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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扬州市国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
甲方需建设新上200KVA及10/0.4KV配电工程,现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为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质保量的完成该工程的建设,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一、二、工程名称:临港新区永济大道200KVA路灯变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临港产业新区
三、工程依据:《工程施工设计书及工程预算书》、设计变更通知书
四、工程范围:新上200KVA欧式变压器配电工程,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大写)——玖万伍仟元整
第二条
工程期限
本工程在2013年12月15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工期顺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形式。
一、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停工。
二、因甲方提供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设计而不能继续施工。
第三条
工程施工准备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工程的工程配电,费用由乙方包干实用。
二、乙方不负责本工程因穿越公路、江堤、河滩、农田、单位和居民区域的施工协调工作及相关费用。
三、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负责审核施工组织方案,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
四、经审核并进行实施的施工组织方案提供四份给甲方备案。
第四条
物资供应
一、本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由甲方自行采购,乙方要求甲方所提供设备的厂家均应为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大中型企业。所有设备费用及材料费用不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
二、工程所需的加工材料均由甲方负责按照乙方设计文件进行加工。
三、凡甲方供应的设备均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第五条
工程款结算
本合同全部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本合同价款为不可调价款,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80%即7.6万元(柒万陆仟元整),余下工程款1.9万元(壹万玖仟元整)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不留质保金。
二、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乙方可推迟开工时间和合同工期,竣工验收时间顺延,并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本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如乙方不能按质按期完成工程施工,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二、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更改设计,须与乙方协商约定变更费用。
三、如遇下列情况造成乙方窝工、返工和材料、构件的积压倒运,劳动力、机械调迁等损失,其损失费用由甲方承担:
1、因甲方原因需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
2、设计变更后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格。
四、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并作出记录方能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检,并做好记录,由监理工程师签证验收;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验收手续。如甲方未按时参加,乙方可组织监理工程师主持验收,并应做好记录,但甲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以后提出检查时,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乙方负责,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该项目工程竣工前,协助甲方办理进网用电所需的一切验收手续。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竣工时间。甲方推迟验收,其间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负担,并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15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有关工程竣工资料。
三、在工程竣工预验收中,对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双方在预验收时应议修补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四、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由乙方向相关的其有合格资质的机构申请验收。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工程投资增减变更的有关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含竣工图的工程施工技术记录、试验报告。如工程变更不大,施工单位应尽量在原施工图上加以注明,提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乙方绘制竣工图。
五、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次日,应将竣工文件和结果送交甲方进行审定,甲方接到文件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如到期未审定完成或未提出异议,视同同意结算。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在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后,由甲方向供电单位申请组织送电。
七、乙方对施工的电气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在保修期间,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应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工程负责人和工伤事故
一、甲方派 陈 实 同志为驻现场负责人,乙方派曹希明同志为现场负责人,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程验收手续及其他事宜。
二、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尾款后自行失效。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合同如对特别事项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做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产生抵触。
二、本合同订立之前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书,在签订本合同后,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有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所在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扬州市国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