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_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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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08‟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 1 — 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十一五”期间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发„2007‟9号)要求,为加强我区能源节约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相关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

第三条 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每年支持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适用原则及支持领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朝阳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

(一)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 2 —

(二)自主创新的节能产品研发项目;

(三)节能产品、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

(四)节能减排诊断、清洁生产咨询项目;

(五)供热制冷系统采用地源、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项目;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

(七)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创建项目;

(八)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励。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和直接奖励。

第八条 贷款贴息范围及标准

(一)贷款贴息范围

1.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自主创新的节能产品研发项目; 3.节能产品、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

(二)贷款贴息标准

根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建设和改造项目贷款合同(1年以上,含1年),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100%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照实际利

— 3 — 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1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本区确定的重点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技术改造项目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30%。

第九条 财政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财政补助范围

1.节能减排诊断、清洁生产咨询项目;

2.供热制冷系统采用地源、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项目; 3.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

(二)财政补助标准

对节能减排诊断项目,给予项目诊断费用100%的补助;对清洁生产咨询项目,给予项目咨询费用与市支持资金差额部分的100%补助;对供热制冷系统采用地下(表)水源热泵建设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7.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供热制冷系统采用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的建设项目,按照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给予项目投资的50%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直接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直接奖励范围

— 4 — 1.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创建项目;

2.在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包括: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节能技术,超额完成年度节能任务且节能量在全区前5名的重点耗能企业;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纳税关系仍留在本区,且提前1年以上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重点耗能企业;教育、卫生、大型公建等领域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节能技术,在节电、节水、节气、节地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事业单位或企业;为本区重点耗能企业做节能减排诊断和清洁生产咨询数量达到20家以上,且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的中介机构。

(二)直接奖励标准

1.对列入国家、北京市、本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对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补助项目、直接奖励项目由相关部门及单位自愿申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填报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向

— 5 — 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每年安排1次。本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受此限。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的申报、初审、审核、验收及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等工作。区发展改革委通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拨付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拨付,参与节能项目会审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资金管理与监督,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效绩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和各委办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本系统的项目推荐工作,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节能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国家相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种财政性优惠或补贴政策,不可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6 —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实施及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半年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退回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新技术不具备行业权威部门认定报告的;

(二)已享受奖励资金补助的企业,经复查节能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时规定要求的;

(三)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专项资金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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