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_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02: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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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立案的多少,可以反映出该机关的工作量和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但多年来,由于对立案标准理解上的偏差或着错误,导致了公安机关在立案观念上的一些错误认识。最显著的表现是以立案多少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破案率作为工作成绩的重要体现,立案材料要求过高,从而产生了有案不立,不破不立的严重后果,同时,由于受不正确诉讼观念的长期影响,致使初查等无法律依据的诉讼活动“合法化”,那么应该如何理解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呢?本人认为包括以下二个方面:

一、关于立案的法律标准

立案的法律标准,是指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哪些事件、哪些人在何种情形下应当由司法机关实行刑事诉讼立案活动的规范。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的两种情形:

一是“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二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遇有这两种情形时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刑事立案,这便是刑事诉讼立案的法律标准。从公安机关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的角度看,笔者个人对上述标准的理解是:第一种情形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或其他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经济犯罪事实或者经济犯罪嫌疑人,且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管辖范围的,应当直接立案侦查。第二种情形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侦查。这两

种立案情形的差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案件来源不同,前一种情形的案件来源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或日常工作中直接发现的;后一种情形的案件来源则是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二是需要确认的立案的事实内容和程度不同,前者是必需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是公安机关认为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者则无需确认犯罪事实的存在,而只要通过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应当立案。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立案的对象是事件。立案是指将犯罪或都可能为犯罪的事件为刑事诉讼内容的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有两类事件可以作为立案的对象,即“发现犯罪事实”的犯罪事件和“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为犯罪的事件。在这两类案件中,已发现属于犯罪的事件并不一定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而可能为犯罪的事件中,客观上并非必定存在着犯罪事件,被指控的犯罪人也不一定实施了犯罪。由此而言,第一,在已经发现或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即使尚未确认犯罪嫌疑人也应当立案;第二,对可能存在犯罪的事件立案时,无须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已实施了犯罪。

二是立案的法律标准中不含查明案件事实这一要件。立案的法律标准中之所以不将查明案件事实作为必备条件,主要是因为立案仅仅是侦查活动的开始,而查明案件事实是侦查活动的基本任务。经过侦

查,可能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可能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查明的案件事实,可能是犯罪事实,也可能不是犯罪事实。正是因为立案后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侦查结果,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撤案、不起诉、起诉等若干处理诉讼结果的方法。司法实践中也表明,只有在侦查破案后才能确认相关的犯罪嫌疑人。例如在余姚中国塑料城系列化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商行,以商行的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日常在商行上班的均是不知内情的雇用人员,受犯罪嫌疑人指挥、安排,立案之初,无法确定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破案后,不知情的受雇人员才能被证明无犯罪嫌疑,确认犯罪嫌疑人。

二、关于立案的材料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立案必须占有一定的立案材料,以作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和“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根据。立案材料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符合法定的立案标准需要,这便是立案的材料标准。由于法定的案件来源不同,关于立案的材料标准也应当分以下二种情形:

第一,在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的情形中,由于案件的主要来源是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中或日常工作中主动发现,而立案时又需要确认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因此立案材料必须是能够说明某一犯罪事实的确实发生,或者证实犯罪嫌疑人不如实说明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比如,公安机关在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取证时,发现涉案发票系让他人为自己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又如发现公司、企业资金被某犯罪嫌疑人占有,但该嫌疑人所说的资金的用途经查系编造的材料。

第二,在受理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立案的情形中,首先,材料本身必须能够说明有犯罪或可能犯罪的事实存在。其次,材料所反映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查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未能证实犯罪实际发生的情形进行立案前的调查,以便收集能够证实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这种作法需要改变,根据刑诉法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属于“侦查”范畴,将这种专门调查置于立案以前,显然是不妥的。其次,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刑诉法未规定立案前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再次,刑诉法对举报、报案途径的立案只规定了主观认识标准,并未要求客观上必须实际存在犯罪事实才能立案。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只有准确地把握立案的法律标准,正确地理解法定审查立案材料的含义,才能更好的履行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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