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要处理好六个关系(姜春云)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人要处理好三种关系”。
地方立法要处理好六个关系——姜春云副委员长在深
圳地方立法研讨会上的讲话(摘要)
(2002年11月20日)
一、要正确处理人大立法工作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关系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人大的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和服从这个中心,为经济建设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回顾二十多年来的立法工作,总的说,我们坚持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发展为主题,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全国人大是这样,地方人大也是这样。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1979年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立法的形式促进改革开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1982年,把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载入了宪法。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地位,确立了企业法人制度等重要民事法律规范。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宪法修正案,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分配形式、国企改革、家庭联产承包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制度写入宪法。从1979年到今年10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了304件法律,其中与发展经济相关的占到三分之二以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发展经济内容的也占了绝大部分。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建设和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今后的立法工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应当着重制定和完善好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是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二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三是西部大开发方面的;四是优化投资环境方面的;五是适应世贸组织规则方面的。就全国人大来说,主要应当抓紧制定物权法、编纂民法典,制定诚信建设的法律,制定期货交易法、合作社法、商事登记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修改破产法等;抓紧审议行政许可法,研究制定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国家公务员法等;研究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方面作出法律规范;修改和完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修改对外贸易法、商业银
行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法律。
立法要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必须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比如,在市场经济下,要加快经济发展,必须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特别是法制环境。我在新疆进行调研时说过,良好的经济、投资环境至少要包括这么几个方面:(1)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合法权益有保障。(2)方便。办事高效便捷,没有人为的障碍。(3)通畅。交通、通讯设施好,有利于进出和通讯联系。(4)市场规范。一切经营与流通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5)有钱可赚。(6)生活舒适。(7)社会风尚好。这些方面都需要法律、法规加以引导、规范、制约、保障。
作为地方立法,要重视研究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怎样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这方面,地方立法是大有可为的。全国不少地方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为突破口,狠抓市场和投资环境建设,建立公开办事大厅,一条龙服务,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诚信建设等,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如江西、河南、宁夏、内蒙、新疆等地都制定了改善投资环境、加快行政审批改革和诚信制度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市场、投资环境的优化,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应当重视总结和应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用法规和规章加以肯定和规范,为改革深化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要正确处理地方立法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系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必须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是宪法确立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立法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立法,地方不得就这些事项自行立法;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另一方面,为了使各个地方能够因地制宜地作出必要的规定,促进地方的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立法法又赋予地方享有广泛的立法权,而且还规定除中央专属立法权以外的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地方立法具有自主性、补充性、试验性的特点。
要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必须处理好地方立法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国家法律只能解决最基本最主要的问题,不能规定得太细,太细了就难以在全国适用。因此,需要地方人大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也就是说要有全局观点,要出以公心,立法为公。各地在立法中一般都注意了这个问题,有的省把“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作为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黑龙江省提出,地方立法“不超越上位法规定,不变更上位法规定,不增设新的处罚规定”,严格把握立法权限。广东省强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还必须注意本省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互相衔接。江苏省明确提出,地方性法规不是自行其是、另搞一套,而是在全国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因地制宜地解决本地区经济社会生活中需要用法规调整的问题。深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重视与上位法的关系,以法制统一原则为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时,还提出尽量避免与上位法的重复立法,对省里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市里不再重复。各地应当认真探索总结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要认真贯彻立法法关于统一审议制度和适用与备案的规定,从工作程序和体制上落实好统一审议制度,既充分发挥统一审议在维护法制统一中的作用,又充分发挥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同时,要重视做好立法监督工作,将立法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落实立法法规定的备案制度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规章的改变撤销制度,把立法监督工作强化起来,切实保证立法的质量。
三、要正确处理制定法律法规与修改、废止法律法规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立法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基本上适应了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极大地促进了各地方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为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市场经济活动日新月异,既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对原有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甚至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也就是说要搞好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法律、法规的特点是“定”,而改革发展的过程是“动”,我们必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立法的关系,尽量避免立法工作落后于改革开放的实践,要尊重广大干部、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立法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形势变化的需要,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把握上,既要肯定和保护改革发展的成果,又要引导、规范改革发展的方向。在这方面,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很重要的就是在改革发展的进程中,适时、主动、科学立法,搞好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把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放在与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同样重要的位置上。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到今年10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106件法
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法律71件,在通过的71件法律中,修改修订的38件,占55%;从今年1月到10月底,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批准了933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制定的308件,修改的406件,废止的219件。从今后的立法任务看,修改法律、法规仍然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立法工作。
四、要正确处理民主参与与集中决策的关系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使法律真正体现和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立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立法不仅要符合实际、便于执行,而且要合情、合理、合法。新闻舆论、法律专家以及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立法也越来越关注,立法受到社会的监督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人大的同志自觉地做到、并且做好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必须有程序保证。民主的立法程序,对于提高立法质量,确保立法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至关重要。立法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多种途径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做到集中民情、民意、民智,才能真正达到立法的高质量、高水平。这是二十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立法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立法原则。
人大的根本组织和工作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从总体上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特点从内容到形式、从组织到运作,都应当是最能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机关。人大的组成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民主议事观念和集体行使职权的观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人大的工作与政府不同。政府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当然也要发扬民主,但他有最后的决定权。人大则主要是以会议的形式,通过会议审议和表决,集体决定问题。每位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只有在会议上行使,才具有法律效力。事实证明,只有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多谋善断,群策群力,才能避免决策失当,达到提高议事效率和科学决策的目的。
在按法定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立法,认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同时,还要重视在立法机关内部发扬民主,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要做到会议审议中的民主与会外的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相结合。在这方面,地方人大探索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一些省区市先后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在社会
上引起较大反响。对此,希望继续大胆实践与探索,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
五、要正确处理立法与调查研究的关系
调查研究是搞好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们应当牢记毛泽东同志的这句名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坚持调查研究。这几年,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领导成员,越来越重视立法调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取得了良好效果。一部符合实际、代表民意的良法,是从哪里来的?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们主观想象出来的,只能来自群众,来自实践,来自于对客观实际情况的了解、研究和把握。现在我们制定法律、法规,涉及的范围很宽,调整的事项也很复杂,往往遇到种种矛盾。彭真同志说过,“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如果我们不深入实际,不调查研究,就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这一“刀”可能就砍不准。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说,只有搞好调查研究,才能取得审议议案的发言权,才能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决议,也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才能切实可行。调查研究要有针对性,不仅要围绕人大审议、决定的议案进行立法调研、监督调研,还要对民主法制建设和一些带倾向性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如立法工作如何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影响及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如何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搞好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监督工作如何改进方式、完善程序、增强实效?如何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如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内在规律,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以解决。调查研究要注意改进方式方法,真正做到了解真实情况,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这是调研成效大小的关键。
六、要正确处理依法行使职权与加强党的领导的关系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基本形式。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有权依法在人大会议上发表各种意见。国家保障和支持代表或委员在人大会议上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包
括不同的意见。法律保证代表或委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代表或委员发表意见。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保护少数人的民主权利。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使人大的工作方式和程序具有民主性、法定性和权威性。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早在1991年党中央就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把党的方针政策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政治原则,也是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与在立法中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是统一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立法工作方针和一些重要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审定立法工作规划和计划,根据形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立法机关把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长期适用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法律,对立法工作中需要中央或地方党委确定的重要政策问题做出指示等;二是对人大的同志来说,在立法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央或地方党委请示。中央或地方党委决定的事项,人大要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