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_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49: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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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努力促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信访条例》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信访工作

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访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与标准(100分)

(一)基础建设(40 分)

1、各市、县(分)局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督办重要信访事项;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办理工作。

(5分)

2、各市、县(分)局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

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5分)

3、各市、县(分)局在办公室设有信访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员;各科(处)室、所、直属事业单位配备兼职信访员。(5分)

4、各市、县(分)局设有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信访接待时间、地点、电

话、网址或电子邮箱。(5分)

5、为开展信访工作配备必要的电脑、照相机、录音机等设备和器材,提供必要的车辆、经费保障。(5分)

6、按照《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信访工作制度。(5分)

7、市、县(分)局信访机构能够认真履行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职责,促进信访工

作水平提高。(5分)

8、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

务水平。(5分)

(二)信访事项处理(50分)

1、信访事项受理(15分)

(1)建立信访登记簿,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按规定进行登记。(5分)

(2)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确定是否受理,并按照规

定书面告知信访人。(10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没有按照规定书面告知信访人的,发现一

件,扣0.5分,扣完为止。

(3)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来访事项,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做好稳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项不得分。

2、信访事项办理(35分)

(1)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1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①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②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的。

(2)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规范,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1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现一件,扣1分,扣完为止。

①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送调查情况书面报告的;

③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3)认真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5分)

对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发现一件,本项不得分。

(三)信访统计(5分)

严格按照国家局和省局有关信访统计的要求,报送统计表和统计分析。(5分)没有按规定时间、表种向上一级机关报送信访统计表或统计表存在数字错误、指标遗漏的,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没有按规定向上一级机关报送信访统计分析或专题信访统计分析的,扣0.2分。

(四)信访事项卷宗(5分)

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事项卷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已办结的信访件进行分类归档,能够做到要素齐全、装订整齐,统一保管。

(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现一件,扣0.2分,扣完为止。

1、卷宗卷皮、卷内目录项目漏填或书写潦草、难以辨认的;

2、卷内材料没有按规定整理、排列倒置、页号错编或漏编的;

3、卷宗装订不牢固的;

4、归档不及时或不合要求的。

第四条市、县(分)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前条得分基础上加分。

(一)与本地信访局、同级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的,加2分;

(二)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信访工作系统的,加2分;

(三)开展信访工作宣传,在国家级各类媒体中发表信访工作稿件的,每发表1篇加3分;在省级各类媒体中发表信访工作稿件的,每发表1篇加2分;在市级各类媒体中发表信访工作稿件的,每发表1篇加1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6分,且同一内容的稿件被多家媒

体刊发的不重复计分。

第五条全省系统信访工作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省局负责组织对市局的考核工作;市局负责组织对县级局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信访工作考核程序

(一)自查。市、县(分)局依据考核标准与内容对本单位信访工作情况逐项进行检查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上

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考核。省、市局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分,拟定考核意见。市局对县(分)局的考核应在每年12月中旬前完成,省

局对市局的考核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

(三)反馈。向各单位反馈考核意见。各单位如有异议,可当面向考核小组提出,或以

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七条表彰奖励

(一)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考核结果应纳入全省系统综合考核评比。

(二)根据考核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两年评选一次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

个人。

根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受到诫勉谈话

以上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不得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三)凡被评为全省系统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省局给予通报表彰,分别颁

发奖状和证书,并对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局各科(处)室、所、直属事业单位信访工作考核

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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