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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强:当代英国的法律改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 郑强
英国是一个重视传统的国家,其法律制度比较稳定和保守。但是随着国际和国内形势的变化,尤其是欧共体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近年来英国也对其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并将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其动向值得关注。
英国法律改革的基本价值趋向法律改革是社会变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改革体现了社会变迁的动向和要求。英国社会自1688年资产阶级与旧封建贵族达成妥协的所谓“光荣革命”之后,300多年来处于相对平稳的发展过程之中。20世纪以来,各种社会矛盾的积累在法律中已经达到了相当尖锐的程度:在国内,由于传统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难于适应当代社会对效率和公正的要求而遭到来自各个阶层的不满和批评;在国际,由于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这一客观事实,迫使英国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较大规模的改革。英国法律改革的目标何在?成立于1965年的法律委员会是英国政府致力于法律改革的专门机构,现已为法律的系统改革提出了7 项计划。它的工作目标反映了英国法律改革的基本价值趋向:
(1)
更公平;(2)更简单;(3)更现代;(4)更节减。
为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确定基调和具体方案的大法官伍尔福,在他的著名报告《通往正义》中描绘了民事诉讼新面貌的10个方面的特点。这些,可以看做当代英国法律改革价值追求的一种体现。它们是:
(1)尽量避免诉讼,鼓励人们把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后手段;(2)
诉讼中减少对抗性而增加合作性,提倡对各种非讼方法的运用;(3)
简化诉讼;(4)诉讼时间更短和更加确定;(5)诉讼费用将更加低廉、更可预知、更与个案的价值和复杂性成比例;(6)较贫穷的当事人能够在更为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诉讼;(7)明确民事司法体系中司法与行政责任的界线;(8)法院的结构和法官的任用将设计得符合诉讼当事人的需要;(9)有效地调度法官,以便使他们能够根据新的规则主持诉讼;(10)民事司法体制将更加灵敏地反应诉讼当事人的需要。
英国法律改革对我国的启示英国的法律大体上是一种本土的、实用的、以事实为基础的、非科学化的和零碎的制度,同时,又是一种在人事和权力的分配上高度集中的制度。面对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相对发达、又处于变革之中的异常复杂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1)传统与未来之间的平衡。总的看来,英国是一个较好地保持了自己的法律传统,努力迎接现实社会法律需求的挑战,走向未来的国家。英国的经验主义法律传统千百年来或多或少地遵循着这样一种路径,步履艰难地寻找着这样一种平衡。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法律,在传统、现实与未来之间的平衡抉择,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2)一个国家四个地区三种制度。英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组成。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实行普通法制度;苏格兰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0%左右,实行民法法系法律制度;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不同地区虽然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可以在一个宪法框架内共存,社会、经济、文化等都得到较好的发展。这是一种较为成功的法制经验。中国的“一国两制”政策的实施,还面临许多法律问题,不妨借鉴英国这方面的成功经验。
(3)加速融合的两大法系。普通法系与民法法系是当今世界拥有最广泛影响的两大法系,它们之间的差异在逐渐缩小,相互融合的趋势日益显明。在英国,制定法的数量和地位目前都已经超越了判例法,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和民事诉讼法,其法典化的工作都在进行之中。与此同时,英国依然重视判例法的作用,尤其是判例使制定法具体化的作用和判例对制定法的解释作用。可以认为,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关系,就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对于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而言,只有它们两者的动态有机结合,才可能满足社会对法律的要求。当然,判例法的实施首先要求法官的较高素养和一定的法律传统,我国不可盲从。但是,欧洲大陆国家判例法的推行,已经为我们揭示了这种必然趋向。我国法院的5年改革纲要,已经把案例的编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两大法系加速融合的现象和经验,应当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
(4)几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在英国的法官看来,有些法治原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例如,A.独立、专业和廉洁的司法;B.建立一种机制,使非专业人员和立法者都懂得,司法虽然是政府(广义的)中最弱的分支,但却是法治国家的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C.司法人员的利益得到有力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在中国起步伊始,司法改革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英国法官心目中的法治原则对我们或许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5)法官的选拔、任用、培训和管理。在英国,除治安法院的法官是从社区的非法律专业人员中选拔外,其他各级、各类法院的法官几乎均从资深的出庭律师中选拔和任用。对法官的要求高于对律师的要求,出庭律师要有优异的从业记录,并且担任皇家律师(一种高级律师)满一定年限,才可能被法律大臣办公室任命为法官。一名律师担任法官时,年龄一般不下于40岁。国家设有法官培训中心,负责法官的进修教育,保证法官知识的充实和更新,满足审判活动不断发展的需要。国家对法官的管理由法律大臣办公室负责,而法官的工资则由议会的法案加以确保。由于以上环节,法官成为社会上真正受人尊敬的职业,这便为司法独立、法官廉洁和公正的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出庭律师担任法官后,仍然与出庭律师界保持以往的密切关系,但法官与律师串通舞弊的问题则未有所闻。返观中国的法官与律师,可鉴之处,所在多有。
(6)法律援助中的“机会均等”。英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当今世界各国处于领先水平,国家每年在此花费巨额资金。与我国刚刚起步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概念不同,在英国,法律援助对穷人和富人是平等保护的。这一方面反映了英国的国家性质,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对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平等保护的基本理念。我国目前尚无这样的物质可能,那么将来呢?
(7)电子商务立法受到足够重视。网络时代的经济有许多不同于以往的特点,电子商务即为一重要方面。法律如何规制电子商务行为,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问题。英国法律委员会在此方面投入了相当的人力和财力来解决这一课题。高科技时代的立法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总而言之,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历史悠久、特征鲜明、正值改革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上看,与我国近代以来所大量引入的民法法系传统有很大差异,所以,整体上看,我国无法也不应模仿英国法律发展的基本模式。但是,在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规范运作和法治原则方面,则可以适当借鉴其有效和成功的做法。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