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工商办字84号_工商企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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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工商办字[2009]84号

关于印发陵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商所、科(室)、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管理力度,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为领导决策服务,县局在《陵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制定了《陵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统计

管理

办法 抄报: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抄送:县统计局

本局:局领导、各科(室),存档。

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11月5日印发 陵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确保完成各项统计任务,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系统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情况和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的范围是,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项目和临时性的国家、部门、地方调查项目。

第二章

统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管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职能科室、所属单位应分别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统计工作。

第六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办公室设立综合统计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不得少于1人(如专职人员配备1人,须再配备兼职人员);各有关职能科室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七条

统计机构负责人及综合统计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岗位证书》,并应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统计负责人和综合统计人员,须先补后调,同时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章

统计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及综合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统计部门布臵的统计调查任务;(二)制定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三)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四)搜集、整理和提供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与预测;(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调研项目;(六)对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表彰;(七)组织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人员培训;(八)指导工商所和同级业务职能单位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档案、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九)组织编印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本辖区工商行 政管理统计数据;(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级业务职能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和综合统计人员的工作,指导下级对口业务职能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的统计工作;(二)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编报与本业务相关的各种统计报表;(三)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档案、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四)负责定期统计分析和专题统计分析的撰写,及时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变化的情况;(五)及时向综合统计人员提供所需资料或信息;(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站)专(兼)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综合机构和综合统计人员的工作,全面、及时地完成各种报表的编报任务;(二)在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档案、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三)搞好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变化的情况;(四)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本单位布臵的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统计人员有权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更正。各单位要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统计检查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各级综合统计机构与业务科室的关系是:

(一)业务科室统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综合统计人员的指导;

(二)对统计资料和相关资料进行“双向反馈”,即综合统计机构向业务科室 提供综合统计资料,各业务科室向综合统计机构提供相关的业务情况材料。

第四章

统计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为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十五条

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由各业务科(室)及工商所等填报单位遵循“谁分管、谁登记、谁填报”的原则负责设臵、登记、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统计口径、填写项目、计算方法必须与统计制度规定相一致,并做到填写内容及时准确、清晰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对业务软件系统比较完善(能准确生成统计报表,并与统计软件相衔接)、有完整数据的统计项目,可利用计算机直接生成报表,各级均不再设立统计台帐。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配备相应的工具、设备,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全面实现统计工作现代化。

第五章

统计报表编报程序

第十八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各种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各业务职能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所为统计 报告单位,负责本单位统计报表编制工作。

第十九条

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第二十条

各种统计报表采取逐月定案法,即统计报表报出一个月为定案期,逾期为定案数。

统计报表的编制程序是,由基层统计人员根据统计对象的实际情况,逐笔填写原始记录,登记统计台帐,然后根据统计台帐,按照规定指标口径、计量单位、报表期别、计算方法等编制统计报表。统计报表的项目内容和数字必须做到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统计报表必须由填表人签字、业务职能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或盖章,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报表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磁盘介质的同时报送报表打印件。

上报单位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统计报表上报的时间:月报为每月25日之前;季报、半年报、年报为期末23日之前。

第六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规定期别将统计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提出统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分析主要包括定期统计 分析和专题统计分析。其中,定期统计分析包括季度分析、半年分析和年度分析。

撰写统计分析既要实事求是,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又要对统计数字进行科学地分析,深入挖掘其内在的价值,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分析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重视发挥业务科室掌握资料、熟悉情况的优势,各类定期统计分析及专题分析由各业务科室撰写,经分管局长签字形成正式文件后,交综合统计人员统一上报。综合统计人员做好组织、督促和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定期统计分析上报的时间为半年报和年报报表上报的7日内;专题统计分析每年至少报送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年年底之前。

第七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包括存有统计数据的计算机介质)、统计调查报告、统计分析和有关统计文件。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综合统计人员按归档要求统一装订、编号、整理并编制成册,一年后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属于保密范围的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借用;对能够公开的统计资料,必须以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签署 和盖章的为准,由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外提供。

第八章

统计执法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主要内容是: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统计数字的真实性、不同阶段统计工作的重点问题。

第三十条

统计执法检查结束后应下发通报,检查的结果要作为对各单位以及有关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统计工作考评

县局将按照《陵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考评办法》,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评。对在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统计单位和统计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对统计执法工作问题较多、较重和统计工作完成较差的的统计单位和统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统计考评结果通报单位人事部门,个人资料纳入人事档案,作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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