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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新
思路
大纲
一、教育方式科学化,重在提高实效性 1.正视廉政教育在反腐败中的特殊功能
2.科学有效的廉政教育,首先应当是常态化的教育 3.廉政教育要突出震撼性和针对性
4.廉政教育要面向全社会,构建廉政文化的社会氛围
二、制度设计科学化,重在防范权力滥用
三、监督体系科学化,重在增强控制力
1.实现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的互动 2.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3.加强各种反腐败职能机构之间的整合,形成合力
四、惩治机制科学化,重在提高腐败成本 1.加大对腐败的惩处
2.在打击受贿者的同时,也应当同步打击行贿者 3.进一步完善行贿黑名单的应用
知识点汇总
原理和观点
K01: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教育方式要科学化,重在提高实效性,包括:正视廉政教育在反腐败中的特殊功能;科学有效地廉政教育,首先应当是常态化的教育;廉政教育要突出震撼性和针对性;廉政教育要面向全社会,构建廉政文化的社会氛围
K02:提高反腐倡廉建设,制度设计要科学化,重在防范权力滥用,包括: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建立在制度体系基础之上的;科学的制度建设要培育浓厚的制度文化氛围;制度建设科学化的关键在于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K03: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监督体系要科学化,重在增强控制力,包括:实现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的互动;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加强各种反腐败职能机构之间的整合,形成合力 K04: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惩治机制要科学化,重在提高腐败成本,包括加大对腐败的惩处;在打击受贿者的同时,也应当同步打击行贿者;进一步完善行贿黑名单的应用
正文
一、教育方式科学化,重在提高实效性
从教育内容看,廉政教育主要包括:最高层次的理想信念教育,中层次的道德规范教育,底线层次的法律法规教育。从教育方式看,廉政教育主要包括:榜样示范教育、案例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
领导干部承担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应当比其他人要接受更多的道德教育,但为什么仍有一些人堕落为腐败分子?问题在于这些领导所受的教育与实践脱节,未能从根本上触动人的灵魂。针对这种现象,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简称“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把廉政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针对性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实效。这实际上就提出了廉政教育的科学化问题。
1.正视廉政教育在反腐败中的特殊功能
“制度反腐”一度被拔得很高,甚至有人认为,只要制度建设好了,一切问题都将迎刃而解。不可否认,制度在反腐倡廉中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作用。但是,一方面,徒法无以自行。法规制度如果不被人们信仰,就犹如一纸空文。因此,廉政教育有助于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与制度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另一方面,制度并非万能的,在某些领域,即使有再好的制度、再高超的技术仍然会让腐败分子有漏洞可钻。在此情况下,个人的职业道德、内心自律尤为重要。尤其在当前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腐败现象难以避免的情况下,个人的道德自律显得更加重要。
2.科学有效的廉政教育,首先应当是常态化的教育
廉政教育起着警钟常鸣、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这种教育不是一次性行为,而应经常性、长期性地开展。因为人的大脑有遗忘的习惯,只有坚持定期开展廉政教育,辅之以严格的考核,才能使教育内化于心,体现于行。
3.廉政教育要突出震撼性和针对性
课题组的调查显示,41.5%的人认为廉政教育最好的内容是身边案例的警示教育。社保资金案发生后,上海市纪委及时编录《贪欲之害》警示片,在上海市各级领导干部中开展教育。廉政教育要注意分层实施,加强針对性教育。
4.廉政教育要面向全社会,构建廉政文化的社会氛围
一个国家若是腐败文化盛行,其直接后果,就是增加社会对官员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需求,并使得社会腐朽落后的思想与官员的消极腐败意识之间相互激发,最终使腐败行为愈演愈烈。
中国古代形成的“贪渎文化”,至今仍深深影响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这种“贪渎文化”一定条件下成为了滋生腐败的重要土壤。问卷调查显示,超过70%的人认为廉政文化建设对反腐败有作用,64.5%的人赞同开展廉政文化进社区、企业、学校、农村。因此,要克服腐败文化的消极作用,有必要在全社会开展廉政文化教育,净化社会环境,减少社会大众对腐败行为的需求,直至营造不能容忍腐败的社会环境,使腐败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制度设计科学化,重在防范权力滥用
实践说明,制度建设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质量和效果;制度对权力的刚性约束,是防治腐败的根本之道。
首先,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建立在制度体系基础之上的。制度之所以能发挥作用,不在于制度数量的多少,而在于制度之间构成有机的体系,发挥制度的整体效应。因而,制度体系强调制度不是作为孤立的、彼此之间毫不相关的单个要素存在的,而是各要素之间要相互衔接,构成完整的要素链。合理有效的制度体系,会将事前规范、事中监督、事后严惩有机地结合起来,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从而达到防止、减少或纠正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异化行为,使腐败分子无机可乘。
其次,科学的制度建设要培育浓厚的制度文化氛围。只有强制性的制度还不够,还必须有良好的道德和文化素养。所谓制度文化,是指对制度价值的认同和制度规则的遵守。制度文化是制度运行的必要条件,没有自觉遵守制度规定的意识和良好素质,潜规则必然大行其道,制度运行必然阻力重重。培育制度文化就是使按制度办事、按规则办事的意识内化于心,把遵守法律和制度作为行为的最高指南,切实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最后,制度建设科学化的关键在于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重制订轻执行,是影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效果的主要原因。除了制度本身缺乏操作性、难以执行以外,一些领导干部带头破坏,制度对上不对下,是导致制度难以执行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尊重制度,依法办事,杜绝违背制度的现象与行为,带头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特权,制度约束没例外。
三、监督体系科学化,重在增强控制力
加强监督是保障公共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条件。一个有效的监督,应当是由透明度、纵向问责、横向问责构筑而成的完整、高效的监督体系。
1.实现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的互动
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是相辅相成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现的是权力的约束力量;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现的是权利的制约力量。就这两种方式的监督现状而言,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相对较为健全。
(1)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大“垂直打击”的力度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巡视工作的开展,加大了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督力度。尤其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2)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现“直辖” 各部委的纪委组长、监察局长不再从所在部门产生,而由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委派;派驻单位不再受同级党组领导,而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
(3)纪委领导体制的改革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如何提升纪委的规格上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实践证明,监督主体的相对独立,是党内监督体制改革顺应民主政治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
相对而言,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依然显得薄弱。落实自下而上的监督权,就要真正赋予党员民主权利,在党员享有选举权的同时,拥有对不合格党员干部的罢免权,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只有二者并重,有机结合,才能真正起到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作用。
2.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1)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首先来自于党内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党,同时还应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及社会的监督。但是,从实践中看,党外监督较之党内监督显得不够。加强党外监督,社会监督尤其重要。因为,人大、政协、司法监督仍然是体制内的监督,而社会监督则属于体制外的监督。在当前社会管理日益从国家行政管理中剥离出来,作为独立力量发展、壮大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如何发挥作用,构成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力量,是中国把反腐败推向前必须思考的现实问题。
(2)建立群众反腐败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举报人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一些法律和文件虽然也涉及到举报人保护的规定,但是这些零散的规定,尚不足以构建一个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体系。鼓励公众参与反腐败,首先要制定《举报法》或者《举报人权益保护法》,有效保护举报人。只有在不必为安全担忧的前提下,才能使更多的公民主动站出来,揭露腐败行为,讨伐腐败分子,才能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反腐败局面。
其次,要建立反腐败的奖励机制。这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从精神层面讲,要加大对廉政典型和反腐败斗士的表彰和宣传力度;要对抵制腐败有特殊贡献的群众给予高规格的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同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拍摄相关题材的电影、电视剧等宣传,以弘扬正气,营造舆论氛围。从物质层面讲,给予举报者适当的物质奖励,也是激励公民主动担负起监督责任和义务的必要措施。给予举报者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助于使举报由高风险、无收益的行为变为有收益、低风险的行为。这既是对举报者的物质刺激,也是对参与者的肯定和鼓励,同时,也从制度层面上表现了对群众参与反腐败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支持和期待。
3.加强各种反腐败职能机构之间的整合,形成合力
腐败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打击腐败犯罪,维护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反腐败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实践中,各反腐败职能部门尚未形成整体合力,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条线分割、各自为阵的局面。
(1)纪检和检察机关的合作
纪检机关由于受本身专业性限制,办案缺乏必要的侦查手段,离开人民检察院的配合,往往案件难以取证和深入。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需要借助纪委的“双规”权争取足够的取证时间。
(2)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之间的合作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查账对经济责任和经济效能进行监督,在反腐败中的主要作用是发现线索,而案件的定性则由纪检和监察机关负责。即是说,只有当审计中发现明显违纪违法行为,才移送执纪执法部门,而对其他较为隐蔽的问题则无法追究。因此,充分利用审计报告,主动查找线索,对反腐败至关重要。而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由审计直接或间接提供线索而立案的腐败案件数相当少。这一方面反映出审计发现问题的力度有待加强;另一方面反映出反腐败职能机构需要进一步与审计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充分利用审计报告,从中主动挖掘线索,增强腐败案件的发现率。
事实证明,任何一个反腐败职能部门都有自己力不从心的局限,也有自己在反腐败中特有的优势。纪检、检察、法院和公安等各执法执纪部门的相互配合,有助于统一、高效、互动,形成合力。
四、惩治机制科学化,重在提高腐败成本 1.加大对腐败的惩处
一方面,要加大对受贿者的打击力度,提高受贿者受惩处的概率;另一方面,打击腐败要彻底,既要打老虎,也要抓苍蝇。反腐败不仅要抓大的腐败案件,也要查小的腐败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要有决不姑息、决不放过的坚决态度,改变一些地方办案“抓大放小”的倾向。
从国外反腐败的经验来看,能否有效遏制腐败,有两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一是遏制腐败,不在于对腐败者的惩罚是否严厉,而在于腐败者受处罚的概率。二是对腐败犯罪的规定必须明确。一旦触犯规定,就必须给予处罚。一个社会对腐败容忍到什么程度,其腐败就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只有当腐败行为已经超越公众容忍度的上限时,一个社会才能真正强化反腐败的措施和效能。只有从党纪、政纪和法纪上提高对腐败的“零容忍”,才能树立全社会对腐败的“零容忍”。
2.在打击受贿者同时,也应当同步打击行贿者
从反腐败实践中看,我们打击腐败的对象重点是党员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等体制内的人,而对于私企老板等体制外的行贿者打击力度不足。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也存在重罚受贿者、轻罚行贿者的不平衡性。但实际上,我们既不能高估领导干部在利诱面前的免疫能力,也不可低估社会对领导干部的诱惑能力。我们必须双管齐下,既严惩受贿者,又不放松打击行贿者,才能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严格设置高压线、严厉打击腐败的买方市场,要与严厉打击腐败的卖方市场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3.进一步完善行贿黑名单的应用(1)对榜上有名者实行“一票否决” 由市纪委或人民检察院作出规定,任何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招商引资、工程项目招标中,必须核对行贿黑名单,凡是榜上有名的个人或单位,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上榜者在银行贷款方面予以限制。这样,有利于加大行贿者的社会成本。
(2)进一步扩大“黑名单”的范围
一是对上“黑名单”的标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进一步扩大为虽未被判刑,但在有关的案件中已明确认定的行贿者,也应纳入“黑名单”。二是对行贿领域范围由现在规定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案件,扩大到其他部门发生的行贿案件。
(3)建立信用修复制度
“黑名单”不仅应当成为一种对行贿者的惩治机制,而且应当相应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营造公平、公正、廉洁的社会范围。因此,对于已上榜的行贿者要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一定时间内不再重犯或有重大检举立功表现的,应当及时撤出“黑名单”。
(4)建立相应的受贿“黑名单”
在建立行贿“黑名单”的同时,应一一对应建立受贿“黑名单”。这不仅是对搞腐败应有的惩罚,同时,让官员的受贿行为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客观上也有利于对官员起到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