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项目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_贵州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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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文件

黔农信办发„2010‟155号

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

项目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办事处,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在培训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和特点,省联社拟定了《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项目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经全省广泛征求意见并修订,并报贵州银监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联社(行)在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时,要结合实际,对风险管理限额进行明确。

二、各联社(行)按照“责任要明确、分工要明确、权利要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项目 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特定条件包括: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实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 项目融资业务办理程序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办理项目融资业务的机构应配备具有较强的项目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能力的信贷专业人员。对于融资结构复杂、采用新型技术的项目融资,在项目评估和执行过程中,可以委托

(五)项目融资的担保情况,是否有足值、有效、易于变现的抵质押物或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等。

第七条 评估人员应根据项目特点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通过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分析,提出可行的项目融资方案。

第八条 项目融资业务评估应对项目偿债能力进行科学、合理、审慎的分析与判断,项目融资的风险评价,应当符合以下原则要求:

(一)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二)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九条 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项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和贷款金额。

第十条 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并可通过再融资方案调整或优化原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一)通过财务顾问服务、企业债券发行服务等方式提前介入项目运作,及时与项目法人建立合作关系,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提供进一步的融资服务。

(二)组合运用代收代付、债务管理、风险参与等能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拓展金融合作范围,分散或降低融资风险。

(三)将项目相关方可能发生的一揽子融资服务需求纳入项目融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一并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时,应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落实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重大约定事项,并视情况要求借款人股东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贷款清偿前不分配利润的承诺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应当确认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或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严防借款人直接或间接抽逃项目资本金。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现金收支特点及风险控制管理需要,要求借款人开立专门的贷款账户。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准确掌握项目实际造价、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并将其作为贷款支付条件的,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融资通过社团贷款方式发放的,其发放与支付由牵头社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落实受托支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原有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当地监管部门和省联社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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