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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信访工作属地管理与考评办法(试行)
为切实抓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信访工作属地管理与考评办法》。
一、信访工作属地管理
(一)人民群众初信初访,尚不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山林、土地、水事、宅基地、婚姻、赡养、打架斗殴等信访件,各村(居)委会必须立案协调处理。
(二)上诉初信初访件的接访办结期为十五个工作日,各村(居)委会应当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组织信访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书写调解文书,双方签字生效。调解协议送达当事人双方并报镇信访室备案。
(三)上诉初信初访案件,经村(居)委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村(居)委会应当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作出处理决定、决议或意见送达当事人双方并报镇信访室备案。
(四)各村(居)委会对上诉初信初访案调查与处理,各包村领导、包村工作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法律上的支持与指导。
(五)文教卫、法律法规、宗教、老龄、养老、组织、纪律、民政救济、基础设施、村镇建设、道路交通等的初信初访案件及第(一)范围的续访案件,由党政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由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
(六)第(五)范围的信访件,信访接待室签出“XX镇信访接待处理笺”提出拟办意见,主要领导批示后,党政分管领导签领处访,办结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个别特殊复杂的信访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不得超过四十天。
(七)第(五)范围信访案件的协调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供权威性的调查材料和相关法律程序,提出调解建议,调解委员会根据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签定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后送发双方当事人并报信访室备查。
(八)对第(五)范围的信访案的处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处理建议或意见送达当事人双方并送信访室备查。
二、处访考评
(九)考评对象为各村(居)委会、部门站所负责人、包村组长、包村领导、党政分管领导。
(十)考评实行百分制,各村(居)委会建立健全信访机构和制度,各组备有信访联络员,基础分为50分,按定时限处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次加10分,作出处理决定一次加8分,提出处理意见加5分。
(十一)年内无信访案件的村(居)委会加10分。
(十二)年内无到镇信访的村(居)委会加20分。
(十三)不按规定时限处访结访一次扣5分,不按规定时限结访、不作出处访决定、建议导致处访人到镇信访的一次扣10分。
(十四)累计分数达100分以上为优秀村,85——99分为良好村,70——84分为合格村,70分以下为后进村。
(十五)党政分管领导、职能部门按处访考评实行10分制。按年度按处方承办件数均摊分数。
(十六)党政分管领导不按规定时限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及当事人进行调处或处理的,每次扣1分,超期办结一次扣0.5分。
(十七)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调解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分管领导主持的调解会议,无故不参加一次扣0.5分。
(十八)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调解委员或党政分管领导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有价值的纠纷调查材料或提出调解或处理建议的每次扣1分。
(十九)年度累计分数8分为合格,9分为良好,10分为优秀。作为年终综合考评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
(二十)年度累计分数低于7分或因接访不及时导致当事人上访或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当年不能评优评先,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XX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