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溆高速公路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湖南高速公路管理局_湖南高速公路管理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45: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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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溆高速公路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针对高速公路系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为把清欠工作从源头抓起,不使清欠年终化,确保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溆高速公路所有施工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新溆公司以及总监办和各驻地办负责本工程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和发放制度,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雇佣的所有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注明用工期限、方式、工种以及工资标准等内容,统一登记造册,建立用工档案,并认真依法履行。

若用工发生增减变化时,要及时登记造册,备注走留时间、工资发放情况等,保证备案资料的翔实,并将变化情况及时报公司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要对农民工工资实行统一管理。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制作工资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不得伪造、销毁农民工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资银行卡,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工资银行卡上,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司将委托财务在每期支付款中扣除应支付额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第十一条 新溆公司纪检监察室将受理农民工的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新溆公司纪检监察室举报:

(一)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三)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公司将在下一年度三月份将本年度扣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严重,对未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按每人500-1000元进行处罚。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公司将按照每漏报、错报或瞒报一人罚款1000元的额度对其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将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对于到公司群体上访、闹事的,取消该项目部本季度评优受奖资格,并视为承包人违约,处罚20000元违约金;对越级上访的,取消该项目部全年度评优受奖资格,并视为承包人违约,处罚50000元违约金;对工程造成恶劣影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处罚100000元违约金,并要求其法人更换项目经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索取不正当利益,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制造群体上访事件。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溆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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