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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工商局外资科(处):
现将《河北省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监督管理规范》(修改稿)发给你们,请组识有关人员认真修改。修改稿由科(处)长签字,并务于11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回省局外资处。
省局外资外
2007年11月22日
河北省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监督管理规范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出资管理,规范出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促进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根椐《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夲规范。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机关)或有监督管理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外商投资的公司交付出资进行监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出资监管工作的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监管工作的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的公司的监管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外资投资的公司的出资监管工作 外商投资的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在其隶属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权范围内,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的公司进行出资监管。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综合利用行政指导、信息警示、执法监督、社会公示 方式,开展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出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出资登记信息与监管实施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在公司登记时,应当全面记载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交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下传给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局(省工商局下传给公司所在地的市工商局),接收公司出资管理信息的工商局(以下简称县级工商局),应当在3日内建立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管理档案。
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县级工商局根据公司出资管理档案记载的出资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对公司的出资监管。
第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县级工商局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予以提示,在公司出资期限届滿前30日内,向公司发出《外商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提示通知书》,提示其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办理登记手读。
第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县级工商局对公司出资情况进行监管,应当先与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联系。实施出资监管时,外商投资企业专管员等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在实施出资监管中,应当认真记载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交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登记信息,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检查表》。第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县级工商局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检查表》内容与公司出资登记信息进行审查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股东(发起人)未在出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公司,予以催缴,向公司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摧缴出资通知书》,告知其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如有正当原因,可以申靖变更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的变更登记。
(二)对股东(发起人)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注册资本的公司,予以警示,向公司发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警示通知书》,督促指导其缴纳出资,并告知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
(三)对经警示仍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向公司发出《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可给以一定的改正期限,告知其相关规定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在企业年检结束后,将未按规定交付出资的公司及其股东(发起人)、出资欠缴数额等信息列出清单,开展出资检查专项行动。
第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出资社会平台,对公司成立2年后,其中投资性公司成立5年后,仍未交付或未足额交付出资的,在法定出资期限届满30日后向社会公示其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名称(姓名)及其应缴注册资本、应出资期限、实际交付资本。
第三章
委托出资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监管实际,可以委托下级(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进行出资监管。
公司登记机关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的公司进行出资监管时,应当出具《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监管委托书》。其委托内容包括:出资监管范围及委托权限、办理时限及被监管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相关登记管理信息。
第十二条
受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公司登记机关委托对公司出资监管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建立出资监管档案,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罚权,接受公司登记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受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外商投资的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应当建立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出资监管数据库和出资监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受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出资监管时,外商投资企业专管员等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和《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监管委托书》。
第十五条
受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外商投资企业专管员等执法人员,在实施出资检查中,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检查表》,并在实施出资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检查表》报公司登记机关1份。
第十六条
受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检查表》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决定,并通知受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执行。
第四章
案件管辖与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的公司违反出资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公司登记机关或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外商投资的公司违反出资管理规定行为。
对外商投资的公司予以吊销营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第十七条
查处外商投资的公司违反出资管理规定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批准。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章程约定股东(发起人)一次性交付全部出资,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交付或未足额交付出资,或者章程约定分期交付出资,3个月内未交付或未足额交付首期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属虚报注册资本,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已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成立2年后,其中,投资性公司成立5年后,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属虚报注册资本,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中外合作的公司,股东逾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股东限期履行出资义务或提供合作条件;逾期仍不履行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股东逾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股东限期履行出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对在责令期限内交付出资的股东(发起人)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册资本或出资期限变更登记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违反出资管理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將行政处罚处决定书抄送给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违反出资管理规定行为,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將行政处罚处决定书报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
受托查处公司违反出资管理规定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基本情况、违反出资管理规定的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公司登记机关接到受托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材料,应当予以登记和核审,在作出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中,对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交由受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程序处理。受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违反出资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查办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报告,并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听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查办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处罚信息录入计算机,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并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巻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提示通知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监管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检查表》、《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摧缴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警示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出资管理规定责令改正通知书》使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发的标准格式文本,检查、调查、处罚等办案文书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标准格式文本。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有关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的监管规定,与本规范抵触的,同时失效。
外商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提示通知书
()外企出资通字[
]第号
公司:
你公司于
****年**月**日在我局
注册登记,公司注册资本
万美元、人民币。按照你公司章程、合同约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请你公司在****年**月**日前将
期出资
万美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出资
万美元、人民币缴足,办理验资等有关手续后,到我局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特此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监管委托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对
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监管。
一、公司一次性交付全部出资;
二、公司分期交付出资;
三、公司成立已滿2年交付出资;
四、公司成立已滿5年交付出资;
五、公司其他有关出资情况。
请你局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对以上第项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并于
****年**月**日前,将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报
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处、科。
工商行政管理局
委托时间:
****年**月**日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催交通知书
()外企出资通字[
]第号
公司:
你公司应当于
****年**月**日前将
期注册资本
万美元、人民币,增资
万美元、人民币,、对价款
万美元、人民币缴足。至今,我局未收到你公司交付出资的文件、证件。请你公司从
****年**月**日起30内缴足出资,并到
局办理变更登记手读,如有正当原因,可以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特此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警示通知书
()外企出资通字[
]第号
公司:
你公司注册资本
万美元、人民币,增资
万美元、人民币,对价款
万美元、人民币。截止到
****年**月**日,你公司实收资本为
万美元、人民币,增资为
万美元、人民币,对价款为
万美元、人民币。为保护你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请你公司从
****年**月**日起30日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转内资、转独资、减资等变更登记。
特此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出资管理规定责令改正通知书
()外企出资通字[
]第号
公司:
你公司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且未办理变更登记,违反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管理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从
****年**月**日起1个月内缴付出资,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我局将根据你公司违反出资管理规定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