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的羁押法律分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
刑事拘留后的羁押法律分析
我国刑事拘留条件宽泛,造成羁押时限的滥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了七项刑事拘留的条件,其中有关“身份不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规定,这显然更多地考虑了案件的复杂和侦查的实际需要,但忽略了刑事拘留适用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刑事拘留羁押期限过长,个案条件普遍化适用问题突出。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紧急处分措施,随之而形成的状态就是羁押,而这一羁押的期限却明显过长。刑事诉讼法规定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但同时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这种延长只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这一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公安机关普遍利用,造成很多案件在接近7日或30日这个“临界点”时才提请逮捕。对案件的公正办理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护都造成了负面影响。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刑事拘留后的羁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