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区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问答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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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XX市区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问答

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四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哪些单位应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没有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简易计算方法: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536=2011年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2010年度市区(含市直、清河、清浦、开发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按35713元计算(采用09年的平均工资标准),单位从业人员人均缴纳金额为536元,单位在职残疾人每人可抵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5713元。

五、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XX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规定:市区(含市直、清河、清浦、开发区)向企业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纳入市财政专户。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在征收期直接向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度缴纳一次,2011年从6月1日起开始征收。

六、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条: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如何进行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审核认定?

各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到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如实填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数据比对核实无误后,加盖审核专用章。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口径省统计部门有具体规定。根据省统计局批准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苏统法[2009]3号)规定:“从业人员总数指在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第二职业者和劳务派遣人员”。各单位应将在本单位实际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计入从业人员总数之中,并承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

八、如何进行在职残疾人的审核认定?

各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到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在职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的职工都计入所在单位就业残疾人总数。办理时需提供《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用工合同、上年度11-12月份工资表、养老和医疗等五大保险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单位职工中有因伤或因病致残尚未领取《残疾人证》的,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底集中进行检测、评残发证。没有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的,从业人员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掌握的数据计算,残疾人按照没有安置计算。征收期补审的,凭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按实申报缴纳。

九、党和政府出台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第十一条: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

2、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

第十三条:依法落实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对拒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3、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淮发

[2010]11号)

第十一条:全面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为本单位实际提供服务的所有人员)的1.5%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法院强制执行。各类用人单位要安排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保证残疾职工在岗在职,享受各项平等权利。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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