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习(41):定向募集解决之道_34广告定位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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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41):定向募集解决之道

(2011-03-17 21:03:31)

【案例情况】

一、太阳电缆

发行人是在原国有企业南平电缆厂整体改制的基础上,由南平电缆厂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工行信托和武夷信托作为共同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设立情况 其设立的具体过程如下:

1、1994年2月24日,南平地区财政局以(94)南署财国资字第008号《关于同意南平电缆厂经营性资产评估立项的批复》同意对南平电缆厂生产经营性资产予以评估立项。

2、南平电缆厂委托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对其全部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进行评估,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于1994年3月31日出具了闽资(94)评字第15号《资产评估报告》。

3、1994年4月5日,南平电缆厂与工行信托、武夷信托签订了《福建省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4、1994年4月29日,南平地区财政局以(94)南署财国资字第026号《关于南平电缆厂股份制改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通知》对南平电缆厂截至1993年12月31日止经评估的资产、负债及净资产予以确认。

5、1994年4月30日,南平地区财政局以[1994]南署财国资字第030号《关于南平电缆厂国有资产折股的批复》同意将南平电缆厂经评估确认后的国有资产净现值41,151,514.66元按1.44﹕1的比例折为国家股股本28,580,000元,余额 12,571,514.66元转为资本公积;同时要求南平电缆厂在募集股本时每股溢价发行不低于1.58元,溢价款转入资本公积。

6、1994年5月12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4]057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南平电缆厂、工行 信托和武夷信托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其中,国家股2,858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71.45%;法人股1,042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6.05%;内部职工股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5%。

7、1994年5月30日,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和参与定向募集的40家法人单位签订了《法人股认购协议书》,定向募集法人股股东以每股1.58 元的价格认购股份共计657.33万股。

8、1994年6月18日,南平电缆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我厂改制为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募集方案的决议》。根据该决议,认购内部职工股的范围为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30日前在册的正式职工及离退休职工。

9、1994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报告》、《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并根据定向募集股份的实际情况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的决议》。

10、1994年6月29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4]075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批复》 同意发行人对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本总额为3,809万股,其中,国家股2,858万股,占股本总额的75.03%;法人股(包括发起 人所持法人股和定向募集法人股)857.33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2.51%;内部职工股93.6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6%。

11、1994年7月3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闽华兴所(94)股验字第18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3,809万元已足额缴纳。

12、1994年7月11日,发行人在福建省南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698958-0)。

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发行人是在《公司法》施行前依照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体改生[1992]3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进行规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发行人于1996年进行了规范工作。1996年12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体股[1996]17号《关于确认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批复》确认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进行 了规范。1997年1月9日,公司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重新登记注册手续,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816480-6)。

(二)内部职工股的具体情况

1、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及发行情况 1994年5月12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4]057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南平电缆厂、工行信托和武夷信托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4,000 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为1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5%;内部职工限于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份在册职工。

1994年6月18日,南平电缆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我厂改制为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募集方案的决议》,确定内部职工股的 认购范围为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30日前在册的正式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认购原则为按照职工在公司所任职务的高低、所承担责任的大小确定不同的认购限 额,其中,正厂级3,000股,副厂级2,300股,厂助级1,900股,正科级1,600股,副科级1,200股,正式职工工龄20年以下(含20 年)600股,20年以上至30年(含30年)700股,30年以上至35年(含35年)800股,35年以上900股,离休职工400股,退休职工 300股;若有余额,追加给在册的正式职工;职工在限额内自愿认购;凡已申请调出、辞职和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及死亡的人员不能认购内部职工股;认购时间为自 1994年6月18日至6月22日。据此,南平电缆厂职工以每股1.58元以现金方式认购内部职工股936,700股,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核查验证并 出具闽华兴所(94)股验字第18号《验资报告》确认:内部职工股认股款1,479,986元,系由公司职工以现金投入,其中:认股936,700 股,按1.58:1认股,其面值部分列入“股本”科目,溢价部分计543,286元,列“资本公积”科目。

1994年6月29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4]075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批复》同意发 行人对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本总额为3,809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为93.6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6%。

2、内部职工股转让、继承和股份变动情况

发行人设立后内部职工股在三年内除因继承发生股权变更外,未发生转让情况,其中有8位持股职工去世,其所持内部职工股由其继承人继承。

自发行人设立满三年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共发生508人(次)转让,内部职工股转让的受让人在受让股份时均为发行人的内部职工,此外有26位持股职工去世,其所持内部职工股由其继承人继承。2003年4月23日经发行人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转增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由93.67万股增至131.138万股,占转增后股本总额5,332.6 万股的2.46%。

2005年9月20日经发行人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4730126股。本次转增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由131.138万股增至137.3409万股,占转增后股本总额10,000 万股的1.37%。

3、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 发行人自设立后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由发行人管理而未进行托管。2007年7月16日,发行人与兴业证券签订了《内部职工股集中托管协议》,发行 人委托兴业证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对其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发行人的内部职工股股东共有982人,合计持有内部职工股137.3409万股已全部 在该营业部集中托管。

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上述人员近亲属持有内部职工股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内部职工股情况详见第八节“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一)直接持股情 况”。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近亲属持有内部职工股情况详见第八节“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三)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三)内部职工股核查情况

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和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职工工资计算表》,参与认购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1,474 名认购人均为当时在南平电缆厂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或离退休职工。根据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3年7月1日发布的《定向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委[1993]114号)第五条规定:“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 股份时,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三)公司的董事、监 事;

(四)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

(五)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 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

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自发行人于1994年7月11日设立后至1997年7月11日,在此三年期间内发行人共有8名持股职工死亡,其所持内部职工股 由其继承人继承,除此之外,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在发行人设立后三年内未发生转让行为;自发行人设立满三年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26名持股职工 死亡,其所持内部职工股由其继承人继承;此外,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共发生了508人(次)转让行为。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受让方的工资表、离退休证明等材料,受让方在受让内部职工股时均为发行人的在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内部职工股受让方均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上述内部 职工股转让或继承后,发行人现有内部职工股股东982人,其中,在职职工450人,离休职工5人,退休职工195人,离职人员318人;另有14人为外部 人员,系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发行人内部职工股。

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后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由发行人管理而未进行托管。根据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号)第十三条规定“股权证不得交内部职工个人持有,由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认可的证 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第二十四条规定“内部职工转让股份,须经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并开具转让收据”,由于发行人在2007年7月之前 并未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内部职工股的集中托管手续,不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为此发行人于2007年7月办理了内 部职工股集中托管,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在本次托管前未进行托管的问题已经得到纠正;同时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按照《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 进行集中托管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确认,现已不存在违规情况。

对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自发行后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未托管期间内部职工股的转让和继承,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设立时的内部职工股股东名册 以及自设立时起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托管前所发生的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情况,对于发生内部职工股转让的,转让双方签署了《内部职工股转让登记 表》,并承诺“转让行为是转让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虚假或隐瞒;因转让行为产生的任何争议由转让双方自行负责”;对于因内部职工股股东死亡而发生继承 的,继承人提交了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的证明等材料。2008年3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闽政函[2008]2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于1994年7月设立时起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托管前所发生的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虽未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发行 人已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凭证,在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上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经当事人双方重新登记确认上述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事宜,上述 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007年7月发行人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了内部职工股的集中托管手续,并且发行人内部职工股上述转让和继承已 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确认。因此上述问题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自发行人于1994年7月设立时起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托管前所发生的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虽未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但由 于发行人已在其《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上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且,发行人已于2007年7月在证券经 营机构办理了内部职工股的集中托管手续,并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确认,上述问题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已对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份持有人进行逐一核查,确认公司内部职工股托管所有人与实际持有人情况一致。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内部职工股的确认情况

发行人1994年定向募集设立时,内部职工股未超比例、超范围发行。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国家体改委、国家国资局体改生(1995)117号文和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局、国家国资局体改生(1996)122号文的有关精神,1996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证体改 [1996]17号《关于确认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批复》确认公司为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为3809万股,其中,国有 股2858万股,法人857.33万股,内部职工股93.67万股,公司已按《公司法》进行了规范,规范工作符合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要求。

2007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闽政函[2007]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托管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008年3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闽政函[2008]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五)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1、保荐人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转让、托管、确认情况属实,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已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中路营业部全部集中托管,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转让、交易和托管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2、发行人律师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转让、交易中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目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托管并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确认,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六)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太顺实业及主要股东厦门象屿、福建和盛、南平国投承诺:若因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存在的1994年7月至2007年7月的未托管状态,而造成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或面临任何风险,概由太顺实业、福建和盛、厦门象屿和南平国投四方共同对该等损失或风险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名册请见本招股说明书附件1:《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名册》。

(七)反馈意见:请发行人列表披露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名单、持股数量及身份证号码,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股份持有人逐一核查,并就托管所有人与 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出具意见;请保荐人和律师对内部职工股发行、转让、交易和托管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并提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人内 部职工股转让和交易情况的确认意见。〔反馈意见第10条第(1)项和第(3)项〕

1、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所有人与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

根据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闽体改[1994]057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和闽体改[1994]075号《关于同意福建南 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批复》,发行人于1994年7月设立时,公司职工共计1,474人参与出资认购内部职工股93.67万股。根 据2003年4月23日发行人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4股的比例实施转增股本,本次转增后,发行人内部职 工股从93.67万股增至131.138万股。根据 2005年9月20日发行人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 0.4730126股的比例实施转增股本,本次转增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从131.138万股增至137.3409万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 10,000万股的1.37%。

自发行人于1994年7月设立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共有34名持股职工因死亡而由其继承人继承内部职工股,此外,公司内部职工股共发生了508人(次)转让行为。

2007年7月16日,发行人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对其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该营业部于2007年12月12日出具了《内 部职工股托管证明》,确认截至2007年9月30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股东共有982人,合计持有内部职工股137.3409万股,已全部在该营业部集中托 管。2008年 3 月,兴业证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再次出具了《内部职工股托管证明》,确认发行人的内部职工股已全部在该营业部集中托管。

本所律师会同保荐人对发行人设立时的内部职工股股东名册以及自设立时至今所发生的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情况逐一进行了核查,对于发生内部职工股转让的,转 让双方提交了《内部职工股转让登记表》,并承诺“转让行为是转让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虚假或隐瞒;因转让行为产生的任何争议由转让双方自行负责”;对于 因内部职工股股东死亡而发生继承的,继承人提交了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的证明等材料。经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 部职工股的托管所有人与实际持有人是一致的。

2、关于内部职工股发行、转让、交易和托管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1)根据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闽体改[1994]075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批复》,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 总额为3,809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为93.6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6%,不高于2.5%。根据发行人设立时的《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和南平 电缆厂1994年5月《职工工资计算表》,参与认购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1,474名认购人均为当时在南平电缆厂工作并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或离退 休职工。发行人向内部职工募集股份时印制了股权证,并未印制股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的比例、范围及方式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2)、自发行人于1994年7月11日设立后至1997年7月11日,在此三年期间内共有8名持股职工因死亡而由其继承人继承内部职工股,除此之外,发 行人内部职工股未发生转让行为。自发行人设立满三年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26名持股职工因死亡而由其继承人继承内部职工股,另外,发行 人内部职工股共发生了508人(次)转让行为。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受让方的工资表、离退休证明等材料,受让方在受让股份时均为发行人的在册职工或离退休职 工。2008年3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闽政函[2008]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 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交易行为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 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3)发行人于1994年向内部职工募集股份时印制了股权证,但未及时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对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内部职工股历次发生转让时均是由发行人 在其《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07年7月16日,发行人委托兴业证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对其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该营业 部于2007年12月12日出具了《内部职工股托管证明》,确认截至2007年9月30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股东共有982人,合计持有内部职工股 137.3409万股,已全部在该营业部集中托管。2007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闽政函[2007]128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托管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2008年3月,兴业证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再次出具了《内部职工股托管证明》,确认发行人的内部职工股已全部在该营业部集中托管。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转让、交易中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目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托管并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确认,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八)第二次反馈: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在2007年托管前的转让是否合法合规,转让手续是否完备。

根据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 号)第十三条规定:“股权证不得交内部职工个人持有,由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第二十四条规定:“内部职工转让股份,须经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并开具转让收据。”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1994年7月设立时的内部职工股股东名册以及自设立时起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托管前所发生的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情况进行了核 查。对于内部职工股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均向发行人提交了《内部职工股转让登记表》,并承诺“转让行为是转让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虚假或隐瞒;因转让行 为产生的任何争议由转让双方自行负责”;对于因内部职工股股东死亡而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向发行人提交了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 的证明等材料。上述内部职工股的历次转让和继承均已由发行人在其《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上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但由于发行人在2007年7月之前并未在 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内部职工股的集中托管手续,上述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均未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 定》的相关规定。

2007年7月16日,发行人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职工股集中托管协议》,发行人委托兴业证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对其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07年11月26日、2008年3月26日出具了闽政函[2007]128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和闽政函[2008]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托管、转让、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自发行人于1994年7月设立时起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托管前所发生的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虽未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发行人已在其《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上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且,发行人已于2007年7月在证 券经营机构办理了内部职工股的集中托管手续,并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确认,上述问题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九)第三次反馈: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内部职工股股东身份是否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

1、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设置和审批

(1)1994年5月12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4]057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南平电缆厂、工 行信托和武夷信托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4,000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为100万股,占股本总 额的2.5%;内部职工限于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份在册职工。

(2)1994年6月18日,南平电缆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我厂改制为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募集方案的决议》,确定内部职 工股的认购范围为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30日前在册的正式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认购原则为按照职工在公司所任职务的高低、所承担责任的大小确定不同的认 购限额,其中,正厂级3,000股,副厂级2,300股,厂助级1,900股,正科级1,600股,副科级1,200股,正式职工工龄20年以下(含20 年)600股,20年以上至30年(含30年)700股,30年以上至35年(含35年)800股,35年以上900股,离休职工400股,退休职工 300股;若有余额,追加给在册的正式职工;职工在限额内自愿认购;凡已申请调出、辞职和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及死亡的人员不能认购内部职工股;认购时间为自 1994年6月18日至6月22日。根据发行人内部职工股股东名册,发行人设立时,公司职工共计1,474人出资认购内部职工股93.67万股。

(3)1994年6月29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4]075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批复》 同意发行人对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本总额为3,809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为93.6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6%。

2、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范围/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和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职工工资计算表》,参与认购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1,474名认购人均为当时在 南平电缆厂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或离退休职工。根据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3年7月1日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 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委[1993]114号)第五条规定:“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工作 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四)公司全资 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

(五)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范围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 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

3、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演变

(1)自发行人于1994年7月11日设立后至1997年7月11日,在此三年期间内公司共有8名持股职工死亡,其所持内部职工股由其继承人继承,除此之外,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在发行人设立后三年内未发生转让行为。

(2)自发行人设立满三年后至今,公司共有26名持股职工死亡,其所持内部职工股由其继承人继承,此外,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共发生了508人(次)转让行为。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受让方的工资表、离退休证明等材料,受让方在受让内部职工股时均为发行人的在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

(3)、根据2003年4月23日发行人2002年度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4股的比例实施转增股本。本次转增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由93.67万股增至131.138万股。

(4)根据2005年9月20日发行人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

0.4730126股的比例实施转增股本。本次转增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由131.138万股增至137.3409万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 1.37%。

4、关于发行人目前内部职工股股东身份的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经过前述内部职工股转让或继承后,发行人现有内部职工股股东982人,其中,在职职工450人,离休职工5人,退休职工195人,离职人员318人;另有14人为外部人员,系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发行人内部职工股。

综上,在发行人设立时参与认购内部职工股的1,474名认购人均为当时在南平电缆厂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或离退休职工,符合《定向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自发行人设立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内部职工股共发生了508人(次)转让行为,受让方在受让内部 职工股时均为发行人的在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公司另有34名持股职工因死亡而由其继承人继承内部职工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内部职工股股东身份符合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

(十)第四次反馈: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后到本次托管前的未托管状态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原核查意见发行人内部职工股不存在违法违规结论是否存在影响,如存在法律风险明确承担责任主体。

1、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后到本次托管前的未托管状态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对发行人律师原核查意见有关发行人内部职工股不存在违法违规的结论是否存在影响

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闽体改[1994]057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和闽体改[1994]075 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批复》批准,发行人在设立时发行内部职工股93.67万股,占发行人设立时股本总额3,809万股的2.46%。自发行 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后至2007年7月,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未进行集中托管。2007年7月16日,发行人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职工股集中托管 协议》,发行人委托兴业证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对其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福建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07年11月26日、2008年3月26日出具 了闽政函[2007]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和闽政函[2008]21号《福建省人民政 府关于补充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托管、转让、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律师认为,自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后至本次托管前存在的内部职工股未托管状态不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发行人于 2007年7月办理了内部职工股集中托管,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在本次托管前未进行托管的问题已经得到纠正,不应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内部职工 股目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托管并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确认,已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此外,在本所律师于2008年3月31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托管情况的核查结论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目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托管并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确认,不存在 违法违规情况。”该核查结论是针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目前已办理集中托管的情况而作出,因此,上述内部职工股未托管状态对该核查结论不存在影响。

2、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后到本次托管前的未托管状态如存在法律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问题

发行人的前四大股东太顺实业、福建和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和盛集团”)、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象屿集团”)和福建省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 公司(简称“南平国投”)于 2008 年 7 月 15 日分别出具《承诺函》,太顺实业、和盛集团、象屿集团和南平国投承诺:若因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存在的未托管状态而造成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或面临任何风险,概 由太顺实业、和盛集团、象屿集团和南平国投共同对该等损失或风险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后到本次托管前的未托管状态如存 在法律风险,有关责任主体为太顺实业、和盛集团、象屿集团和南平国投。

(十一)第五次反馈: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1998年南平电缆股份公司申报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

根据发行人于2008年7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经福建省证券委员会闽证委[1998]03号《福建省证券委员会关于推荐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的报告》同意,发行人曾于1998年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选申请材料,当时发行人与福建证券交易中心就内部职工股托管事宜达 成了意向,发行人计划在预选申请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正式办理内部职工股托管手续,但由于该次发行申请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因此,发行人最终未在 福建证券交易中心正式办理内部职工股托管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未及时办理托管手续不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但鉴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已于2007年7 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集中托管,并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函[2007]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 情况的函》和闽政函[2008]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托管问 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因此,该问题不应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二、烟台氨纶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1、发行人改制及设立情况

1993年3月17日,经烟台市体改委烟体改[1993]43号文《关于同意组建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原烟台氨纶厂以定向募集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本公司。根据烟台市国资局烟国资字[1993]第18号文《关于核定烟台氨纶厂国家股份的通知》批复,烟台氨纶厂投入本公司的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总额扣除负债后的 国有资产界定为3,173.62万元(其中:固定基金2,987.91万元;流动基金135.32万元;专用基金50.39万元),经核定作价入股的国有 资产为3,055.72万元,其中的2,500万元按1:1的比例折为2,500万股国家股,由烟台市国资局持有,其余555.72万元由公司成立后以现 金方式偿还烟台市国资局(公司成立后实际偿还500 万元,其余55.72万元1999年作为国家股增资扩股的投入转为本公司的股本)。同时原烟台氨纶厂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烟台办事处以 1.6元/股的价格向社会企事业法人及内部职工定向募集4,500万股。定向募集时,由于没有社会企事业法人认购股份,定向募集的4,500万股股份全部 由包括内部职工在内的自然人认购。经烟台市审计师事务所烟审验字[1993]第213号《关于对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的验证报告》验证,截至 1993年5月6日,股本金全部到位。1993年5月10日,烟台市体改委以烟体改函[1993]3号《关于同意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函》对公 司股权结构予以确认。

199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并于1993年5月20日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工商注册登记号为16505208-7-1。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2、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股本形成及演变情况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是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尽管发行人定向募集股份并设立时存在内部职 工股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的问题,在设立审批的程序方面存在一定暇疵。但是,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已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文件的要求,经有关部门规范,并得到山东省有权部门的批准和确认,因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发行人的股本设置和变化情况均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符合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内部职工股超范围、超比例的问题是在当时特定环境下产生的,经过了 发行人的认真检查、规范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重新规范确认,不会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法律障碍。同时,发行人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3、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股本形成及演变情况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是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尽管发行人定向募集股份并设立时存在内部职 工股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的事实,在内部职工股的批准、发行上存在某些暇疵,但发行人设立运营后已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均依法 得到山东省有权部门的批准和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批准、发行、托管不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其演变真实、有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发行人的股本形成和设立以来历次股本演变情况均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不存在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情况

1、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及发行情况/

1993年3月17日,烟台市体改委以烟体改[1993]43号文批准原烟台氨纶厂以定向募集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根据该批复,公司股本总数为7,000万股,其中国家股2,500万股,向社会企事业法人及内部职工定向募集4,500万股。1993年3月21日,原烟台氨纶厂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烟台办事处签署了《委托募集股权证协议书》,委托该办事处为主承销商以全额包销方 式按1.6元/股的价格向社会企事业法人及内部职工发行4,500万股,承销期为1993年3月27日至1993年4月27日。公司(筹)于1993年3 月22日在《烟台日报》刊登了招股意向书。截至1993年4月27日,定向募集资金净额7,174.1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5.82万元)股款全部到位。烟台市审计师事务所于1993年5月8日出具了烟审验字[1993]第 213 号验证报告对此予以验证,股本金全部到位。

定向募集过程中,由于当时股份制处于试点阶段,公司筹委会及承销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够,加上多数企业对股份制改革认识不足等原因,定向募集发行的 4,500万股股票全部由包括内部职工在内的自然人认购。发行人定向募集股份并设立时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的问题,形成内部职工股4500万 股,占发行人设立时总股本的64.29%,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规定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0%的规定;在设立审批的程序方面亦存在一定暇疵。1993年5月10日,烟台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烟体改函[1993]3号对公司股本结构予以确认,同意公司股本结构为国家股2,500万股,内部职工股4,500万股。

2、内部职工股交易和过户情况

本公司内部职工股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挂牌交易活动,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股东通过托管机构进行过户的情况。由于内部职工股超范围发行,致使内部职工股的过户超 出了内部职工的范围。1994年10月26日至1999年11月10日在烟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托管期间,公司内部职工股共发生过户2,586笔,涉及内部 职工股12,607,600股,占公司内部职工股总数的28.02%;1999年11月10日以后在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山东产权登记有 限责任公司”),截至2007年6月11日的托管期间,公司内部职工股共发生过户393笔,涉及内部职工股2,305,550 股,占公司内部职工股总数的5.12%。

3、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1)1993年定向募集时内部职工股最大11名持有人情况:

(2)本次发行前托管的内部职工股情况

① 本次发行前托管的内部职工股最大十一名持有人情况

②本次发行前托管的内部职工股股东名册

根据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确认情况的说明》,截至2007年6月6日,本公司托管的内部职工股数量4,488.95万股,占公司内部职工股的99.75%,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名册见本招股说明书附录。

(3)托管单位变化的情况及原因

1994年10月26日公司与烟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签署《股票(股权证)托管协议书》,公司内部职工股在烟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集中托管。

1996年11月4日,烟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向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了烟登记[1996]5号《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集中托管的证 明》,证实公司内部职工股自1994年11月1日起集中托管于该中心,截至1996年11月1日,公司内部职工股托管总数为4,494.64万股,总户数 9,457户,占应托管总股数的98.9%。

为了加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统一监管、做好分红派息等工作,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9年4月12日下发了鲁体改企字[1999]第40号文 《关于各地股权证服务中心股票托管移交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山东省各市地县股权证服务中心已进行托管的股票(在济南、淄博、青岛三家产权交易所柜台交易的 股票,不在此范围内)一律到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转托管手续。1999年11月10日,公司与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股权证托管协议书》,公司国家股和内部职工股在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4)本次发行前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

根据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集中托管情况证明》(鲁产登字[2007]3 号),截至2007年6月6日,本公司国有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已按规定全部集中托管于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托管数量占应托管数量的100%;根 据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确认情况的说明》和《股东名册》,截至2007年6月6日,在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 任公司确认股东身份的本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东共计9,253户持有内部职工股4,488.95万股,占公司内部职工股总股数的99.75%,上述确认股东身份的股份托管的持有人和实际持有人一致。

2004年4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及股票托管等有关情况的函》(鲁政字

[2004]316号),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情况进行了说明,发行人的全部股票已由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完毕,确认股东身份的内部职工股股东 持有股数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99.58%,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股票托管情况属实,未发现发行人的内部职工股问题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并对上述情况 承担相应责任。

2007年6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再次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及股票托管等有关情况的函》(鲁政字 [2007]90号),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根据《公司法》进行规范、内部职工股的托管等情况进行了说明,根据山东产权登记有限公司《烟台氨纶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集中托管情况证明》(鲁产登字[2007]3号)及《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确认情况的说明》,截至2007年6月6日,公司股 票已经山东省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完毕,确认股东身份的内部职工股股东持有的股数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 99.75%,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托管情况属实,未发现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因内部职工股可能出现的问题,省政府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

4、内部职工股的清理、规范和确认(1)集中托管

根据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体改生[1993]115号)规定的对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清理的方式,1994 年 10 月公司将内部职工股集中托管在烟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

(2)根据《公司法》规范确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的要求,公司进行 了自查并申请确认和重新登记。1997年3月,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鲁体改函字[1997]22号《关于同意确认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的函》对公司 予以重新确认,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向公司颁发了鲁政股字[1997]17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

(3)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公司内部职工股情况的确认

2004年4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及股票托管等有关情况的函》(鲁政字 [2004]316号),对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根据《公司法》进行规范、内部职工股的托管等情况进行了说明,确认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托管情况属 实,未发现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并承担相应责任。

2007年6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再次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及股票托管等有关情况的函》(鲁政字 [2007]90号),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根据《公司法》进行规范、内部职工股的托管等情况进行了说明,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托管情况属 实,未发现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因内部职工股可能出现的问题,省政府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

5、发行人律师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意见

发行人内部职工的审批、发行、演变、托管情况属实。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已由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鲁体改函字[1997]22 号《关于同意确认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的函》对发行人予以重新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超比例、超范围的问题是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发行人已根据《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意见》和《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的精神,将国有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由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集中托管。持有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总股数99.75% 的股东已办理确权手续,已确认股东身份的内部职工股股东与实际持有人一致。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不存在纠纷及潜在隐患。山东省人民政府出文对内部职工股的情况进行说明,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规范、增资、股票集中托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确认发行人的全部股票已由山东产 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完毕,确认股东身份的内部职工股股东持有股数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99.75%,未发现发行人的内部职工股问题存在潜在问题及风 险隐患。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超比例、超范围的问题不会构成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法律障碍。

6、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演变、托管、确认情况属实。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批准、发行上虽然存在某些暇疵,但在发行 人设立运营后均依法得到了规范确认。发行人股票已在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集中托管,内部职工股的托管确认率超过95%。持有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总股 数99.75%的股东已办理确权手续,其股份托管持有人和实际持有人一致,发行人不存在因送股、转股、配股带来的变相增加内部职工股的行为,发行人内部职 工股的批准、发行、托管不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其演变真实、有效,发行人内部职工股问题不构成本次公开发行的障碍。2004年4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及股票托管等有关情况的函》(鲁政字

[2004]316号),对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根据《公司法》进行规范、内部职工股的托管等情况进行了说明,该文件表明,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发行 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托管情况属实,未发现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鉴于上述情况,省政府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及股票托管等情况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应责 任。2007年6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再次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及股票托管等有关情况的函》(鲁政字 [2007]90号),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根据《公司法》进行规范、内部职工股的托管等情况进行了说明,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托管情况属 实,未发现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因内部职工股可能出现的问题,省政府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

三、全聚德

(一)公司设立情况

根据《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内部职工股从公司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方可上市流通。

公司原名为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体改委字[1993]第 200号)文件批准,于1994年6月16日由全聚德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侨旅游侨汇 服务总公司、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及北京华北电力实业总公司等共同发起,采取向社会法人及内部职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月26日,公司更名为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托管情况

1、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情况

本公司是经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京体改委字(1993)第/200号”文批准,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股本为7,000万股,其中向内部职工募集17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内部职工股发行的比例、范围及方式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94)京会兴字第65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实际认购7,000万股,内部职工股实际认购175万股。内部职工股的发行符合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和“京体改委字(1993)第200 号”文要求,不存在超比例发放情况。

公司设立之初,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北京全聚德烤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全聚德集团”)拟将前门店、和平门店、王府井店三个烤鸭店的经营性净资产和人员都投入 新组建的股份公司,因此,三个烤鸭店的职工都参与了内部职工股的认购。而公司设立时,王府井店正在进行翻建,因此未将王府井店的资产和人员投入公司。因 此,公司设立时认购内部职工股的人除经重组进入公司的员工外,还包括当时尚未重组进入公司的北京王府井全聚德烤鸭店的员工。

(2)内部职工股演变情况

1997年,公司根据京体改发[1996]7号“关于北京市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的通知》(京政办函[1997]55号)对公司内部职工股进行了规范并重新登记。经北京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的通知》(京政办函[1997]55号)确认,公司内部职工股为17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5%。1997年3月13日,公司199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全体股东以10:8的比例配股的增资扩股方案。本次配股在实际实施过程中,13家法人股东 放弃了1,732万股配股权,其他法人股东认购538万股,内部职工按配股比例认购140万股。1998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同意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通知》(京政办函[1998]107号文件),同意公司增资扩股3,556万股,每股面值1元,认购价格为 1.5元/股,本次增资扩股后公司股份总数为10,556万股,股本总额10,556万元。其中由22家法人持有10,241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97.01%,由内部职工持有31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98%。本次增资扩股中,由于13家法人股东放弃部分配股权,因此,内部职工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由2.5%提高到2.98%。

在此次增资扩股过程中,全聚德集团以北京全聚德王府井店的资产认购,北京全聚德王府井店的资产和职工相应的进入公司,其职工成为公司的员工,因此,前述部分内部职工股持有者是北京全聚德王府井店员工而非公司内部职工的问题通过此次增资扩股得到了解决。

1998年9月8日,北京市中润达审计事务所对公司此次增资扩股出具了(98)润审验字第1-15号验资报告书。

(3)对内部职工股的确认

2001年11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专函对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规范工作进行了确认,认为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 管理规定》(国家体改委1993年7月1日发布)的规定,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要求进行了集中托管。1998年配股后由于部分法人股东放弃配 股权,公司内部职工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2.98%。公司内部职工股已集中托管于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原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 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发布之后,不需参加内部职工股清理工作。

2002年8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京政函[2002]60号)确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司内部职工批准、发行、托管及清理等情况进行审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4)内部职工股发生过的转让和交易情况

根据2001年11月21日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当时公司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共有1135人,持有31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8%。(注:股东名册中人数为1,136人,经核实,因其中一人重复登记,实际人数为1,135人)2001 年集中托管登记以后,由于部分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去世、自公司离职等股东个人原因,发生部分职工股持股人变化的情况。

经核查,自2001年11月21日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出具公司股份托管的股东登记名册后至2007年6月11日,由于部分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去世、自公司离职等股东个人原因,期间发生69次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①在上述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变动中,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合计出让或退股139,111股,该等股份中122,019股已转由公司其他职工继受取得。

②根据公司的说明和提供的资料,2001年公司股份集中托管之前,公司将26位自公司离职或者去世的内部职工股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按照退股进行处理,并将 相应股份转给公司其他职工。事后公司已取得其中15位原持股人的同意,并已向该15位原持股人支付相应股款;其余11位持股人因无法取得联系仍未获得该等 原持股人的同意。2007年3月,公司将2001年后陆续退股的内部职工股持股人退出的股份中的17,092股股份,按照前述11位原持股人原拥有的股份 数量向该11位原持股人予以返还。2007年4月,前述11位持股人中,公司与一人(戴惠敏)取得联系,戴惠敏已签订协议,将所持股份予以转让。公司内部职工股发生的转让交易,只限于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未出现内部职工股社会化的情形。

2、本次发行前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1)内部职工股托管情况 1994年4月19日,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与公司筹建处签订了《内部股权证登记管理协议书》,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分别于1994年4月19日和1996年11月8日出具了《内部股权证登记托管证明书》。

为规范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托管工作,公司于2001年6月20日与北京证券登记公司签署了《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协议书》,对公司的全部股份(包括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北京证券登记公司出具了《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集中托管情况证明》,证明公司股票已按规定集中托管于北京证券 登记公司,并全部冻结,股份托管符合上市要求,公司自设立以来,内部职工股股份变动未发现有违规现象。

根据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1月19日发出的《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关于 加强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07]3号),北京市已有的国有参控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须在前述通知发布之日起 三个月内到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2007年3月23日,公司与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书》并重新办理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2007年6月11日,北 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内部职工股由 1110名自然人持有。本中心通过审核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所有材料,认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法律意见书》所述属实。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经按规定集中托管于本中心,股权托管符合本中心的要求。”

(2)内部职工股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四、九鼎新材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南通华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系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体改生[1994]290号文批 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1995年9月更名为“江苏九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5月更名为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鼎新材”)。

(一)公司设立时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及发行情况

1994年5月22日,根据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4]290号”文《关于同意设立南通华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1,200万元,每股面值1元,计1,200万股。发起人认购901.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75.1%;募集股份298.3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4.9%,其中公司内部职工股募集198.3万股,占股份总额的16.6%。根据公司发起人协议及江苏省体改委以苏体改生[1994]290号文《关于同意设立南通华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相关内容,除玻纤厂以实物资产出资以外,其他股东均应以货币资金出资。但在约定的出资期限期内,除玻纤厂外,公司 168 名内部职工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均未以自有资金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均为玻纤厂以评估后的经营性净资产1200 万元垫付。

(二)本次发行前的内部职工股托管情况 公司设立时前十名内部职工股股东名单:

由于公司设立时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出资由玻纤厂垫付,内部职工股东实际上没有真正出资购买该等股份,随后几年中也一直没有履行相关的出资义务,因此公司未按照相关的规定对公司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和托管确认手续。

(三)内部职工股的清理

由于公司设立时正处在股份制企业试点阶段,企业缺乏相关的发行经验,使内部职工股发行在实际发行中存在以下不规范的情形:(1)内部职工股超比例发行:根 据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4]290号文的批复,公司设立时内部职工股比例占股本总额的16.6%,不符合国家体改委1993年7月3日发布的《定 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的规定,存在着超比例发行的情 况;(2)内部职工股股东出资不规范:公司设立时,玻纤厂代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东认缴了相应股份,内部职工股股东在随后几年中也一直没有履行相关的出资义 务;(3)由于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东未履行相关的出资义务,故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对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和托管确认手续。

对此,公司对上述内部职工股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规范及清理:2000年5月6日,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与会股东代表一致同意公司168名内部职工将其所 持有的全部股份共198.3万股转让给玻纤厂。2000 年 5 月 10 日,公司 168 名内部职工股股东与玻纤厂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根据该协议,公司职工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98.3万股以每股人民币1元的价格一次性全额转让 给玻纤厂,股份转让金共198.3万元;股份转让后,玻纤厂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公司的收益与风险自此与职工股东无关。2001年6月25 日,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四)省政府关于对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问题的说明

2006年9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苏政办函字[2006]89号”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问题 的函》对内部职工股有关问题进行了确认:“九鼎股份设立之初内部职工股设置、发行、托管和出资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该公司已于2001年根据当时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和纠正,基本不存在潜在隐患”。

(五)中介机构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意见

1、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认为:九鼎新材内部职工股在审批、发行、托管及出资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九鼎新材内部职工股股东已于2001年6月将他们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集团公司,因此,九鼎新材内部职工股已清理完毕。

2、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问题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内部职工股在审批、发行、出资及托管等方面存在着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股东出资不规范及未集中托管 等不规范的行为;公司在设立运营后通过重新规范登记及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东将其持有公司股权转让给玻纤厂的方式,于2001年6月完成对内部职工股的清理和 纠正;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06年9月21日以“苏政办函字[2006]89 号”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问题的函》对内部职工股有关问题进行了确认;因此,公司内部职工股问题不存在潜在 纠纷及隐患,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恒邦冶炼

1994年2月18日,经牟平县体改委牟经改[1994]4号文件批准,公司由原牟平县黄金冶炼厂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1997 年 6 月 26 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鲁体改函字[1997]98 号(随文颁发鲁政股字[1997]77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对公司进行了规范确认。

(一)内部职工股审批及发行情况

1994年2月6日,牟平县体改委以牟经改[1994]4号文批准公司由原牟平县黄金冶炼厂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本总额设置为4,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股3,000 万元,内部职工股1,000万元。

据此批复,原牟平县黄金冶炼厂以经牟平县审计师事务所评估(牟审所评[1994]第12号)的净资产3,000万元,按1:1比例折合发起人股3,000 万股,同时,公司向内部职工定向发行了1,000万股,发行价格1元/股,公司466名职工参与了认购。牟平县审计师事务所以牟审所验字[94]第11号 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了验证。

公司设立时,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导致出现内部职工股发行超比例的情况。1997年6月26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鲁体改函字[1997]98号 确认公司由原牟平县黄金冶炼厂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牟平县黄金工业总公司持有发起人法人股 3,0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75%;内部职工股1,0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25%。

(二)内部职工股托管情况

1、规范确认托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5]126号文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要求,公司委托山东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内部职工股进行了托管,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1997年3月26日出具了《牟平县东方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集中托管 情况证明》(鲁证登字[1997]第37号),证明公司内部职工股股权证已按规定集中托管于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由466名内部职工持有。

2、股权转让托管

2003年公司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前,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要求对公司内部职工股进行了托管,并于2004年 1月8日出具了《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集中托管证明》(鲁产登字[2004]1号),证明公司内部职工股1,000万股已全部托管在山东产权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由339名内部职工持有。

3、集中托管及变更情况证明

2007年9月17日,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集中托管及变更情况证明》(鲁产登字[2007]4号),对公司前述托管及变更情况进行了说明。截止目前,公司已不存在内部职工股。

(三)内部职工股转让和清理情况

公司内部职工股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挂牌交易情况,但在清理前存在协议转让的情况。

1、2002年部分内部职工股转让

2002年11月7日,王信恩等10名自然人分别与部分内部职工签署协议,受让了131名内部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400万股,转让价格以2002年7月 25日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的公司整体资产评估结果(每股净资产0.89元)为基准,协商确定为1元/股,转让价款合计400万元。本次内部职 工股转让经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山东省体改办鲁体改企字[2002]89 号批复同意。

本次部分内部职工股转让后,内部职工股数量不变,持有人数减少为339人。

2、2003 年内部职工股清理

2003年10月22日,公司339名内部职工股股东与恒邦集团签署协议,将1,000万股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转让价格协商确定为1元/股。本次内部职工股转让经公司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山东省体改办鲁体改企字[2004]2号批复同意,股权转让资金的支付情况经烟台中 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烟台中山会内验字[2003]137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存在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得到了彻底清理。

3、省政府意见

2007年9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2007]164号文件对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批准、发行、托管、清理等情况进行了确认,认为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批准、发行、托管、清理等情况属实,未发现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

4、发行人律师意见

锦天城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批准和发行比例虽然存在一些瑕疵,但在公司设立运营后均依法得到了规范处理。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批准、发行、托管、清理工作不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其托管和清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因此,上述瑕疵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5、保荐人意见

国联证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设立时,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导致出现内部职工股发行超比例的情况,现已得到彻底清理,且股本演变的过程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目前已不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

【案例评析】

1、新公司法颁布之后,现有发行审核政策只对两种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亮了绿灯,一种是定向募集另外一种是城商行的特批,不过对于城商行股东问题已经越来越收紧,所以定向募集就成为一种特例。

2、定向募集问题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公司制改造时还是很具有普遍性的,且很多公司都是在1994年进行了处理。从审核实践来看,定向募集问题会里会重点关注,但是一般情况都不是成为首发障碍,而会里关注的重点无非就是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法律风险。

3、对于定向募集的解释思路,基本情况如下:①详细介绍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情况;② 详细核查内部职工股转让的情况,关注是否程序合规是否存在潜在纠纷;③详细介绍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如果托管单位存在变更的需要介绍历次变更情况;尤其 是要详细介绍发行人最后一次的托管情况,因此这是防止纠纷最后的防火墙,并且需要证明股份托管人与实际持有人一致以防止纠纷;内部职工股的托管确认率要达 到95%以上;④省级人民政府对定向募集问题的确认文件。⑤ 中介结构发表核查意见。

4、上述是定向募集问题的一般思路,上述案例有的还存在一些特殊之处:①太阳电缆反馈意见对该问题做了重点关注,并且还需要就该问题有责任承担主体因而股 东还做了承诺。②烟台氨纶尽管存在超比例和超范围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情形,但是由于是历史问题最后也没有成为障碍。③全聚德还证明了一点,就是公司内部职工 股发生的转让交易,只限于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未出现内部职工股社会化的情形。

5、允许定向募集问题在新公司法背景下首发上市,那也是“历史问题历史看”审核思路最重要的体现,企业存在的历史问题是我果经济体制发展变化的结果,这里应不应由企业来买单。

6、审核政策只是允许200以上股东存在,当然如果定向募集公司自行清理了内部职工股那当然也是很欢迎的。另外,尽管《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已经废止,但是对于该问题的处理该文还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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