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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焕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经营范围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折借或者变相折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借款;
(四)对外投资
当 票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二)当户姓名,住所,有效证件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
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