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课《合同法》学习指导01_合同法选修课作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7:49: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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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件

教学的重难点

合同及其本质;合同法及其基本原则;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格式条款的适用和限制;合同无效制度;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权属转移与风险负担;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旅客行李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课程以讲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合同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合同的各种实务问题。

第一讲合同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几种重要的合同分类及分类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了解合同产生、发展的历史及合同的作用。

主要内容

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合同债权的本质;3.合同的分类;4.合同法及其基本原则 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人们的生活几乎就是由无数个合同链条构成的。

例如,“买椅子”涉及哪些合同?

伐木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机器、油漆买卖合同—家具设计的技术合同—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广告代理合同—买卖家具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2.特征

其特征如下: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三个要素:

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的利益出发而作出

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

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关系。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关系。

任何法律行为均有目的性,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并在这一债的关系内享受特定民事权利,承担特定民事义务。

合同是形成债权,亦即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所形成的债的关系是一种特定人之间的关系。

二、合同债权的本质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以权利的功能(作用)为标准对民事权利进行划分:

1)支配权: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财产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重心在权利客体是行为上。

3)变动权:权利人依自己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具体包括:

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包括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

抗辩权: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时效抗辩权等。可能权:权利人依自己行为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包括代位权、代理权、法定代表人的事务执行权等。

与物权的支配性相比,债权作为请求权,一般不能直接支配一定的物,更不能支配债务人本身,只能请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首先,债权不能支配债务人人身,其次,债权也不能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再次,债权对债务人给付的标的,亦无支配权可言。例如:甲出卖某家用电脑与乙,尚未移转其所有权时,债权人乙并非电脑的所有人,不得直接支配该物及排除第三人之干涉。

债权只能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2.债权设立具有任意性

任意性指在法律不予禁止的条件下,当事人仅凭自己的意思表示,或者,经当事人自由协商,即可以任意创设权利的意思。

此外,债权的发生,可由违法行为引起,例如侵权行为之债。

3.债权是相对权

以权利人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划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即是。相对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如债权为其典型。

债权是相对权,指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其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以外的一切他人,因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债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

其他第三人主张债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4.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其各债权在效力地位上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和数额的差别,而有强弱之分。在债务人破产或其财产被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债务人之总的财产数额,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接按各个债权比例分配。

相容性:由于债权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同一债权客体之上并存的数个债权之间在效力上是相容的、可以同时存在的,而不是排他的。在此种场合,虽然可能只有一个债权得以实现,但其他债权并不因此无效,只不过转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5.债权具有期限性

不存在永远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债(权)可以因以下原因消灭:清偿、债务人死亡、合同解除、抵销、混同、提存等。债权请求权也将因诉讼时效经过而丧失胜诉权。

6.债权的保护方法

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的强制履行和请求采取补救措施,为债权的保护方法。

债权受到损害时,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救济,更有利于债权人弥补受到的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赔偿损失是最主要的债权保护方法。

三、合同的分类

★是否由法律规定特定名称: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取得权利是否支付相应对价: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成立时是否实际交付: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是否采取法律要求的形式: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与从合同。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

法律可以选择若干种在社会中大量存在的、经常出现的合同关系,将之规定在法典中,作为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及法官处理合同关系的准绳。这是所谓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典型合同及其特征如下:

1)以财产为对象的合同——“给”的合同

①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合同(以财产转让为内容):

无偿的——赠与;

有偿的——以金钱为对价——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借款

②以使用他人财产为目的:

租赁、融资租赁

2)以劳务为对象的合同——“为”的合同

①债务人提供劳动成果:有偿

承揽、运输、建设工程、技术合同

②债务人处理事务:有偿或无偿

委托、行纪、居间

③债务人保管财物:有偿或无偿

保管、仓储

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

除了典型合同以外,实际上存在着许多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有几种情形:

1)某些法律关系,原来属于某一典型合同的关系,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发生变化。对此称之为新的合同。

例如在银行存款,从前认为是消费寄托或有偿消费寄托合同,以后存款逐渐失去寄托性质,成为一种独立的新合同――银行存款合同。

2)原来没有这种法律关系,也就没有这种合同,以后从新的经济关系中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形成为新的合同。例如许可证合同。

3)混合合同――几种典型合同的因素集合在一起形成一种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四、合同法及其基本原则

合同法涉及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

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等,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的概念:

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的功能:合理分配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遏制交易中的机会主义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无具体规范; 5.合法原则-标的、主体、形式;6.公序良俗原则;7.合同正义原则;8.鼓励交易原则

课堂小结:

合同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制度,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合同主体间合同关系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方针和准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思考题:

1.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

2.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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