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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葡萄案引发的思考(刑法作业)
2003年8月7日凌晨,北京海淀区香山派出所的民警巡逻至香山门头村幼儿园门前时,发现有4名男子抬着一个可疑的编织袋。盘查后,警方获悉,该4名男子编织袋中为其偷来的47斤科研用葡萄。
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北京地区,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以判缓刑。盗窃价值10000元以上的财物,是盗窃犯罪中的“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一般要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3个民工盗窃的葡萄价值数额巨大,不太可能取保候审。
再看看我们谈的“天价”葡萄,既然是投入了巨额资金,耗费了大量的精力苦心研制,林果所应知道其可能产生的内在巨大的价值,林果所应该预见到可能被偷的可能,而轻易的相信能够避免;再者,别说四名建筑民工,就是我们的法律专业人士,根据现有林果所的防范措施,也不会预见到这是投入了巨额资金和精力,且会产生“天价”的葡萄,况且四名民工没有任何的作案工具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四名建筑民工(违法者)虽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损害社会的结果的。但他们明知自己行为必然发生的结果也仅仅限于47斤一般葡萄的价值或多一点(以上已分析)的损害结果,而不是葡萄“内在蕴涵”的没有证明的无限价值的损害结果,也不是按实际投入计算出的葡萄价值的损害结果。
从另一方面来说,林果所的葡萄也是按一般葡萄或进一步讲按试验田的葡萄来进行防范的,在这样的安全环境下,在一般人看来,林果所的葡萄和一般的葡萄或试验田的葡萄没有多大的价值差别,甚至在我们的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也不会预见到这样环境下的葡萄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四名建筑民工对自己的行为所明知或应知的损害结果也只有47斤一般葡萄的市场价值或多一点的损失。他们是不知更不可能知道这是投入了巨额资金和耗费大量精力正在研制的葡萄,更不知道天价为何物。
综上分析,四民工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我认为,从葡萄价值还没有被科学证明研制成功,被偷的葡萄的物的价值而不是葡萄的技术价值,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的欠缺,四名民工的主观故意心态来看,结合刑法理论,四名民工不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