法规中既没有对违法后果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和惩罚措施。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竞争立法,制止垄断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国加快了《反垄断法》的起草进程。

下面我简单谈一下《反垄断法》的起草情况。

二、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情况

中国从1994年开始正式起草《反垄断法》草案,但在此前1987年曾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制定《禁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条例》。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决定将有关反垄断问题留待以后专门立法解决。《反垄断法》是中国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由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工作。自1994年以来,两个部门作了大量工作,并形成了法律草案,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上报审议。根据十届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的职能已经划归商务部,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反垄断法》的起草任务也转由商务部承担。

商务部高度重视反垄断立法工作,并将该法作为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经过积极认真的立法调研和起草、论证工作,在征求国内外专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对《反垄断法》草案反复修改论证,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并于2004年3月上报国务院审议。目前,国务

院法制办公室正在加紧审议工作,预计今年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

商务部在起草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坚持了既要立足于国情,从中国实际出发,又要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的经验和成果的原则,同时还体现了我国对外开放的精神。

首先,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竞争有了较大发展,但真正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尚未完全建立,各种垄断行为和现象仍然对公平竞争产生着不利影响。由于垄断行为产生的原因、运作方式等不完全等同于国外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再加上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以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次,体现国际通行规则,吸收和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成熟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因此,对于国外反垄断立法的通行做法和规定,我们大胆吸收借鉴。对于他们走过的弯路,我们引以为戒。

第三,体现对外开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在一国之内实现统一和开放,而且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统一和开放。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各国竞争立法与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规则相衔接,更多地从国际市场角度考虑反垄断问题。对此,草案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于那些在外国产生但对中国市场竞争有着不利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如跨国兼并和国际卡特尔,反垄断法也是适用的。

《反垄断法》草案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并购控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等,同时结合中国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应当指出的是,反垄断法是一部涉及国家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在起草过程中,经过修改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的并经过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与目前的草案也许会有一定的出入。但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最终必将出台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有操作性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反垄断法。

三、竞争政策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竞争政策在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出发,通过瓦解阻碍竞争的力量,推动充分的市场竞争,最终使消费者受益。除竞争政策外,政府也通过其他经济政策,如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财政政策等,调控经济发展。但在制定这些政策时,必须考虑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鉴于竞争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在制定一项政策时是否充分考虑到竞争政策,是衡量这一政策好坏的重要标准。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竞争和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重视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等经济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

以电信行业为例。过去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电信业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由邮电部统一经营电信业务。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中国政府在电信、电力、航空等垄断行业采取了引入竞争、放松管制的措施。1994年,我们对原来政企合一的邮电部进行逐步拆分,以后又相继成立了联通、网通、吉通、铁通等公司参与竞争。到目前为止,电信领域已形成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星和铁通公司六家基础电信企业和4000多家增值电信、无线寻呼企业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1994年,中国有固定电话2886.3 万户,移动电话用户156.8万户;2004年拥有固定电话31244.3万户,无线市话用户6522.1万户,移动电话33482.4万户。竞争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

传统上,贸易政策属于对外政策,竞争政策属于国内政策,二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使消费者受益。但二者实现的途径有所不同,竞争政策通过制止企业的反竞争行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贸易政策通过消除贸易壁垒来实现资

源的优化配置,也可以说竞争政策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贸易政策包含着竞争政策,从而也能够促进竞争政策实现其目标。根据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达11547.4亿美元,排名世界第3位。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如何在国际市场上建立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秩序,已成为我们关注的新焦点。2004年4月中国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体现了中国政府在维护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方面的新举措。如,该法第30条规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则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新《对外贸易法》实施以来,我们已经收到了一些在对外贸易中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有关企业的投诉。目前,商务部正在研究建立详细规范的调查和处理程序,以打击国际贸易领域的限制性竞争行为。

投资政策对一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同时调控某一行业或产业对私有资本或外国资本开放的程度。近年来,中国根据WTO对成员国的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逐步开放国内市场,最大程度的允许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允许私人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金融等垄断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随着中国入世后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将在中国市场公平竞争,中国的经济将会更为活跃。

四、商务部已着手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

为履行好国务院赋予商务部的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和“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的职能,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商务部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

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就反垄断执法已经开展了以下工作:

1、完成《反垄断法(送审稿)》后,继续协调反垄断立法及相关工作;

2、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开展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和依照《对外贸易法》查处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

3、开展竞争政策与法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4、清理有关市场竞争的法规,打破地区封锁等。

结 束 语

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中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更大程度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中国的竞争政策与法律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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