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事件处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_公文处理存在问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46: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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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事件处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文处理存在问题”。

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以“7·23动车事件”为例

内容摘要:区别于一般的事故,所谓突发性公共事件,是指事情发生突然,出乎人们的意料。面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如果处理地不当,则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本文以“7·23动车事件”为例,针对这次事故处理过程中的问题:草率做出结论;信息公开不及时;在第一时间,相关领导没有和群众直接交流;过快的经济发展速度与较低的社会治安让群众缺乏安全感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

关键字:突发性公共事件满意度信息公开问责

一、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界定

一般情况下,政府对于一般情况下的各种自然、人为的相关事故都有一套处理程序,比如交通事故,公安局有一整套的处理程序,但是,面对事故的发生如果处理的不当便会演变成突发公共事件。所谓突发性公共事件,区别于一般的事故,是指事情发生突然,出乎人们的意料。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爆发偶然因素更大一些,因为它几乎不具备一般事物发生前的征兆。二是突发性公共事件留给人们思考的余地较小,它要求人们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出分析、判断。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这种特性为人们建立社会危机预警机制提出了难题,因为预警机制是建立在大量数据、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的,没有这些东西,预警机制便无从形成,而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突发性却使人们很难得到足够丰富的数据、信息和资料,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所谓普遍性是指突发性公共事件影响的区域比较广,涉及的人员比较多。往往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此行业、此地区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可能影响到彼行业、彼地区。这种连锁效应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危机变得复杂化,已经超出了纯粹的经济、纯粹的政治和纯粹的文化话题,变成一种含有多项内容的综合性社会危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这种特点增加了人们处理危机的难度。

所谓非常规性是指突发性公共事件超出了一般社会危机的发展规律并呈现出易变性特征。有时甚至呈“跳跃式”发展,因此造成其规律难寻,方式难控,本质难断,让人捉摸不定。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这种非常规性,虽然为正确处理社会危机设置了很大障碍,但也为人们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进行思维创新提供了条件。由于思维惯性,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处理往往遵循着一定之规,然而突发性公共事件却打乱了人们的这种惯性思维,迫使人们不得不把既有的思维方式重新排列组合,以非常规的思维应对非常规的社会问题。

二、应对突发性事件容易出现的问题

1、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1)草率做出结论,容易引发不满。温州7月23日20时34分,D3.15次动车在行驶至温州方向双屿路段下岙路时,发生两节车厢脱轨坠落桥下事故,造成35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24日,铁道部给出初步判定,动车事故是因自然天气导致动车系统运行失灵,最终造成事故发生。这一草率的结论导致了网络上民怨沸腾,关注动车事件真相的人越来越多。紧紧盯住了铁道部。

(2)信息公开不及时,谣言满天飞。“既然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为什么相关官员被免职?”“这次事故发生后,铁道部是否依然对高铁有信心?”“动车票都是实名制,铁道部何时公布死者名单?”“救援现场为什么现在开始掩埋车体?”“动车的黑匣子已经找到,什么时候可以公布事故原因?”“两列动车为何追尾,D301为什么没有在前方有车的情况下停下?”由于没有及时将信息公开,众多疑问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针对动车事件,谣言满天飞。

(3)在第一时间,相关领导没有和群众直接交流,没有出面安抚,导致事态逐步升级。平时每次,发生重大事故,温家宝总是第一时间赶到,这次事发一个礼拜之后才看到了温总理的身影,温总理生病了,在病床上。政府发言人是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向新闻界和公众发言的全权代表。只有他提供的信息才是官方正式认可的消息。发言人制度一方面使政府在公众场合能够以一个统一、协调的形象出现,避免信息传播失控而导致形象混乱;另一方面使行政首长能冷静、专注地思考和研究问题,特别是在应对复杂、疑难问题时有较充裕的应变、回旋余地,而不必事事抛头露面,处于公众注目的焦点上。

(4)过快的经济发展速度与较低的社会治安让群众缺乏安全感,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原因。对于“7·23”动车事件的原因,有人会说,是自然天气、是动车系统运行失灵的技术、是中国铁路管理体制没有走上现代化问题,是中国高铁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等;不过,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应该是与近几年来追求“超高速”增长经济政策的价值取向有关,和以国有企业为主导的经济增长模式,以及政府对经济过多干预与渗透有关。这才是“7·23”动车特大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措施

社会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发生有其复杂的原因。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从多方面入手、多策并举化解矛盾、降低风险,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亲临现场,与民沟通。在遇到重大问题或必要时,行政首长不能回避公众,要直接出面应对公众舆论,应对新闻界。但在这种场合,亦须有政府的新闻官员作为公关顾问随同左右作为参谋。,这种政府发言人制度不但适用于最高层次,也适用于具体职能部门层次,特别是那些主管业务与社会公众有较密切联系的部、厅、局,都有必要指定正式发言人,以便代表某个部门(如城建、交通、公安、环保、人事等政府机构)的行政首长对外发言,并分担政府最高层次发言人的工作压力。政府发言人体现政府形象,他们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包括:①职责形象。发言人应通过行动使公众了解其职责;②知觉形象。由发言人展现在人们面前的言谈、举止和仪表仪态等构成,包括其表达能力、精神面貌、行为方式、身体语言等;③素质形象。主要是指思想道德水平、理性认识能力、知识结构等综合因素给人们留下的印象;④政策形象。即在公开场合表现的党性原则的高低、政策观念的强弱。

(2)就事论事。事实上,回顾近年来社会突发事件,可以将它们的根本原因归纳为社会利益和利益分配的不对称。伴随着群众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老百姓有着更多的利益诉求,但这种诉求存在梗塞。如,百姓遇到问题时无处倾诉、倾诉了也无人解决的现象时有发生,问题越积越深就演变成了接二连三的上访现象。其次,少许管理层面的决策不力、作风不实、漠视群众利益现象也确有存在。例如近期频发的网络舆论危机事件大都是人民群众对管理层人员工作、生活作风的检举,韩峰日记事件、天价烟局长等事件均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凡事都具有两面性,频发的社会公共事件不仅仅是一种威胁,其实它也是一种激励,因为近年来的这些矛盾甚至冲突已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百姓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和我国公民民主权力的深入。矛盾并不可怕,要先抓主要矛盾,有层次地解决。

(3)信息公开。需要强调的是,对待那些涉及百姓重大经济利益的问题时,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决策透明、信息公开,充分尊重各方利益关系。近期持续热涨的房地产市场在我国密集出台的爱民政策面前也正在逐渐“退烧”,这正是我国党和政府维护百姓利益的表现。化解矛盾最根本的着眼点在于畅通群众利益诉求通道。要创建公平的博弈平台、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以此为民众提供便利的诉求渠道。比如针对上访现象,其解决方法不是让基层干部天南地北的追着上访者、盯着上访者,而是要让有权处理问题的行政机关出面调解和落实,并建立高效透明的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

(4)反思、问责。在矛盾发生之前就必须具备高度的预见力,制定各类风险应急和长期预案,并建立长效机制。如各级党政部门可开展多种形式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积极为群众

排忧解难。这样就能将遗留问题抹去,将未来风险预计。即使风险“变现”,也能以未雨绸缪的前期工作为基础迅速行动、化险为夷。再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行政、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也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面。对内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以此引导群众在面对矛盾冲突时选择合法合理的正确方式。而不靠警力解决问题。

(5)慎用警力。自“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国家方略和宪法原则以来,中国已然迈入了一个“行政法时代”——相比起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刑事立法,九十年代的民商事立法,近十余年来,行政立法显著增加,并屡屡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这其中,不乏制约警察权力的法律法规出台。为规范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力使用,公安部也曾于2000年4月5日下发了《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使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公安机关作为政府机构中对社会治安负有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其责无旁贷的义务。但警力也好,警械也好,强制措施也好,都是双刃剑,用之得当,则利于公众;用之不当,则滥伤无辜不说,还易激化矛盾,酿成更严重的事端。

参考文献:

1.孔令栋 马奔主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山东大学出版社,(M).2011.2.刘斌王春福主编《政策科学研究》,人民出版社,(M).2000.3.何海燕《政府决策参与体制设计研究》中国行政管理,(J),2000.4.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J),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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