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意见_金华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7:50: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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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市开发区民政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浙民低〔2008〕141号)和《金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拥有金华市区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

二、保障内容

1.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2.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三、申请程序

重度残疾人申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程序与申请低保的程序相同。除应提供申请加入低保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村(居)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民政部门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持证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等救助政策。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四、资金渠道

重度残疾人低保金按原开支渠道不变;重度残疾人的补助金由市、区二级财政负担各50%,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低保金和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发放形式和发放周期与原低保金发放相一致。

五、工作分工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要建立联席制度,形成合力。

1.民政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低保证》及《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发放管理,低保金和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2.残联要做好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定时上报工作,将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并负责残疾等级的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管理。

3.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

到位。

六、监督管理

各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残联要将完成情况的数据资料及时录入。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上报各种数据,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实施过程中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既实现应保尽保,又严格把关。如发现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将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将开展核查并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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