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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房地产开发经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考察
建设部“赴美房地产开发经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培训团”于2002年4月赴美,对美国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代理、价格评估、行业管理等情况作了较为详细的调研与实地考察。
(一)房地产开发
1、美国房地产市场的特点。
一是保障充分和公平竞争;二是市场机制调节价格;三是保护私有财产,法律保护业主所有权和转让权。与我国房地产制度不同的是,美国房地产企业没有资质要求,没有专门的产权面积测绘机构,房地产权属证明不是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而是产权转让书(warrant deed)(相当于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成交后,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持转让书到房屋所在地政府登记办公室备案,由登记办公室给每一个转让书编一个号码,并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2、房地产开发向郊区发展。
由于不少美国人住在郊区别墅或宽敞的住房,因此美国人均住房面积较大,至1999年底,美国27亿人口,拥有11亿个住房单位,67%的家庭拥有独立的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近60m2,居世界榜首。在美国,中等收入以上家庭拥有一栋别墅(价值一般在20万美元)是平常的事情。
美国住宅小区开发模式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郊区化明显。二是开发规模较大。开发商将开发用地划分成很多小地块,小业主既可购买现成的别墅,也可购买小地块后按开发商规定的设计自己建造别墅。三是配套齐全。四是重视与自然和谐。在房地产开发时尽量保护原有的树木和生态环境。五是社区活动丰富多彩。每年都有很多社会团体举办各种各样的活动。
(二)房地产经纪代理
房地产经纪行业在美国是一个信誉良好的行业,房地产经纪人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其主要制度有:
1、执业牌照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经纪人替人买卖房屋必须持有房地产经纪人牌照。经纪人执业要有两个条件:一是通过州房地产经纪牌照管理机构(其性质介于政府和协会之间)组织的考试,考试对象分销售员资格和经纪人资格两种,销售员报考没有学历条件限制,但只有获得销售员资格的人员才能报考经纪人;二是必须在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资质和注册资本限制,经纪机构只要在有关部门获准登记后便可从事经纪业务,但机构发起人必
须持有经纪人牌照。为了防止经纪人同时在两个企业执业,法律规定,经纪人牌照必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保管。目前美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共有90多万经纪人会员。
2、首次签约制度。
只要房屋实现了销售,第一个与销售方签约的经纪人就可获得相应的佣金(经纪机构从交易双方共收取房屋成交价6%的佣金,签约经纪人可从经纪机构获得50%~90%的佣金)。这一制度保证经纪人可以将房源信息完全公开,并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房屋信息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共享。美国各州都建立了multiple listing service 计算机服务系统,经纪人会员可以通过密码进入该系统查询房源。房源信息一旦进入该系统,当房屋实现销售时,首次签约经纪人便可获取佣金。
3、保险制度。
产权保险公司负责保障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险公司设有工作过失保险的险种,该险种以一宗交易为一个保单,通过社会保险机制将经纪机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
4、协会自律制度。
美国经纪人协会在房地产经纪行业中扮演重要角色,它分为全国、州、区域三个层次。经纪人协会主要职责有:一是与各级议会沟通,保证有关房地产经纪方面法律法规制定的合理性,并维护经纪人合法权益;此外还通过组织会员投票选举他们所支持的参选议员,在政治上起到影响作用。二是为会员提供业务、法律、计算机等方面培训。三是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四是处理消费者投拆。协会除依法进行行业自律外,还从规范行业需要出发对会员提出高于法律的要求,协会可对会员进行罚款或劝其退会,由于协会在行业的影响,受过处罚的人将很难再在经纪行业从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
目前美国共有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8万余人,及一定数目的实习估价员。在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中,分为“G”(General)、“R”(Residential)、“L”(Limited)三种。其中“G”级为高级的估价师,可以进行任何房地产的评估;“R” 级房地产估价师只能进行住宅的评估;“L”级是最初级的房地产估价师,为有限资格,这类评估师的评估业务有相当大的限制。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注册与颁发执照由州政府组织。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过程与条件一般都很复杂,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
目前美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总共有数千家,按业务来源可分为商业房地产与居住房地产两类估价机构。估价机构并未按规模或业绩划分级别,每个估价机构只能按其信誉与自由竞争自行确立其市场份额。
美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上是个人合伙制及个人独资的公司。美国房地产估价最主要的操作规范是《UNIFORM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APPRAISAL PRACTICE》。评估师资质审查发证、政府评估管理、评估服务机构以及评估师本人都需严格遵守《USPAP》标准。《USPAP》由美国评估基金会(THE APPRAISAL FOUNDATION)下属的估价标准委员会
(APPAISAL STANDARDS BOARD)制定,每年修订一次。《USPAP》具有法律约束力,是1989年经国会通过的FIRREA(金融协会改革法案)规定执行的。
(四)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政府对房地产经济管理主要是靠宏观调控,手段包括:
1、通过区域规划管理,达到对土地最大限度地合理使用,并提供公共设施,保护环境等。
区域规划管理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调节工具主要有四种:一是分区制(Zoning Ordinance)。在统一规划前提下,将土地划分为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除特殊情况外,通常不可以混杂。二是再分类制(Subdivision Regulation)。在分区制的基础上,对土地的使用作出进一步的细分。如在居民区内,把不同的地块划分为独户住宅区、多户住宅区和公寓住宅区。三是开发规划(Growth Planning)。主要通过政府的预先规划,引导和管理房地产的开发进程,以保护有限的资源和历史古迹与风貌。四是提供公共物品。主要是通过政府提供道路交通、下水道等公共物品,影响房地产的开发和使用。
2、通过税收优惠刺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这项政策对中高收入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他们在房地产投资中,从政府的税收优惠中可以得到较大的经济利益。例如,居民购买住宅可获得如下三方面的税收优惠:一是免税,主要指免缴个人所得税:因为,不购买住宅者需支付房租,住宅购买者却可以把这笔相当于房租支付的额度抵减应税收入(这实际上是鼓励人们买房而不是租房)。另外,55岁以上的美国公民或居民,在销售自用住宅的所得中,一生一次可扣除125万美元,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要求他在销售自用住宅的前5年中,必须至少有3年居住或使用该住宅(这实际上是鼓励中高收入家庭购买高价值的新房,加快住房折旧)。二是减税。住宅购买者在计算自己当年度的应税收入时,可从自己的总应税收入中扣除支付的地方税和住宅贷款利息,从而减少自己的应税收入,也就减少了纳税额。但这种税收优惠仅限于居民购买的第一二栋住宅,而且这两栋住宅为自己所使用,不能出租给他人。同时扣减的贷款利息最高额为110万美元贷款的利息额。三是延税。居民如因购买新的自用住宅,而将旧的自用住宅卖掉,他可以将出售旧住宅的所得,不计入当年度的应税收入总额中,享受此税收优惠的购房者必须是在出售旧住宅的前后两年内购买新的自用住宅,且新住宅的价格不得低于旧住宅的销售价格。
3、为市场运作提供有效的信息。
一是,美国政府提供如财产所有者的名单,评估财产的价值等信息服务,这一方面为政府收取财产税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也为明确交易主体和交易价格提供了保证;又如政府提供的家庭收入状况、人口状况、住房状况等信息,有利于房地产的合理开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政府发起或资助成立房地产研究机构。如1971年由德州政府依法成立德克萨斯州农工大学房地产中心,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民的需求开展研究活动,并将研究成果无偿提供给社会。它的口号是“通过研究解决问题”。房地产中心主要通过杂志和网站公布研究成果。至2001年,该中心已完成了1500多份专著、书籍、报告或论文,对促进德州房地产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来源:《中外房地产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