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大税收概论考试重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南财大马原期末考试”。
简答:
1、税收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费用或者说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
政府为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按事先确定的标准,对社会剩余产品所进行的强制、无偿的分配。
2、税收负担:因政府的课税行为而相应地减少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的数量或份额,从而对其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或使其承受的经济负担。
3、纳税人是指依法参与税收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国家负有并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主要解决向谁征税或由谁纳税的问题(分类:法人、自然人)。负税人是指最终承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4、基本特征:
税收的无偿性。形式上政府不需要向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就占有和支配一部分社会产品。税收的无偿性是就政府和具体纳税人对社会产品的占有关系而言的。就政府与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看,税收也体现出了一种互利关系,它具有整体有偿性。
税收的强制性。任何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具体包括纳税义务形成上的强制性和纳税义务履行上的强制性两方面的内容。强制性是税收作为公共产品的价格这一基本性质所决定的。税收的确定性(规范性)。税收是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连续征收和缴纳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税收的确定性既能防止政府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政府获得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以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5、税收职能:
财政收入职能:政府按照一定的原则,通过征税的方式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占有部分社会资源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社会公平职能:税收在取得财政收入的过程中,通过征与不征、多征与少征等方式,来影响和改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状况。
调节经济运行职能:政府有目的地利用税收手段来影响和改变各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以使得他们的行为尽可能地符合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与此同时也保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
6、税与费的区别:
(1)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而费则具有直接偿还性;(2)征收主体不同;
(3)收入的稳定性不同 ;(4)收入的使用不同。
7、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影响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从长期来看,宏观税负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怎样理解经济发展水平和宏观税负水平的关系? 经济结构。不同产业的税收负担能力是不同的,与第二、三产业相比较,第一产业的税收负担能力要弱一些。想一想:农业税? 政府职能范围;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因素
8、税负转嫁:纳税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把由自己缴纳的税款通过提高价格或压低价格等途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行为。发生税负转嫁后,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加了,而负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却减少了,起到了对税收负担分配进行局部调整的作用。
9、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比较
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同。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
对投资和技术进步的影响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问题,起到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的作用,也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
对出口退税的影响不同。消费型增值税体现的是终点征税原则,出口退税较为彻底,有利于增强出口产品的对外竞争力。
10、消费税的主要特点
单环节课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
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显著的税收非中性,通过课征范围的选择、差别税率的安排以及课税环节等方面的规定,来达到调节消费进而调节收入的政策目的。
税率结构比较复杂,实行差别税率。从价和从量征税共存
11、商品税的特点
商品税能够取得较为稳定的财政收入;商品税课税隐蔽,征收阻力相对较小;商品税课税范围大、税基宽广、税源普遍,且基本不受或较少受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影响。
商品税在税收负担上具有累退性。大多采用比例税率;商品税的课征范围又偏重于生活资料,而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弹性又较小;任何国家的富裕阶层总是少数,相对贫穷的阶层总是多数。
商品税能够直接作用于市场活动;商品税的征收管理相对简便
选择:
1、选择性商品税只对若干特定的商品和劳务课税,其课税范围一般较窄,取得的财政收入有限,不可能成为主体税种,但它却可以在公平、效率和财政目标上弥补主体税种的不足。
2、认识: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在现代社会政府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政府征税依托的是公共权力并借助法律形式来进行。
3、政府征税的根据,就是政府维持社会秩序为人们提供利益的交换代价。(利益说)
4、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
4、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税目设计方法:单一列举法、概括列举法。
5、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是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对象的数额,是课税对象的数量化,也称为税基。它是决定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既相联系又有区别 :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来划分,有两种类型:一是按照课税对象的价值,即货币单位计算,称为从价计征;二是按照课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计算,称为从量计征。
7、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依照纳税环节的多少不同,税收制度可分为三种类型:(1)一次课征制(2)两次课征制(3)多次课征制
8、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一般分为两种形式:(1)按期纳税。比如,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2)按次纳税。
9、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1)就地纳税(2)合并纳税(3)外出经营纳税(4)汇总缴库(5)口岸纳税
10、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形式: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 内容 :(1)税基式减免-起征点和免征额
(2)税率式减免
(3)税额式减免
11、罚则。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12、附则。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5、(1)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 :二者是分析税收负担的重要工具。名义税率一般与实际税率存在差异。
(2)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有着内在联系。在累进税制的情况下,平均税率随边际税率的提高而上升,但平均税率低于边际税率;在累退税制的情况下,平均税率随边际税率下降而下降,但平均税率高于边际税率;只有在比例税制的情况下,边际税率才等于平均税率。
6、税法分类:
以课税对象为标准:商品劳务税、所得税、收益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
以计税依据为标准:从价税、从量税。以价格和税收的关系为标准:价内税、价外税。以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直接税、间接税。直接税 如: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间接税 如:流转税(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7、税种分类:按其课税对象大致分为六类
(一)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二)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三)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四)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五)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六)关税。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8、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现状和税收收入划分现状
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 中央政府: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和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 地方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分享的税种):增值税 中央75% 地方25% • 营业税:铁路总局、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 企业所得税:中央地方分成 • 个人所得税:中央地方分成9、直接税收负担:纳税人直接向政府纳税而承受的税收负担。间接税收负担:在税负转嫁存在的情况下,被转嫁者虽然没有直接向政府交税,但却实际负担了一部分由他人转嫁过来的税款。
直接税收负担和间接税收负反映了在既定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下微观税收负担的最终分配结构。
10、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趋势。
11、宏观税收负担:整个社会或国民经济的角度来衡量的税收负担水平,具体指一国所有的纳税人所承担税收负担的总和。
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反映了社会资源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配置状况。研究宏观税收负担,有助于解决税收在宏观方面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国民收入合理分配以及经济稳定增长中带有全局性和整体性的问题。宏观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
国民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T/GNP×100% 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T/GDP×100% 国民收入税收负担率=T/NI×100%
衡量宏观税负水平的三种口径(小、中、大)
12、微观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
企业综合税收负担=企业纳税总额/企业销售总收入 居民税收负担=居民个人纳税额/应税收入
13、要想在现实中的税收制度很好地贯彻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最为关键的是合理地确定衡量受益和支付能力的指标。
受益就是经济活动主体需要的满足,它寓于经济活动主体的消费活动之中,属于消费范畴,所以只有消费才能准确衡量受益的大小。公共产品和服务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无法直接计量每个经济活动主体消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因此只能转向使用间接方法来衡量经济活动主体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的受益程度。
通过计量经济活动主体私人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数量,可以间接地计量经济活动主体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的受益程度。受益原则在现实税收制度中主要体现为商品税。
• 相对来说,以所得为标准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以所得作为衡量支付能力标准的缺陷集中体现在财产收益上。为了弥补所得的缺陷,还应当以财产作为辅助指标。
• 在现代社会,支付能力原则在税收制度中具体体现为所得税和财产税。
• 税收筹划:纳税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经营、投资和理财等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尽可能地达到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税收筹划的方式
节税筹划:利用税法中的差别性规定或照顾性政策,是最基本的节税形式。
避税筹划: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特例和缺陷,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调整自身的经济活动,以达到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目的。
• 前转(顺转):纳税人将其所缴纳的税款,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出售价格的方法,向前转移给商品与生产要素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
• 税收负担向前转嫁,是税负转嫁的最典型而且也最普遍的一种形式。
• 后转(逆转):纳税人在有关的经济活动中通过压低商品或劳务的购买价格的方法将由其缴纳的税款向后转嫁商品或劳务的销售者承担。
• 税收负担向后转嫁,在国内市场上主要出现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但它在国际贸易中却比较常见,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情况下尤盛。
税负转嫁的方式:
• 税收资本化(税收折入资本、税收还原):生产要素购买者将所购买的生产要素未来要缴纳的税款,通过从购进价格中预先扣除的方式,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出售者承担的税负转嫁形式。
• 散转(混转):税收负担向前转嫁和向后转嫁的混合。税负转嫁的实质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即在宏观税收负担一定的前提下,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通过商品交易实现的再分配。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必须考虑到税负转嫁的影响。税负归宿是税收负担的最终落脚点或税负转嫁的最后结果。• 法定归宿:根据税法应该负有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它说明的是谁在法律上负责纳税。
• 经济归宿:税收负担的最后承担者,它说明的是到底谁真正负担了税收。
• 税负直接归宿: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无法转嫁,完全由自己负担,即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人与经济上的实际税负承担者完全一致。
• 税负间接归宿:因税收负担发生了转嫁,税收负担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了他人承担,致使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人与经济上的实际税负承担者不一致,税负最终归宿到了被转嫁者身上。单环节商品税:只在某一个环节进行课税,主要有制造税、批发税、零售税和关税等。
多环节商品税:对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环节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节课税,主要有周转税和增值税。
单环节商品税的课税对象非常明确、纳税人相对较少,而且征管也简单易行。单环节商品税的税基相对狭窄,财政功能相对较弱,而且要取得一定的税收收入,税率就要定得比较高,从而增加逃税诱因。商品税的内部结构: 增值税和消费税相结合的模式 销售税和消费税相结合的模式
增值税与营业税并立、叠加消费税的模式(我国)计算
增值额:经济活动主体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得商品价值增加的数额。增值税的类型:
• 生产型增值税
增值额=销售收入-外购商品和劳务支出=工资+利息+租金+利润+折旧=消费+净投资+折旧
• 收入型增值税
增值额=销售收入-外购商品和劳务支出-当期资产折旧=工资+利息+租金+利润=消费+净投资
• 消费型增值税(我国)
增值额=销售收入-外购商品和劳务支出-当期购入的资本品价值=消费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从价计征,以应税商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税商品销售价格(不含税)×税率(此处“不含税”指的是不含增值税,但是含消费税)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模式的选择: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一般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增值税的计算: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税率两个因素,关键在于销售额。销售额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1、因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如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价税合并收取的,应将取得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2、销售额的发生与确定,应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相一致,确定每笔业务发生后是否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款。
3、销售额是指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或承受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收入。一般情况下,价外收入视同含税销售额进行处理。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认
(1)折扣方式销售的规定及处理办法。注意折扣方式销售的三种具体方式,即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具体规定。销售折扣行为,折扣额是不能在销售额中扣除的;折扣销售是指购货方一次性购货数量大,在销售时给予的折扣优惠,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则可以扣除折扣额。而销售折让是指由于产品质量、型号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优惠,是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的。(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按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不得减除冲减旧货物的金额。
(3)还本方式销售,按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不得减除还本的金额。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分别按照购销业务处理。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及各自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或不计进项税额。(5)没收包装物押金的销售额,按包装物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视同含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额。包装物押金是否征税,要根据不同的4种具体情形进行判断。进项税额的计算主要掌握以下三部分内容:
1、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
某电视机生产企业2013年11月份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电视机9,000台,每台出厂价2,000元。另外1,000台按9折折价销售,折扣价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800台因在10日内一次性付款,给予销售折扣2%;200台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每台旧电视机作价300元;另外本企业生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10台;捐赠给运动会20台;本月还发生已经到期无法退还的包装物押金10万元。(2)购入国内原材料6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税务部门验证,购买原材料发生运输装御费用20万元,其中运输费15万元、装御费2万元、保险费1万元、建设基金2万元。计算该企业2013年11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判断题: 1.在我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的收入,均应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纳税人不一定是消费税纳税人,但消费税的纳税人一定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某卷烟厂5月份生产并通过交易市场销售甲级卷烟1000箱,每标准箱实际售价14500元,另外有50箱作为礼品赠送给协作单位,国家核定价15500元。当月移送到本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200箱,门市部实际销售150箱,每箱售价18720元(含增值税)。消费税比例税率56%,定额税150元/箱,计算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
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l+35%)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某卷烟厂5月份生产并通过交易市场销售甲级卷烟1000箱,每标准箱实际售价14500元,另外有50箱作为礼品赠送给协作单位。当月移送到本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200箱,门市部实际销售150箱,每箱售价18720元(含增值税),国家核定价15500元。消费税比例税率56%,定额税150元/箱,计算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
税收管辖权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也框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确认收入来源国有权对任何国家的居民或公民取得的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课税。
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确认居住国或国籍国有权对在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或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在境内外取得的所得课税。居民身份的判断标准:住所标准根据一个自然人是否在一国境内拥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住所,来判定其是否属于本国居民。居所标准:一个自然人如在一国境内有居所即为该国居民。居住时间标准:以一个自然人在一国境内居住或停留时间的长短,作为判定其是否是该国居民的标准。
分类: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要就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居住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仅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只需就其在国内取得的所得向收入来源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类所得税:将所得按来源划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来计征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制注重所得的个人归集和整体税负,而分类所得税制更注重所得的经济源泉和差别税负。
综合所得税制调节收入再分配的能力较强,体现了公平性,而分类所得税制中个人整体税收负担被切割,又不便于累进,公平性较差。综合所得税制对税收征管的要求比较高,分类所得税制税收征管方面的要求要低许多,也没有太多的前提条件。
在分类所得税下,容易发生避税,但在综合所得税下可以有效避免这一问题。
1、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境内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成本、费用的确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扣除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某生产企业2013年产品销售收入70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3000万元,产品销售费用820万元,财务费用270万元,管理费用9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用35万元)。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 一 单选题 15*2=30 • 二 简单和论述 5*10=50 • 三 计算题 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