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源城商业街委托代理招商合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商业街招商代理合同”。
“乐源城”商业物业
委托代理招商合同
二00六年三月
“乐源城”商业物业委托代理招商合同
甲方:上海乐源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甲方经乐源城项目开发商“上海江东土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全权负责对乐源城商业街商业物业的招商经租和商业街建成后的商业运营管理工作。为项目建成后顺利展开对商业街的商业运营,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合作展开对乐源城商业物业的招商工作。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受托承担乐源城商业物业代理招商事宜,订立本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托招商物业单元和面积基本保底基数表”)。
2、对进入附件一范围的物业,在乙方实现招商前(以招商客户与甲方签订租赁协议或类似协议并支付了租赁或履约保证金为准)而先行被预(销)售的,则自动从附件一中退出,但甲方应在该物业单元的网上预售合同签订后
四、乙方代理招商佣金的标准与支付条件和方式
1、乙方代理招商的佣金标准为:
① 招商率在50%以内的(不含50%),代理招商佣金按60元/㎡计,(招商面积先以暂测建筑面积计,结算时按实测建筑面积计,下同)。
② 招商率达到50%及以上但未达80%的,代理招商佣金按100元/㎡计;同时按此比例一次性补足前50%(不含50%)已招商面积的差额部分。
③ 招商率超出80%以上的(含80%),对乙方实现招商的物业,代理招商佣金全部按120元/㎡计。同时按此比例一次性补足前80%(不含80%)已招商面积的差额部分。
2、佣金支付的条件与方式:
① 以招商客户与甲方或购房业主签订了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并甲方或购房业主收到了招商客户支付的租赁或履约保证金为该物业单元或物业面积实现招商的基本确认条件;
② 对符合上述基本确认条件的已招商物业单元或面积,甲乙双方每月25日统计和确认一次并于次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部分代理招商佣金的80%,余额佣金在该招商客户如期入驻并支付了首期租金后10天内予以支付。若因乙方原因招商客户中有届期毁约不能入驻的,则该招商客户代理佣金余额予以扣除,乙方不予享有。否则,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乙方该招商客户代理佣金余额;
③ 在招商率统计确认之前,代理招商佣金的支付,暂按60元/㎡的标准执行;在招商率统计确认之后,代理招商佣金按本条前述标准执行。招商率的统计和确认须在当月25日进行。
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30天内,甲方分二期先行支付给乙方招商执行经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六、若因承租方、联营方原因,未能如期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预租)合同、联营合同或其他类似意向协议,则甲方应将承租方、联营方已付的定金或押金(租赁保证金)或设柜保证金之50%支付给乙方作为代理服务的补偿(以不超过本合同
5、招商客户履约入驻开业率按入驻开业客户数除以已招商签约客户数进行计算。
二、对代理招商优良业绩奖励金的支付
对乙方代理招商优良业绩奖励条件达到与否的衡量时间,以乐源城商业街正式开业之日为时点并按前款条件在商业街正式开业日之后15天内进行统计并确认。
注1:“正式开业”定义:对外营业,即开具 方也不再享有。否则,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乙方该招商客户代理佣金余额。
确认的招商实施方案中予以提出,并结合招商推广方式说明该预算方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经双方讨论及甲方认可后予以执行。在执行中,乙方负责拟定广告及市场招商推广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含调整计划)报甲方认可。有关广告文案的创意设计由乙方负责。在双方讨论的基础上,甲方有权最后调整和决定物业招商之所有广告及市场推广计划事项。有关广告制作、发布之单位,由乙方负责联系和落实,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执行;在甲方认为必要情况下由甲方与之订立相应合同并按合同所约定内容予以执行。本项目招商的所有广告及市场推广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各指定一名代表己方与对方进行具体工作协商和联络的工作协调人,负责对对方提出的需由己方协调和确认的具体事宜进行协调。甲方的工作协调人为
,乙方的工作协调人(详见附件四)。招商工作展开中若涉及重大事项需双方协调的或乙方工作团队的项目负责人无法解决的事项,乙方应及时派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与甲方就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协调或讨论决定。甲乙双方若各自发生与本项目招商工作有关的变动事宜,应由该协调人及时向对方传达或通报。本合同签订后若工作协调人员发生变更的,发生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七、为做好本项目招商工作中的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工作及甲乙双方间协调配合事宜,在本合同签订后20天内,由乙方提出招商工作所涉的协同事项和工作秩序建立的基本要求及相应的工作组织方案,经甲乙双方讨论确认后予以实施,并根据后续工作的推进及时予以相应补充调整和完善。
二、所有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均由甲方最终审核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涉及购房业主签约权利和义务的,该租赁合同由甲方负责联系该业主签署或在获得授权条件下由甲方签署。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该合同签署双方享有和承担,与乙方无涉。
三、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签订后,由甲方收受租赁或履约保证金,并由甲方出具合法有效之收款凭证。乙方需敦促或陪同承租方(或类似合同的相对方)按合同之约定及时向甲方付讫该款项。有关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的租金支付和收受事项,按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四、甲方对根据乐源城项目规划设计所确定的房屋结构与平面布局样式、水电等配套设施和标准及工程质量等事项承担协调解决并按期交房的责任,以保证招商签约客户能如期入驻。
五、乙方对委托物业代理招商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和规定。若因乙方或乙方工作团队成员招商行为不当而引起外部性法律纠纷和争议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
六、在双方讨论和甲方确认的招商实施方案(包括物业单元分拆租赁及相关租金配置技术方案和报价政策)及工作组织方案的基础上,在实施中由乙方负责该委托物业对外招商工作中属乙方权限范围内的招商事项,并根据本合同和招商实施方案及工作组织方案的设定定期和及时向甲方沟通和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涉及需事先通报或报请甲方批准或确认事项的,须先行通报或经甲方批准确认后实施。
七、乙方应协助甲方与承租方签订好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在招商物业交房时,配合甲方并负责做好对招商客户进场入驻的联系工作。在遇有委托物业招商后预(销)售的情况下负责做好对招商客户的沟通协调和合同衔接工作。
八、在签订预租(租赁)合同或其他类似合同和协议时,在与乙方沟通协商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最终确定与客户的合作方式(即采用租赁或其他方式等)和确定最短租赁(或合作)期限以及最低租赁价格或优惠政策。当甲方同
意或确定的最短租赁期限(及优惠政策)低于本合同 佣金。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以代理招商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同时,可为该委托招商物业提供售房(销售)中介服务。在开发商与乙方提供的客户签订买卖(预售、销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的10天内,由甲方负责按该物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金额的1.0%计算销售佣金并按客户购房款付款的同等比例和进度向开发商收取并向乙方转付该物业销售中介佣金。
三、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及本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无论何种原因不聘用乙方工作团队成员。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每位乙方工作人员计人民币 50万元整。
四、在本合同履行结束后,若甲方需乙方继续承担代理招商任务且乙方接受的,双方可另行订立委托合同。
五、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应承担同业保密责任,不得向项目所在区域中与甲方委托招商项目具有竞争关系或同业关系的单位和人员泄露本项目的招商情况(包括客户资料)。合同履行结束后,有关招商工作资料应返还甲方保管(除甲方同意且确属乙方需要留存备份的资料除外)。
六、乐源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商给予甲方的授权书为本合同的组成要件。
七、在委托乙方独家代理招商的物业范畴内,为弥补乐源城商业街招商开业率不足或为保障商业街的运营状态和质量,由乙方介绍或联系的客户最终与甲方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联营或参股方式)开张经营的商业物业面积和相应单元,则计入乙方招商业绩及招商率,并按本合同
甲方: 上海乐源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联络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人民东路2579号
联络电话/传真:
乙方: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889号太平洋中心23楼
联系电话/传真:
签约地点:
附件一:
暂定委托招商物业单元和面积总表
附件二:
委托招商物业单元和面积基本保底基数表
附件四:
乙方服务团队架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