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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写作
一、决定用途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决定“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二、适用范围
决定的发文机关与适用范围没有特定限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只要在权限范围内,对于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及决策,都可以适用决定行文。
三、决定分类
1.法规性决定
法规性决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具有相应职权的政府机关制定、修订和发布施行的法规性文件或行政法规。如《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售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2.政策性决定
政策性决定是用于进行政策交代或政策引导,或直接规定重大方针政策的文件,对全局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如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批准性决定
批准性决定是主要用于国家机关批准或修改某些具有立法意义的文件的决定。如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
4.部署性决定
部署性决定是用于党和国家机关为部署所属全局工作,或采取某种重大举措的文件。如《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5.知照性决定
知照性决定是用于将重要事项、重要工作安排或对某一重要问题的主张、态度或解决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文件,而不需要首问单位及人员具体进行什么工作。如《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6.奖惩性决定
奖惩性决定是用于对重要人物、单位、事项进行褒奖或惩处的决定。如《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公安机关先进模范集体的决定》(国发[2012]16号)。
四、特点说明
1.权威性
决定虽然没有命令那样浓重的强制色彩,但也是一种权威性很强的下行文。决定的制发旨在对下级机关的工作提出重要意见,是上级机关经过重要会议或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对所辖范围内的工作所做的安排,具有明确方向的作用。决定一经发布,就对受文单位包括个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
2.指挥性
决定在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时,同时也提出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要求受文单位依照执行,从而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3.全局性
决定一般不是向某一个具体单位发出的,行文对象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是由于决定所涉及的事项和解决的问题,都有全局性的意义,都是事关全局的重要问题。即使是地方政府发布的决定,也必然会涉及本地的全局性工作。
五、决定要素解读
决定通常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等格式要素组成。1.标题
决定的标题可以有两种形式:
(1)发文事由+文种。这类决定有正式文头下达,为避免重复,标题一般只由“发文事由+文种”组成,发文机关和日期均需签于文后。如《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2)发文机关+发文事由+文种。这类决定是常见的普发性决定,由于没有文头而要求完整式标题,如《国务院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2.主送机关
决定属于重要的下行文种,需要写明收文机关名称。如《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的主送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没有特定收文对象的决定,则不需要写主送机关。
3.正文
决定的正文需要写明两项内容:决定的依据和内容。根据决定种类的不同,决定的正文有三种结构模式:
(1)基本型。即“原因+决定事项”。首先是简要说明决定的原因、目的或依据,接着阐述决定内容,以行文目的为重点。决定事项较少时,可紧接着在原因之后写出决定事项,前后两个部分基本属于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奖惩性决定大多采用这种结构形式。决定事项较多时,为确保条理清楚,便于阅读和执行,可采用分条列项的方法阐述决定事项。
(2)三段型。即“原因+决定事项+号召”。在基本型的基础上,增加发出号召或提出实施要求的部分。
(3)直叙型。行文起笔入题,直接阐述决定事项。如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549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开篇即入题的写法:“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4.落款 一般决定在落款处注明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采用“题注”的形式,在公文标题之下的小括号内表明。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标题下表明了:“(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六、注意事项
要特别注意“决定”和“决议”的区别。
在公文中,“决定”和“决议”是近似文种,在写作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区别:
一是形成程序有所不同。按规定,决议的形成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而决定,虽然有时也要经过会议讨论通过,但更多时候是由发文机关领导人签发生效执行的,没有规定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
二是发布名义不同。决议都以会议名义发布,通过决议的会议就是决议的发布名义;决定更多是以机关名义发布,发文机关就是决定的法定作者。
三是内容有所不同。决议涉及的内容原则性、理论性较强,并且主要着眼于针对以往活动或事件做出结论性意见;决定涉及的内容相对比较具体,实践性更强一些,而且主要着眼于针对今后事项作出决断,重在执行。
四是表达方式有所不同。决议的突出特点在于“议”,所以较多使用议论;决定则较多用来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不一定要展开充分的议论。五是成文日期标写有所不同。决议的成文日期,用括号标写在标题下方,有时还要包括会议名称;决定像一般公文一样,将成文日期标写在正文之后(行政公文的决定要求一样)。