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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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5]130号 【发布日期】1995-07-14 【生效日期】199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通知

(重府发〔1995〕130号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九部委对我市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总体方案要求,为回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增强失业保险社会保障能力,决定在我市实施职工个缴纳失业保险费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一、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意义及目的。

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利于我市劳动合同制的推行,在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建立区域性劳动力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其目的是:增强职工参与意识,加大失业保险随能力;为失业职工转业训练、生产自救、促进再就业服务;为企业分流富余职工提供综合服务;为破产企业失业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稳定。

二、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这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户口)劳动者,都应由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三、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

职工每人每月按2元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四、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办法。

为简化手续、便利操作,建立《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和《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花名册》(以下简称登记卡、花名册)。登记卡、花名册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发。各用人单位负责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扣缴和登记卡的记载、保管和花名册的填报,并按时向单位所在区、市、县失业保险机构划转职工个人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五、五、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挂钩。

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前,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为投保年限;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如职工个人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六、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按10元标准缴纳。

七、七、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后,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与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合并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八、八、本通知从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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