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_天津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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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公积金委[2003]25号 【发布日期】2003-07-12 【生效日期】2003-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3]25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2]4号,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组合贷款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贷款期限”调整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月)×借款期限”。

二、将《组合贷款办法》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年限”调整为“最长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的年限”。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其他政策仍按《组合贷款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ΟΟ三年七月十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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