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_零售药店医保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50: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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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零售药店医保管理”。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划卡购药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呼政办发[2008]1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定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资格认定。零售药店与招聘工作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不予认定。对审定通过的零售药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间新增的约定事项可通过补充服务协议予以明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负责划卡业务联网。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每年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年检验证,年检内容重点是定点零售药店上一年度经营状况、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为参保人员服务情况。

方可发药。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调配处方。除开具处方的医师外,任何人不得更改外配处方药物的配方和剂量。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告知参保人员所购药品的使用方法和适应禁忌症等。

第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规范药品进药渠道,保证药品质量,不得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和过期药品。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随意加价,确保参保人员划卡购药与现金价格一致。保持店容整洁干净,药品摆放有序,严格执行处方与非处方药、中药与西药、易串味药分柜摆放的规定,药品明确标价,一药一签。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参保人员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安全,参保人员划卡购药时,要主动向参保人员提供划卡购药小票。为防止浪费和套现,应告知参保人员购药时,日划卡不超过3次、每次划卡不得超过200 元(急重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院病情诊断和外配处方者除外)。对单次划卡超过2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要做好划卡人身份证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现1次,停网整改1年,发现2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整改期间暂停服务协议。

(一)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划卡购药小票的;

(二)未明码标价,随意加价,参保人员划卡购药价格高于现金售价的;

(三)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不在岗的;

(十七)受理群众举报或投诉经查实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参保人员和人民群众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实名举报和投诉。举报人须如实提供相关物证(个人账户IC卡、购药小票、假冒伪劣药品、促销单等),对举报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回该药店违规金额并处违规金额3-5倍罚款奖励给举报人或投诉人。定点零售药店要在明显位置设置举报箱并张贴举报和投诉电话。举报和投诉电话:5181211、5181346。

第十二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自律管理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以及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可通过行政复议和医疗保险行政争议的有关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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