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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管理的国际借鉴启示
[摘 要]出口退税制度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已越来越被各国政府所重视,并加以运用和完善。作为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如何加强管理,做到既及时足额退税,又能有效防范出口骗税的案件发生,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对待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借鉴有代表性的三个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提出对我国出口退税管理的启示。
[关键词]出口退税 管理 借鉴
出口退税制度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已越来越被各国政府所重视,并加以运用和完善。在WTO的100多个成员国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运用作为国际惯例的出口退税政策,来促进本国和地区外贸产品的出口。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出口退税政策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尤显重要。
近年来随着外贸发展的不断扩大、出口额不断增加,出口退税规模也越来越大。据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我国企业出口总值计1898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3%;退税机关实际办理出口退税9205亿元,比上年增长25.6%。出口与退税规模保持高增长率,是我国近年来外向型经济高速发展的一个投影。历史数据统计表明,与1994年相比,18年来我国办理的出口退税增长了19.44倍,无疑为我国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做出了极大贡献。
但在出口及退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出口骗税现象的层出不穷。作为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如何加强管理,做到既及时足额退税,又能有效防范出口骗税的案件发生,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对待的重要课题。为此,本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三个国家范例,对其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对出口骗税的监控手段等方面作一具体介绍,以期对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国外出口退税管理的范例
1.1 意大利出口退税管理 1.1.1 出口退税政策
1.1.1.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取免、抵、退方式。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与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相抵,并按年度结算,对上年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抵扣。对不愿结转下年抵扣、急需资金的企业也可申请办理退税。但在申报办理退税时,不仅需要填报退税申请表,还应提供银行担保书。
1.1.1.2 进出口商出口货物普遍采取限额的免、抵、退方式。意大利进出口商年出口销售额达到总销售额10%以上的,可申请到限额的免、抵、退方式。该方式的实质是将上年度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用于抵顶下年度进口货物的应交税额或本国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本年度的限额未全部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个别不愿结转下年度抵顶的进出口商,可申请办理相应的应退税额。出口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10%的,则不允许采用这种方式,其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申请办理退税或与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或者其他税种的应纳税额相抵。
1.1.2 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
意大利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是建立在以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为支撑的严密的信息监管之上的。一方面,意大利财政部信息中心在全国已形成一个系统网络,配备了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实现了与财政部所属各部门的计算机、各大区的计算机中心、海关、财政警察、银行等部门的计算机以及欧共体各国的计算机联网;另一方面,意大利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信息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传送给财政部信息中心,供税务部门征、退税管理使用。于是,税务管理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可随时了解各企业进出口货物出入境及其他相关的信息,并据以进行征、退税的审核管理。
1.1.3 出口退税的监控手段
为防止假出口骗取国家税款,在意大利凡申请退税的出口企业,一律要经过严格的检查,最长核查时间可达5年。除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情况实行电子信息管理外,在海关监管现场还派驻财政警察。海关与财政警察互相协作、各司其责,既加强了对进出境货物的检查,又起到了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作用。在意大利对纳税人的检查不仅有强大的财政警察,还有一个专业的税务检查机构――税务检查中心。该中心主要职责是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对税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针对检查和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对查出的偷骗税处罚很重,一般要处以2至6倍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对严重的偷、骗税要判刑。对查补的税款,纳税人应在60天内补交。否则,税务部门可没收其财产拍卖。为防止假出口骗税,意大利与欧共体各国及其他有进出口业务的国家合作,互通信息,减少偷、骗税的发生。
1.2 德国出口退税管理
1.2.1 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
德国的征税管理与退税管理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退税管理之所以简单,主要依靠有力的征税管理,使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各个环节基本上能做到依法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同时,依靠海关对出口货物出境、价格、数量、质量、规格、品种严格把关,在出具出口货物申报单和对出口货物协查等方面与税务机关积极配合。德国出口货物须经海关出口货物查验部门和出口货物出关管理部门确认此货物已出口,并在出口货物申报单上加盖两部门印章,方能凭此申请零税率计税。税务部门若对出口货物申报单有疑问,可随时向海关查询。在结汇方面若有疑问,还可向银行等部门查询。
1.2.2 出口退税机构的内部管理
德国的税务机关一般设税款征收(退库)、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务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职能管理部门。审查办理税款退库的人,无权对企业进行检查;税务检查人员只负责检查,无权处理;税务法律事务部门只负责对企业检查结果审核及其他涉税法律事务,无权退、查;资产评估部门只负责对纳税人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无权征收(或退出)税款。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执法网。另外,德国税务机关对出口退(免)税的管理,不仅重视退(免)税时的审核和退税后的检查,还重视退税前的管理。对大的出口企业派人常驻企业,把退税管理的环节前移。
1.3 智利出口退税管理 1.3.1 出口退税政策
凡用于生产加工出口产品而购置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汽车及零部件等所交纳的增值税,在完成出口时享受退税;出口公司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购置的不动产所交纳的税金,报经经济部审查批准,也可享受退税。
1.3.2 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
出口退税工作由国库、国内税务总局和中央银行三个部门共同完成。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共同监督,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加强了对每一家出口退税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出口能力、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1.3.3 出口退税的监控手段
第一种是经常性的检查,即一方面聘请有关专家对某些出口公司的生产进行调查,内容包括:生产状况、出口能力、投资情况。另一方面对出口公司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公司的注册登记是否有效;是否超出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等。要将这些情况及时向国库和国内税务局反映。第二种是当某一出口公司提出退税申请时进行的专项调查。国内税务总局在全面了解出口退税公司的情况后,如果发现其中某一些出口公司提供的有关数据资料同以前的资料有较大的出入,就要直接向出口公司询问。并报请国内税务总局派专门的审计单位进行调查,由审计单位将问题查清楚。对我国出口退税管理的启示
2.1 强化征管工作是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首要前提
从上述三个国家的管理范例可见,不论是意大利还是德国、智利,其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科学、严密和完善的税收征管为基础的。实行实行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不仅有利于管理严密,而且操作简便。
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虽经多年来的不断加强和完善,但始终没有跳出治标不治本的模式。虽然我国对出口退税的管理要求、配备的管理人员和已经达到的管理水平都在不断得到加强,也对出口退税管理提出了征退税衔接管理方面的要求,但现实的税收征管水平还不能与较高的出口退税管理要求相适应。以至出现出口退税管理环节得到加强后,骗税行为转向出口货物的征税环节,使骗税行为更加具有隐蔽性,给加强退税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也正由于我国现实的税收征管水平还不能适应规范化的增值税管理制度要求,一些地区乱开减免税的口子,甚至存在“包税”、“定额征税”等问题,使出口货物的实际税负达不到与征税率相一致。加之,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制定的退税率不仅多变,而且出口退税率与征税率经常不能一致。征、退税率的不一致,导致我国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管理制度比意大利的免、抵、退方式就复杂得多。而且,由于征、退环节的税收管理分属征管部门与退税管理部门,使得企业实行免、抵、退方法后既要由征税部门办理免、抵手续,又要由退税部门办理退税手续,征、退部门操作上的一系列衔接手续也相当麻烦。这也是在发达国家实行的一些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引进我国后就变得难于操作的原因所在。实践也证明,脱离征税环节来改革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是难于从根本上堵塞骗税漏洞的。
因此,大力推进征管改革,强化税收征管就成为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基本任务,只有在全面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科学、严密、稳定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
2.2 加强信息管理与沟通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保障
近几年,出口退税管理方式改革的实践也证明,退税管理衔接更重要的是信息的衔接与应用,而不是人员上的简单衔接。不难看出,上述三国的出口退税管理都无一例外地建立在严密的信息监控基础之上,有的国家不仅实现了税务系统 3 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纵向联网,而且还实现了与全国各主要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网。
我国目前税务系统应用电子计算机管理已经有较大发展,但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出口退税业务有关的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各部门之间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还无法充分运用征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货运等各部门的有效信息来对出口货物退税进行综合监控,以致利用信息的缺失来骗税的行为时有发生。
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税收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的经验,当务之急,我国应实实在在地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管理,并加强税务系统内部及出口退税相关的外部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力争实现出口退税业务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监控,并建立起充分的制约机制和预警系统。
2.3 提高出口退税协作水平堵塞管理漏洞
出口退税协作管理是意大利、德国、智利出口退税管理中的突出特点。在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中,海关、银行、外贸、外管与退税部门之间的分工负责与密切协作同样非常重要。密切配合的前提和基础是各部门要有明确的责任并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在本职范围内杜绝或尽可能减少工作漏洞,并做到信息及时共享,这样才能形成合力,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海关作为货物进出口的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负责,海关有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协助查清货源、数量、价格、质量等情况。银行从企业的资金往来中,监控着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从德国的例子可以看到,正是由于其银行一方面实行联网管理,只要查一个开户行,就可知道企业的全部资金运动情况,另一方面又对现金实行较严的管理,一次提现金或存入现金3万元以上的必须说明用途和来源,对税务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的银行应当积极履行其资金监控职能,严格审核资金存货。外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汇进出的管理,对未结汇行为要严密监控。
总之,各部门之间既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又要建立起信息传递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互通信息。
2.4 预防教育与违法处罚双管齐下防范出口骗税
骗税现象的存在基础是纳税人法治观念不强,这方面我国尚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因此,我国一方面要加强对人(包括执法人员和纳税人)的教育,通过提高人员素质使人们能自觉遵纪守法;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在执行中涉嫌骗税的企业和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对策划、参与骗税的不法分子要绳之以法。通过加大检查与处罚力度,有效遏制骗税犯罪活动。
意大利、智利在税收管理上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重检查、重处罚。如:意大利在海关监管现场派驻财政警察,直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事前检查,对假出口的骗税行为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
我国也可以效仿这些国家的做法,以加大打击偷、骗、抗税犯罪活动的力度。比如,在出口退税检查方面,可以采取某些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让税务检查部门也参与到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现场监督、检查之中,以加强对出口骗税行为的事前防范。此外,还应加强与骗税多发的外商购货地海关的合作,互通货物出入境的有关信息,严防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