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首要标准”,创新教育改造工作初探正文_创新教育工作坊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56: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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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首要标准”,创新教育

改造工作初探

摘要: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是新时期做好监狱工作最为重要的命题,在推进监狱科学发展的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针对当前形势条件下监狱发展现状,将我们党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与“首要标准”充分融合起来,并以此作针对性研究,探析监狱工作在贯彻落实“首要标准”过程中,创新教育改造工作的具体思路和措施,以及需要着力抓好的一些工作,力求切实提高监狱功效,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降低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从而实现监狱从“安全型”向“质量型”的飞跃。实现监狱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关键词:创新 首要标准 提高 罪犯 教育改造 质量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讲话中指出:“对于必须收监关押的罪犯,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近两三年,在“首要标准”的指导下全国各地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不断在加强,重生产、轻改造、重监管、轻教育的倾向逐步在扭转,监狱对改造罪犯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改造人已经成为监狱工作第一位任务。“首要标准”的提出,既是监狱工作顺应历史潮流向前发展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监狱工作“服务大局”的客观需要,是监狱工作科学发展必然趋势。

一、“首要标准”的科学内涵和意义

(一)“首要标准”的科学内涵。

(1)“首要标准”是党的高层领导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形势任务下,对监狱系统提出的工作要求。从当前的国内外形势来看,中国正处于战略机遇期,但同时也处在矛盾凸显期,目前罪犯8%的重新犯罪率与人民群众对稳定安宁社会秩序的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监狱责无旁贷地需要担负起“服务大局”的职责,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使命。这就需要监狱必须坚持和贯彻执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真正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违

法犯罪,确保监狱工作取得实效。

(2)首要标准”首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监狱工作坚持“首要标准”,就是要把握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把教育改造工作放在第一位,确保监狱人员在法纪、道德、文化、技术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其次反映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监狱工作是搞好社会治安的重要环节之一,即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切实把监狱人员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重新违法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另外“首要标准”指明了监狱工作发展的方向。监狱工作坚持“首要标准”,就是要深化监狱工作职能,不断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改造,从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首要标准”的重要意义。

罪犯来源于社会,刑释后还是要回归社会,监狱只是罪犯人生的一个阶段。如果我们仅仅把监狱工作停留在“管得住、不逃跑”的层面上,而不去改造他、感化他,他的犯罪思想、犯罪心理、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改造,那么他刑满回归社会后就很有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再危害社会和他人,从而在自己和社会之间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既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安全,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监狱的职能作用和工作成效。因此,对监狱工作来说,进一步加强教育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尽最大努力在监狱工作范畴内降低重新犯罪率,就成为衡量我们监狱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的首要标准和基本要求。

二、教育改造工作现状与贯彻“首要标准”要求的差距问题

(一)受安全稳定高压力影响,教育改造地位相对弱化。

长期以来,监狱系统从上到下都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即安全稳定是长久永恒的主题,谁在这方面出了问题,谁就要受到责任追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此,从上级党委、政府、业务部门到基层监狱单位的警察对这个问题都非常重视,生怕出现任何一点闪失,这种思想意识的树立对搞好安全稳定是非常有力的,必须予以充分肯定,但由此而来的是,很多监狱单位对教育改造工作投入的人力、物力、精力不够,警察工作也往往停留在对服刑人员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安全工作不出问题的层面,在正确处理抓安全与抓教育改造的关系方面,注重于强调安全防范,对强化教育改造,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花气力、下功夫相对不够。

(二)教育改造的方法和手段与“首要标准”的要求不相适应。

随着罪犯构成的日趋复杂,罪犯教育改造的方法、手段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形势发展要求和提高改造质量的需要的问题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老办法不灵,新方法不够”。一是入出监教育“关口”不严。入监甄别、心理测试、危险因素评估、改造建议等工作深度不够,细度不足,入监教育对罪犯改造的第一道“关

口”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地发挥。出监教育机构不健全,内容不落实,时间难保障,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再犯罪预测等工作仍停留在低层次水平,出监教育的“检验关”作用还需进一步强化。二是“三课”教育的有待创新。在开展“三课”教育中,思想教育“一锅煮”,“填鸭式”的经验型粗放型模式较为普遍,针对性不足、实效性不强的问题仍未得到很好地解决。文化教育的指标要求与实际需要脱节,职业技术教育内容滞后,形式单一,实用性差,不能适应罪犯刑释后就业谋生的需要。三是心理矫治工作人才匮乏,设施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主动干预少、求助率偏低、针对性不强、普及率不高的问题。四是监区文化建设氛围还不够浓,长效性不足,教育性不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监区文化建设在转化罪犯思想,提升罪犯素质,引领罪犯改造的重要作用。

(三)受警察素质制约,教育改造工作深度和力度未达到应有水平。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根本是教育服刑人员消除错误思想观念,摒弃恶习,培养良好习惯,它是改变服刑人员原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接受国家法制与道德规范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一种长期复杂的过程。这种工作的开展,仅靠单一的监管管教和吃苦耐劳的热情是远远不够的,而需要警察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底蕴,通过深入浅出的教育疏导,从政治、经济、历史、自然科学及心理学、行为科学等诸领域对服刑人员施以影响,这就对警察的群体结构、知识结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一方面,监狱警察常年在一线疲劳工作,超负荷运转,安全工作和生产创收的压力过大,因而,对教育改造工作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另一方面,警察的知识面不宽,加之工作任务繁重,参加培训、学习和深造的机会不够多,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质,以致难以适应监狱工作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教育改造效果。

(四)教育改造与社会联动欠缺力度、深度和广度。

由于与社会联动的主动权不在监狱场所,社会相关部门自身的任务也比较繁重,尽管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对这项工作都始终如一地予以高度重视及大力支持,但监狱场所的教育改造与社会联动的工作仍然欠缺应有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联动的形式、方法及内容尚需进一步探索创新,除搞好监内联动外,要重视搞好所外联动,如社区改造工作等等。另外社会帮教渠道狭窄、成效不足。社会帮教大多是罪犯亲属到监狱的看望型帮教,而且是物质慰问的多,思想帮助的少。党政机关、大专院校、社会知名人士等社会力量尚未广泛地参与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之中。

三、贯彻“首要标准”,创新教育改造工作措施

降低重新犯罪率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价值追求,也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最终归宿。在“首要标准”引领下,监狱工作必须在“安全型”的基础上迈向“质量型”,必须在思想上确立教育改造工作的主导地位,在具体工作中建立大教育工作格局,不断推动教育改造工作的改革创新,完善教育改造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一)以人为本, 创新教育改造新理念。

围绕“首要标准”的要求,明确树立教育改造过程中以人为本的新理念,着眼于为了人、关怀人、发展人的目标。要突出警察的主体作用,监狱警察作为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主体 , 着力适应 “ 首要标准 ”的目标需求, 重视自身素质提升, 严格执法程序和规范执法行为 , 坚持公正执法、执法为民 , 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确运用刑罚手段, 教育改造罪犯 , 提高改造质量, 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不断推进罪犯转变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 矫正不健康心理 , 改正违法犯罪恶习 , 使他们掌握就业谋生和参与社会建设的本领, 真正将他们改造成为 “有信仰、有道德、有追求 ,有谋生本领 , 珍爱生命、关爱社会的守法公民。为经济社会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稳定、和谐的法治环境。

(二)以强化“三课”教育作为切入点。

教育改造工作实质上是引导罪犯、帮助罪犯、转化罪犯、提高罪犯的过程。转变犯罪思想,改正不良恶习,增长文化知识,掌握谋生本领是教育改造工作的主要任务。因此,落实“首要标准”必须在强化罪犯思想教育上下功夫,在提高罪犯文化素质,培养罪犯谋生本领上做文章,把提高“三课”教育质量作为落实首要标准的切入点。

1、思想教育要提高实度。思想教育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核心,它贯穿于改造罪犯的整个过程之中。在对罪犯实施思想教育的过程中,要摒弃“假、大、空”的内容和“我说你听”的陈旧教育方式,打破以“警”为中心的思维观念,确立以罪犯为本的教育改造理念,切实把罪犯作为能动的主体来认识,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来把握,使思想教育内容更加贴近罪犯的改造需求,更能激发罪犯的改造动力,更能内化为罪犯的改造行动。要结合形势,紧扣转化罪犯的犯罪思想这一重点,加强罪犯的法律常识、认罪悔罪教育、公民道德和政策形势教育。

2、文化教育要提高广度。许多罪犯走向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文化素质低下,致使美丑不分、善恶不清。对罪犯的文化教育要着眼于提高罪犯的素质,分类分层进行。在认真做好扫盲、小学教育的同时,要提高教育的广度,根据罪犯不同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开办写作、绘画、书法等兴趣爱好班,或开展函授、自考等高学历层次的教育。努力打造监内“文化精品”,大力弘扬监内主流文化,从而用先进的文化教育人,用优秀的文化激励人,不断地培养罪犯自我改造能力,促进教育改造质量的不断提高。

3、技术教育要提高深度。罪犯来自社会,最终也要回归社会。能否在监内掌握就业谋生的一技之长,直接关系到他们回归社会后改造成果的巩固。因此,监狱要加大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力度,加强社会需求相结合的教育方式,在抓好罪犯生产岗位技能培训的同时,根据社会就业需求和罪犯刑满后的谋生导向,对罪犯进行具有一定深度的职业技能培训。在教育机制上,要注重与社会接轨,大力引进社会教育资源,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联合办学突出实用技能的培训,经严格考核发放社会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充分调动罪犯的学习积极性。

(三)加强个别教育,完善个案分析制度。

个别教育是坚持“首要标准”,教育改造罪犯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进攻性改造措施,是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掌握的基本功。落实《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纲要》,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必须加强个别教育工作,监狱要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要严格落实“四知道”、“十必谈”的规定,每月对每一名罪犯至少进行1—2次以上个别谈话教育,并根据不同罪犯的思想状况和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措施。在做好“一般罪犯”个别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个案分析制度,对重点犯和顽危犯要综合其成长史、家庭情况、性格特点和心理特征以及犯罪的主观意识和现实改造表现等情况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根源,制定教育计划,提出相应的个别化教育转化方案和具体的教育措施,并落实民警专管专教,完善规范重点犯和顽危犯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全面构建罪犯个别教育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针对性。

(四)加强和创新监区文化建设。

1、监狱文化建设是适应罪犯需要而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它与一切改造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为罪犯的思想改造服务。加强监区文化建设,首先,要为罪犯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其次,要美化环境,整洁监区;第三,要突出监区文化的改造功能,系统安排监区文化体育活动,使罪犯在良好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影响,促进罪犯积极改造。

2、监狱文化建设要丰富其内容,拓展其形式。首先要以先进的文化为导向,以弘扬改造正气为主旋律,通过开展创建监区文化品牌、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组织读书活动、歌咏比赛等活动,用高雅文化熏陶罪犯,缓解罪犯的改造压力,调节罪犯心理,强化罪犯兴趣小组的作用,充分发挥罪犯的特长,让罪犯找到自己的兴趣,主动参加活动;其次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定期举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组织罪犯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丰富罪犯文化生活,陶冶罪犯情操,起到充实罪犯闲余时间、维护监管秩序安定、活跃狱内氛围、矫正罪犯恶习、提高改造质量的效果。

(五)着力抓好出监前教育,巩固改造成果。

罪犯出监教育是落实“首要标准”最后一个环节,是巩固改造成果的关键时期,更是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做好与社会衔接工作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要完成对罪犯改造效果的综合和社会危险程度的预测,它主要是法律、政策、就业信息的教育,要在内外结合上下功夫。今年我监狱成立了出监监区,并修订了出监教育相关规定,正在进一步完善出监教育措施,出监教育应该按照“相对集中时间、相对集中人员、相对集中教育内容”的办法落实出监教育的规定,重点是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并结合实际向罪犯介绍当前社会政治经济就业形势,加快罪犯由“监狱人”转变为“社会人”的步伐。出监前,对罪犯进行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并将罪犯的服刑情况和评估意见寄送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积极作好帮教安置的衔接工作,实现监狱与社会的良性

互动和无缝对接,共同巩固改造成果。

(六)不断拓展教育改造工作的社会化路径。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情感教育罪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原点、是种子、是基石。要在罪犯心中播洒了感恩的种子,宣讲感恩文化,心中有了爱,良心有所发现,那么服刑人员担当责任的意识、诚实守信的意识、关爱生命的意识,乃至其它健全社会人格就易逐步培养、建立,重塑灵魂、走向新生就不会是一句空话。

1、用精神感动。工作中,做到严格执法,文明管理,无私奉献,清正廉洁。在生活上关心,对罪犯改造中遇到的诸如婚姻变故、子女辍学、财产纠纷、经济困难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排除。使罪犯真切地感到关心和挽救,树立改造信心。

2、用亲情牵动。大力开展联合帮教活动,拓宽教育改造工作的社会化路径,利用社会、家庭的力量,影响感化罪犯。尝试通过亲情聚餐、亲情电话、亲情会见、亲情寄语、亲情救助以及录音录像等形式,使罪犯感受到亲情的温暖和可贵。

3、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和沟通,扩大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经常邀请社会知名人士、罪犯原居住地党团、社会组织等派员到监狱作报告,与罪犯结成“一对一”帮教对子,同时,就罪犯关心的刑释就业政策等进行解答,帮助清除疑虑;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逐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帮教体系,营造社会化的改造环境,实现改造力量、改造手段、改造内容的社会化。

参考文献:

[1] 黎赵雄,“首要标准”目标下的教育改造创新与实践.中国司法.2010年01期.[2] 邱荣辉,坚持“首要标准”积极探索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有效途径.法律图书馆.2010-8-1.[3] 赵粉莲,构建科学的犯罪预防体系.太行日报.2010-7-13.[4] 陈世明,落实监狱工作“首要标准”的思考.人民网.200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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